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浦东新区六灶幼稚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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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浦东新区六灶幼稚园章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幼儿园章程

(2014年9月15日经第四届第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9月16日经园务委员会通过,×年×月×日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幼儿园;英文表述为LiuzhaoKindergartenPudongNewDistrictShanghai;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鹿溪路101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231号(分部);邮政编码为201322。

第三条本园依法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或寄宿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顾凤妹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园面向浦东新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

办园规模为2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660人。

第五条本园办园理念:

让每个孩子更快乐地成长,做最好的自己。

即诚心诚意爱孩子:

关爱孩子,尊重孩子,满足每个孩子的需要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孩子:

关注孩子,尊重规律,关心每个孩子的成长和成人;尽心尽力教孩子:

关照个别,顺应孩子,开启每个孩子的天性和潜能。

本园办园目标:

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的规范化、有效化、精致化;以教师专业发展为主线,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善于合作,会反思、能创新的师资队伍;以幼儿园为主体,依托社区、家庭,整合教育资源,创设游戏环境,开发游戏课程,初显办园特色,争创上海市一级幼儿园。

第六条本园幼儿培养目标:

在二期课改理念引领下,以幼儿的全面发展需求为目的,奠定幼儿一生发展之基础。

培养快乐健康、文明环保、聪明有爱心的新时代幼儿。

本园教师发展目标:

以师德业务双先进为导向,创造条件、提供平台、开展活动,逐步组建一支勤学习、善研究、能创新、会合作,具有发展观和现代观的教师团队。

第七条幼儿园园标:

 

六灶幼儿园园标以阿拉伯数字“6”和六灶首写英文字母“L”、“Z”为基础元素,抽象美化变形出一个由大人呵护小孩的图形符号。

这个园标突显了六灶幼儿园团结、友爱、包容、向上、进取的意思,一抹生机勃勃的绿色象征着幼儿园无限的生命力,生生不息的“育人为本”的精神!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对外依法行使法人代表职责。

第九条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指导家长委员会工作;

(十)负责与所在社区合作事宜。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本园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幼儿园工作的审议权和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园设置园长室、保教组、后勤组、和财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以确保管理效能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参与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四条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六条本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为本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本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本园指派,以本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为本园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本园构建现代本园制度的法律框架;协助本园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为本园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本园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为本园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本园审查其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中是否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及冲突的内容,并予以纠正;根据本园需求,每年为本园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法律宣讲,或应聘担任本园的法制教育宣讲人;

经本园同意,为本园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不断完善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调解制度:

建立园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建立园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主动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在园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育儿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政府、社会监督。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事务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保育工作计划,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管理事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依法申诉的权利;

(五)对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享有使用权;

(六)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职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园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四)对幼儿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制止有损幼儿健康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切妨碍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

(六)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生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本园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平等相待。

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尊重人格。

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

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六章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三条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四条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生活一日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五条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并进行公示,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本园制定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育锻炼计划,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七条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了解幼儿病史,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作出记录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观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禁止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一条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适当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教育沙龙、亲子活动、网络论坛等平台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本园将充分发挥家长的优势,努力拓展、提升幼儿园的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家长助教和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及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园依靠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平安、文明。

第八章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六条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万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所有财产,未经园长室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否则保管人员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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