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963073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通知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为有效。

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

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将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

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命制的省级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省招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委会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

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的具体安排见相关文件。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参考。

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

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6月7日6月8日

  09:

00—11:

30  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

00—17:

00  数学外语

  19.除外语科目的非英语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

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高考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当年年底。

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

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以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高校的主管部门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以内完成对所属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公办或民办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5.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我省招办。

我省招办汇总公布高校招生章程的网址,通过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方便考生查阅。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志愿实行网上填报,并实行知分报志愿。

网上填报志愿分三次进行:

第一次在6月10—28日,填报提前批和专升本志愿;

第二次在6月30日—7月4日,填报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对口生志愿;

第三次在7月6—10日,填报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志愿。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于填报时间截止前完成网上提交。

考生填报志愿一经网上提交,将无法更改。

  27.网上提交后,考生还需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

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提交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

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

未经考生书面签字确认的信息,将不作为投档依据;

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取消被改动志愿考生的录取资格。

  28.考生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公布的高校计划余额),认真阅读有关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高校和专业。

各级招办和中学要认真指导考生网上填报志愿。

志愿要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要兼顾个人意愿和国家需要,还要根据高校收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选报。

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9.考生志愿分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等6个批次。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所招收民族预科班的高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必须填报在相关批次所规定的位置。

填写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保证书。

  除民族预科班、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外,其它志愿均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不填则视为不同意调剂专业。

  30.本科一批实行平行志愿,志愿设置和填报方式为:

  

(1)自主招生考生志愿:

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

  

(2)“211工程”高校志愿:

考生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

  (3)其他高校志愿:

考生可填报1—4个“211工程”高校之外的一本高校志愿,1—5个专业;

  已取得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所选择的相应高校须填报在平行志愿的第一个位置。

  31.提前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

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

  考生在填报提前批志愿时,从体育、艺术、军事(国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中,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

  32.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

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

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

  33.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在网上填报1—4个平行的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艺术类征集志愿除外)。

  八、录取

  34.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领导下,由省招生办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各高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并保证录取期间与省招办的通讯联络畅通。

  35.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

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他高校为A段)、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司法类专业、航海类专业、免费师范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小语种),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教育部统一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参加提前录取;

“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

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三批录取;

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

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间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优先录取体育、艺术类,后录取兼报的普通类;

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专科学校参加高职高专一批录取;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高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职高专专业、成人普通专科班等参加高职高专二批录取。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它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高校如有特殊要求希望调整录取批次,须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按教育部规定,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36.定向就业招生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时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

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本科一批根据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公开征集志愿,其余各批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37.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

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38.省招委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

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投档比例,省招办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39.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由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来确定投档比例,并调整招生计划。

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后不再调整,随即进行正式投档。

  40.其它批次,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省外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本省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确定。

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档外,补充投档和其他志愿投档均按高校计划余额1:

1投放档案。

  41.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

对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之后生源不足的高校,省招办在每批投档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

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分数线上征集志愿;

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

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

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征集所报的志愿投档。

  4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确定,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办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有关要求,可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投档。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46.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其中第(8)项不限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经省招委专项测试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者;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7.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8.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

  49.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

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由省招办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加分。

  50.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第一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如果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省外高校对此项规定的认定意见,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确定,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1.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表仅在本科三批使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录取高校。

高校根据省招办远程录取网上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高校、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省招办和高校须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

考生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或拨打全省招生服务热线电话(9601166),或按市、县招办、公布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4.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

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高校提供档案。

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体检表(卡)等有关表格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6.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高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高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7.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

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省招办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高校(除本省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