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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的历史演变

商会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商会的演变

据史料记载,在西方近代商会产生之前,我国各地已有为数众多的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

商会起源于行会(GUILD),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早期的商人、手工业者为了互相帮助,维护同行业的利益而建立同业性组织。

应该说,我国的行会组织起源很早,上可追朔至唐朝以前。

从6世纪末叶起,隋、唐、宋朝的市肆中已经有了“行”,行业组织为首者有“行头”、“行首”、“行老”之称。

当时的“行”已具有商业行业和“工商业者组织”的含义。

元明时期已经流传“一百二十行”、“三百六十行”的熟语,到清代康熙、乾隆、同治、光绪年间,已出现许多手工业行会组织,如湖北黄陂制袜业公会、广东佛山制鞋业的福履堂和儒履堂等。

同时,商业行会(多称为公所)也应运而生。

如上海的钱庄、面粉、杂粮、呢绒等行业,分别组织了公所。

1918年,北京农商部公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将同业性组织定名为“工商同业公会”。

在明清时期,商业活动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正是由于在那一时期经商人员的不断增加,“行”的称谓已被“会馆”或“公所”所取代。

为了保护同业、同行或同乡的利益,他们或以同乡联合成立会馆,或以同业联合成立公所。

总之,按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域划分帮口,甚至一业之中还有以乡谊划分领域,各立门户,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各有自己的行规帮约,其共同特点就是垄断市场,排除自由竞争。

这种封建行帮保守排外、反对创新、控制市场。

这个时期的商会表现形式为:

  西周———肆

  据史载,中国的行会最早出现于春秋时代的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前后。

从西周开始,我国手工业已经比较发达,分工也逐渐细化。

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加上城市的出现和繁荣,产生了行会的萌芽,《论语》中说:

“百工居肆,以成其事”。

这里的“肆”,指的就是中国最早的行会组织。

  先秦时代———行

  这个时期的行会被称为“肆”,汉代称为“行列”、“市列”,隋唐代后则称为“行”。

据《中国史稿》记载:

大都市经营同一行业的店铺增多,就产生了同行业的封建性组织———行。

行由行首或行头主持本行的事务,在行内负责贯彻有关官员和市场的规定,向政府交纳税收,办理与官府的交涉关系事项等。

封建政府则利用“行”这一特别的组织和“行”头加强对各行的控制。

  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行会,一方面是为了限制竞争,另一方面是为了应付官府的差遣,便于行会会员共同承担应尽的义务和分摊各会员应付的份额。

从官府来看,行会便于其统治和管理手工业、商业者,可以简便地有效率地通过行会征徭役、派官差和推行各种经济政策。

  明代———商帮

  在明代以前,我国商人的经商活动多是单个的、分散的,是“人自为战”,尚没有出现具有特色的商人群体,也即有“商”而无“帮”。

自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商品数量和品种的增多,在商业中具有“龙头”作用的行业在一些地区兴起,传统“抑商”政念的转变,商人队伍的壮大,商业竞争的激烈,以致在商业战线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喧闹局面。

最明显的是,在全国各地先后出现了不少商人群体———商帮,他们是驰骋于商界的一支支劲旅,操纵着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的商品贸易。

  商帮,是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以“相亲相助”为宗旨,以会馆、公所为其在异乡的联络、计议之所的一种既“亲密”而又松散的自发形成的商人群体。

商帮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最后阶段的开始。

  它的活动在商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中国商业史中,山东商帮、山西商帮、陕西商帮、洞庭商帮、江右商帮、宁波商帮、龙游商帮、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徽州商帮等十大商帮,在明清300余年中,都是称雄逐鹿于商界的商人群体。

一个商帮,是一方经济势力的代表。

他们的活动,除与整个社会有一定联系以外,更主要的是影响一个地区的方方面面。

  明清朝代———行会

  行会在宋代有了一个较大发展。

进入明清朝代,行会则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文化领域,开始分别以行帮、帮会、会馆和会所等不同名目和组织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这个时期各类行会的作用大致如下:

  

(一)通过制订行规行纪,用对会员强制的办法,限制行业内部的竞争,同时抵制来自外部的竞争。

  

(二)举办周济同业人员的贫穷、疾病、养老、送老等福利事业。

  (三)承接并应酬官府的要求,保证本业人员所能承担的最低限度的征役,努力抵制官府的过分剥削和欺压。

  二、近代商会的演变

从史料中能找的文献来看,西方国家最早的商会萌芽形成是同欧洲中世纪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扩大,特别同贸易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是以特有的西欧行会制度形式出现的,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近代意义的商会,萌芽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商人行会,即商人基尔特。

