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622096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docx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4月7日)

例题解析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

不同的类型其计算方法不尽相同,要注意的问题也各有特点。

其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而言比较重要,每年都要考到。

鉴于出口退税例题教材上已经比较详细了,下面我们就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三种情况的应纳税额计算进行例题解析。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这是增值税制度的主体内容,解题思路应特别注意的问题简述如下:

  第一步,根据纳税人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确定其应税事项。

这主要涉及到一个征收范围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行为要征税,哪些行为不用征税。

所以,要求学员们非常熟悉这一内容。

  第二步,对应征税的行为确定其具体的销售额。

这里除要涉及到确定销售额的一些特殊规定之外,还有可能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综合近来。

学员们应掌握存在这些问题时如何确定销售额。

  第三步,销售额确定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这里关键注意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四步,根据所给出的业务资料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学员们熟悉了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各种有关规定,想必能够正确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五步,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根据前面已确定好的销项税额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可。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

  资料:

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

2000年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

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此外,对价外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应注意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应纳销项税额=[3×30000+3510÷(1+17%)]×17%=158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金额为245700元。

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3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当注意,无论购货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货款,销货方均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定销项税额。

  应纳销项税额=81900÷(1+17%)×17%=1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

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

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3.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本月发生的代销商品不计销项税。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

该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4.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⑴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⑵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⑶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⑷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

  应纳销项税额为:

35000×(1+10%)×17%=6545(元)

  5.外购原材料1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尚未到达。

5.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

该笔进项税额暂时不能抵扣,账务处理时可暂记入“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实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6.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20000+(120000×50%)]×17%=30600(元)

  运费进项税额=(5000+100)×7%=357(元)

  进项税额合计=30600+357=30957(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810+11900+6545-30957=3298(元)

  6.进口原材料1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

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假设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这里应当注意:

第一,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那么,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再加上消费税税额;第二,进口原材料在报关地缴纳的增值税应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处理;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这里仅指普通发票,不含定额发票和邮寄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挑选费等)之和的7%(从1998年7月1日起,运费扣除率由原来的10%调减为7%)计算进项税额。

  解题指导: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当注意三点:

⑴上述第3、4两大项视同销售行为,可总结为:

凡是自产的货物无论是对内(指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还是对外(指对外投资、捐赠、分配、奖励等)一律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对外应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也不得抵扣)。

⑵第3、4项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⑶视同销售行为如无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除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外(另有具体规定),一律为10%。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2)

  资料:

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

2002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

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兼营饮食服务取所得的收入由于未能准确核算,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0(元)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

该企业账面显示: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1999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1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02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02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2002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

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该企业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金额为:

10000+25000=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7%)×17%=5085.47(元)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1批,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

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商业企业,如果销售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付款的,其进项税额必须在所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即通常所说的“款不付清不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该企业本月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向农民购进红枣1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3%=3900(元)

  5.购进空调器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税额680元。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经抵扣的,应当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通常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价乘以适用税率进行的,但是,由于计算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按含税价乘以扣除率),在计算转出额时,应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含税价,再进行计算。

  应转出进项税额=[10800÷(1-10%)]×10%=1200(元)

  7.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1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综上,本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000+5085.47)-(3000+6000-1200)=56085.47-7800=48285.47(元)

  解题指导:

按照增值税的“链条”原理,不征增值税的行为(项目)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因此,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⑴购进固定资产;⑵用于非应税项目;⑶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⑷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⑸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⑹非不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其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二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可能采用这种计税办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销售额除非特别指明,一般都将其视同含税销售额,在计算时应注意将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采用这种办法计税时,其销售额也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解答:

    资料:

某会计制度健全的大型百货商店于1999年8月购进一批货物,含税进价为1350万元。

当月将其中一部分货物分别销售给某宾馆和某个体零售户,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50万元和250万元。

个体零售户当月再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10万元。

  要求:

分别计算百货商店和个体零售户当月要缴纳的增值税。

解答:

  百货商店应纳增值税额=(1250+250)÷(1+17%)×17%-1350÷(1+17%)×17%=21.80(万元)

  个体户应纳增值税额=310÷(1+4%)×4%=11.92(万元)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不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直接按照计税依据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即:

应纳增值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就计算本身而言并没有什么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口的货物是用于下个环节的生产或销售的话,进口环节缴纳过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下个环节销售时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注意:

上述公式还可写成:

应纳增值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资料:

某企业某月进口设备到岸价50万元,进口原材料到岸价40万元已验收入库,关税税率均为15%。

当月销售货物一批,取得销售收入90万元。

企业期初进项税余额为5万元。

  要求: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解答:

  进口设备的关税=50×15%=7.5(万元)

  进口原材料的关税=40×15%=6(万元)

  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50+7.5)×17%=9.775(万元)

  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40+6)×17%=7.82(万元)

  销售货物增值税=90×17%—5—7.82=2.48(万元)

资料:

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2000年9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销售食品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1批,应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税),加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工费尚未支付。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笔进项税额因加工费尚未支付,故暂时不得抵扣。

  3.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1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56923.08元,税额为20400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支付卸力费800元。

该笔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面粉11000元。

税法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税法不允许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由于原材料每次购进的价格可能不等,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材料成本中除进价外还包含运费、保险费、挑选费等其他费用,加之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很难准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因此,税法明确: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指账面成本,具体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乘以按征税时该货物(不再划分,也无法准确划分运费金额)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11000×13%=1430(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000元。

经查,该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主要是面粉)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40%。

由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中已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电费等,而生产工人的工资及车间、设备的折旧费则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只能转出成品制造成本中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40%×13%=1040(元)

  应当指出:

产成品中的外购项目的扣除率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从理论上讲,应当按照产成品成本中各扣除率不同的外购项目的比例分别计算,或者针对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测算出一个综合税金扣除率直接计算。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根据成本扣除率确定外购项目的金额,然后再依照上述材料损失的转出办法进行。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20400-1430-1040)=33070(元)

  资料:

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

2000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000元。

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每台不含税售价2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9月5日,向另一家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属于是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850元的单价销售,无需另开发票。

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当然,如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则不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在实际收到折扣后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

这种情况,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2850×500×17%+3000×200×17%=344250(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000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31100+4000)÷(1+17%)×17%=5100(元)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000元,五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

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600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纳销项税额=93600÷(1+17%)×17%=13600(元)

  4.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800元,不含税售价单价3000元。

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的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

3000×20×17%=102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非等价交换,一方另以货币方式支付部分价差,则支付方应将支付的货币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5.9月4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

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

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应纳销项税额=(300-5)×3000×17%=150450(元)

  综上,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44250+5100+13600+10200+150450)-400000=523600-400000=123600(元)

  6.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解题指导: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其收购的旧货物能否得到抵扣,主要看其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例中,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旧电视机,一般不可能取得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

另外,也不能依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这是因为废旧物资的抵扣是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并取得普通发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