产生于16世纪的法国,1599年法国的马赛商人自发组成商会,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会的国家,是近代商会的发源地;继法国之后,产生商会的是德国,1665年成立的汉堡商会是德国第一个商会;加拿大于1750年出现了全国性商会;英国的第一个商会于1768年在泽西岛成立,随后1813年在伯明翰也成立了商会;美国于1768年在纽约成立第一个商会;日本于1878年在东京、大阪、神户分别成立了“商工会议所”。

“商会”的舶来。

据记载,英国早在1834年8月就在中国的广州设了英国商会,1836年,在此基础上,组织了包括在广州的全部外商的洋商总商会。

鸦片战争之后,由于外国资本和商品的汹涌输入,引起了中国经济和市场的急剧变化。

1847年,各国商人在上海联合组成了上海洋商总会。

1861年,香港的68家外商行号在英国驻华公使的直接支持下,组成了香港洋商总会,即现在的香港总商会。

1887年天津的各国外商也成立了天津洋商总会。

在1904年之前,外商在广州、上海、香港、天津成立了6个商会。

中国自己的商会(完整意义上的商会),应该说出现得相对很晚,最早的商会始于清末。

戊戌变法时,张寮赛、任之善、徐润等首先在上海设商学会,但因变法失败而解散。

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袁树勋在上海联合中国通商银行总董事长严任,邀请各行业商董,于1902年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所,这被普遍认为是中国人自己办的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商会。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

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

中国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

明代中业后具有龙头作用的行业在一些地区逐渐兴起,传统“抑商”政策的削弱,商人地位的提高,人们从商意识的转变,其必然的结果之一就是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商人团体——商帮。

这些商帮作为中国行业组织的雏形,一直维持到清朝。

在清朝康乾盛世后,各地出现了许多手工业行业组织。

同时,商业行会、或称“公所”等应运而生。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

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

1874年清朝同治末年,辽宁成立了“公议所”,据考这是我国最早的商会组织。

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但真正的商会的广泛出现,则是在20世纪初,1900年光绪26年,盛宣怀任商务大臣时主张成立商会,他认为:

“中国商业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学不讲,商律不谙,商会不举”,他提出:

要“广商学以植其材,联商会以通其气,定专律以维商事,兴农工以浚商源,效法西欧,振起商战”,其中“尤以创设商会为入手要端。

光绪28年正月十五日,即1902年2月22日,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正式成立,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

1903年天津成立了商务公所,杭州成立了类似商会的组织。

光绪29年11月24日即1904年1月11日,商部专门就劝办商会一事上奏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

奏折大意为,西方国家重视商学,商人把经营贸易“视同性命之事,用能任重致远凌驾五洲”。

日本的物产资源虽然远不及中国,但由于商业蒸蒸日上,“亦颇足以与欧美抗衡。

”“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

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

”然后该奏折对商会的功能进行了难得的阐述:

“商会者,所以同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各国之能孜孜讲求者,其商务之兴如操左券。

”使人刮目相看的是,奏折在分析了海禁大开(注:

如同我国入世后的形势),“各国群趋争利,而华商势涣力微”(注:

和我国企业的状况何其相似乃尔)的形势后,说“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

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

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

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到1906年,我国各地已建立商会、商务总会110个。

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

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4年北洋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商会法”60条,规定各省城、各商阜及其他商务繁盛之区域得设立商会。

同年,在上海召开了中华全国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商会总机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这一年全国各地建立的商会、总商会已达1099个。

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月予以公布。

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

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

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

到1930年全国各地的商会、商会联合会已有2046家。

应该承认,这一时期是我国商会这种行业组织的形式发展的高峰。

它与中国面对诸列强的从领土到经济的欺辱是分不开的,更是与广大中国民营资本试图团结起来共同抗击列强的侵略的民族愿望所分不开。

必须指出,中国在此前后的行业组织均以“商会”为基本名称。

也就是说,在中国,商会的历史远比行业协会这种行会名称绵长悠久。

这个时期的商会表现形式为:

鸦片战争后———同业公会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人在中国开始创办的近代工业,为中国第一回带来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

随着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业工场作坊和以军火工业为代表的近代企业的涌现,社会也需求与之相适应的行业组织。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性质的同业公会相继在清末民(国)初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20世纪初在中国各地普遍开始成为“商会”。

1902年,上海出现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即后来的“上海商务总会”,辛亥革命后,经改组称为“上海总商会”。

民国时期———同业公会、商会 

同业公会在中华民国时期发展得很好。

中国各地区每个行业几乎都组织有同业公会,如1943年3月成立的“中国全国工业协会”,1946年成立的北平市商会,1947年依照国民政府《工商会法》,北平市商会划分出机器制造业、面粉制造业、印刷业、剥革业等17个工业公会,建立了“北平市工业公会”。

1948年上海市各工业同业公会也另行成立了“上海市工业会”,至上海解放,在工业会中有86个同业公会,在商业会下有215个同业公会。

解放初期的同业公会在恢复生产、建设新中国以及促进公私合营、抗美援朝中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商会演变

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共中央及领导人就着手对旧商会进行改造,并商议成立新商会等重大问题。

1949年2月,毛泽东主席在西柏坡会见原苏共中央代表米高扬时就表示,准备成立工商联组织。

同年8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提出“工商业以合并成立工商业联合会”的制度构想。

随后,许多市、县在新中国诞生后纷纷接收、改组旧商会和旧工业会,成立工商联。

1952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并由中央统战部发出的《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明确了工商联及同业公会改组的方针和原则,确立了工商联的组成、性质、组织机构和任务,这是新中国诞生后,中共中央关于对待工商联的方针政策方面所发布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

同年8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47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并于8月6日公布施行。

1953年10月,全国成立了1955个各级工商联,同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宣告成立。

到1954年底,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发展到2005个,占全国行政区划总数的86.6%。

1955年底,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发展到2032个,占全国行政区划总数的88%。

1956年10月,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发展到2116个,其中县工商联1928个,占全国2110个县份的91.4%。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联组织的发展曾一度受到影响。

1957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并同意发布《关于继续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的意见》。

文件指出: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工商联仍然需要存在,并且需要进一步发挥它的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此后,工商联按照《意见》精神调整、巩固和发展,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全国县和县以上工商联仍有2070个。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工商联名存实亡,其组织瘫痪达10年之久。

解放后———工商联合会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政务院的指引下,各地相继成立了工商联合会,并着手整顿旧的同业公会,将同业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工商联,但是工商联的各项工作都是通过这些同业公会贯彻执行的。

1953年,同业公会改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组织。

这时的这种专业组织与原来的行会或同业公会相比就出现了两个变化:

一是改变后的这种专业组织不再或基本不再具有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和要求的义务,而是逐渐形成代表工商联与这个行业进行联系的渠道;二是这种变化使参加工商联的同业公会只是以个人身份直接加入工商联,而不再作为团体会员开展活动。

1956年公私合营后,到1958年前后,作为私营工商企业的民间联合体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商会演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联组织逐步得到了恢复。

1988年11月3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1条首次规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赋予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中国民间商会的法律地位。

1991年上半年,有921个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已经恢复建立了工商联组织。

到1997年底,全国县及县以上工商联组织已发展到2925个,并建立了14076个乡镇分会或乡镇商会,形成了以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深入到基层的庞大组织网络。

1979年以后,随着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范围继续扩展,不断增设新的机构,增加工作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增设了分会和支会。

1986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选举了新的委员会。

1988年6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各地方分会、支会也相继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

从1988年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始建立行业分会,以促进有关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增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994年5月,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人会。

1994年11月,国际商会第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171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与160多个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

在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9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外企等部门建立了18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1978年之后,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启动,在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特别是同行业之间的协调作用开始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

以1978年成立的上海包装技术协会、食品工业协会为标志,一种新的由同一行业的工商业企业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逐渐步入了当今中国的社会、经济舞台。

1983年成立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是一家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1986年以后,由于政府权力的进一步下放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大部分具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政府行业性职能管理机构或被撤销,或被改组,或被合并,由被撤销、改组或合并的行政性公司与政府行业性职能管理机构转化而来的行业协会相继成立,截至1987年,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就达到71家。

(23)在随后的几年里,原有的国务院属下的纺织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等政府行业性职能管理机构也相继进行了改组,一部分作为行业主管局合并到后来新设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在的商务部),一部分组建为全国性的行业总公司,一部分即为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

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行业协会的市场调控作用被中央决策层所重视,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建设也已提上了日程。

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正式启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行业协会由此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至1999年4月,工商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已达420余家。

  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载体的中国民间商会、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中国国际商会、以全国性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商会这一三足分立、多元多层的商会制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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