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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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1.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国务院,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9705-8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7678.1-1999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报审稿),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课题组,2003年。

3.卷盒封面、卷盒脊背、案卷封面、专用纸、卷内备考表

3.1.卷盒封面

内容包括:

标题、图案、案卷题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1.1.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封面页眉)。

3.1.2.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3.1.3.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

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

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

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

文字卷。

02

示例2:

副卷。

行政管理文件卷。

01

示例3:

备考卷。

论文卷。

05

3.1.4.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1.5.立卷日期

本卷立卷工作结束的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1.6.监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监制

3.2.卷盒脊背

内容包括: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代码、案卷题名、保管期限、数量。

3.2.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2.2.文物保护单位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3.2.3.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

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

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

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

文字卷。

02

示例2:

副卷。

行政管理文件卷。

01

示例3:

备考卷。

论文卷。

05

3.2.4.保管期限

一律填写:

永久。

3.2.5.数量

本卷盒内文件材料的总件(页)数,格式为:

本案卷

件(页)。

空格处填写本卷盒内文件材料的总件(页)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3.案卷封面

内容包括:

密级、档号、标题、案卷题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单位名称(公章)、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3.1.密级

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最高密级。

密级由低至高分为:

公开、国内、内部、秘密、机密、绝密。

对已升、降、解密的文件,应著录新的密级。

公开级、国内级可不著录。

示例:

绝密

3.3.2.档号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编制的档案号。

3.3.3.标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3.3.4.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

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

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

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

文字卷。

02

示例2:

副卷。

行政管理文件卷。

01

示例3:

备考卷。

论文卷。

05

3.3.5.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3.6.立卷单位名称(公章)

立卷单位的全称,并钤盖立卷单位公章。

3.3.7.立卷日期

本卷立卷工作结束的日期。

3.3.8.监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监制。

3.4.专用纸

内容包括:

页眉、页脚。

3.4.1.页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专用纸”及页眉线。

3.4.2.页脚

“第页”及页脚线。

页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3.5.卷内备考表

内容包括:

说明、立卷人、日期、检查人、日期。

3.5.1.说明

说明本卷内文件材料的具体数量,以及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案卷立好以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档案管理人员填写。

3.5.2.立卷人

责任立卷者签名。

3.5.3.日期

立卷者签名的年月日。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5.4.检查人

案卷质量检查者签名。

3.5.5.日期

检查者签名的年月日。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6.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前)、卷内备考表(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后)均不编页号。

4.主卷

主卷包括:

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4.1.主卷。

文字卷

文字卷主要包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地理位置;自然与人文环境;历史沿革;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相关研究情况;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文物展示情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保护标志情况;保护机构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附属文物登记表;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古树名木登记表等内容。

4.1.1.主卷。

文字卷。

目录

内容包括:

序号、题名、页号、备注。

4.1.1.1.序号

文件材料在卷内目录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2.题名

文件材料的名称。

4.1.1.3.页号

每份文件材料在案卷内的起止页号。

4.1.1.4.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内容包括:

公布名称、其他名称、公布时代、时代研究信息、保护级别、公布批次、公布编号、公布类别、公布分类号、类别、代码、公布地址、现地址、纬度、经度、海拔高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所有权、使用人、管理机构、简要说明、保存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志、保护机构现状、备注。

4.1.2.1.公布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4.1.2.2.其他名称

别名或俗名等。

4.1.2.3.公布时代

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时代。

4.1.2.4.时代研究信息

对文物保护单位年代研究的信息和用自然科学手段测试获得的年代数据。

4.1.2.5.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1.2.6.公布批次

国务院公布的批次:

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等。

4.1.2.7.公布编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顺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8.公布类别

国务院公布时所属类别。

4.1.2.9.公布分类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分类号。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10.类别

根据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类。

对第一至三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适当归类,以便于编制代码。

4.1.2.11.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4.1.2.12.公布地址

国务院公布时的地址。

4.1.2.13.现地址

文物保护单位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镇、村的名称以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根据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1.2.14.纬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纬度和纬度范围。

标识到“′”和“″”。

纬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示例:

北纬32°6′21″~32°6′56″

4.1.2.15.经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经度和经度范围。

标识到“′”和“″”。

经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4.1.2.16.海拔高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海拔高度,标识到“米”。

包括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

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之间用“~”表示。

示例:

850~856米

4.1.2.17.公布机关

国务院。

4.1.2.18.公布日期

国务院公布的日期。

填写时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

”号。

示例:

2001.6.25

4.1.2.19.所有权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所属: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4.1.2.20.使用人

当前拥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姓名。

4.1.2.21.管理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管理机构的全称。

4.1.2.22.简要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的说明。

也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修订。

4.1.2.23.保存现状

包括保存程度、现存状况。

4.1.2.23.1.保存程度

可用完好、较好、一般、较差、破坏严重等表述。

4.1.2.23.2.现存状况

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整体状况的概括性描述,以说明其保存程度。

可重点对存在的病害进行记录:

自然因素:

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洪灾、暴风雨、雷电、冰雹、海潮、火灾、腐蚀、污染、细菌、植物生长、昆虫破坏、啮齿动物破坏等;

人为因素:

战争、暴乱、盗掘、盗窃、生产生活活动、不科学的发掘、不按原状修缮保护、决策失误、缺乏项目规划和预测、不合理利用等。

4.1.2.24.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四至范围(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已划分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4.1.2.25.保护标志

包括标志牌、说明牌和界桩的质地、数量、规格、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

4.1.2.25.1.质地

制作保护标志使用的材料。

示例:

大理石

4.1.2.25.2.数量

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数量单位为:

个。

4.1.2.25.3.规格

宽、高、厚的尺寸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计量单位为:

厘米。

4.1.2.25.4.立标机关

树立保护标志机关的全称。

4.1.2.25.5.立标日期

树立保护标志的日期。

4.1.2.26.保护机构现状

包括名称、类别、负责人、人数、成立时间。

4.1.2.26.1.名称

现保护机构的全称。

4.1.2.26.2.类别

分为:

专职机构、委托机构、专职保护员(小组)、义务保护员(小组)。

4.1.2.26.3.负责人

现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4.1.2.26.4.人数

现保护机构的具体人数。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26.5.成立时间

现保护机构的成立时间。

4.1.2.27.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3.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的详细描述。

除描述与文物保护单位地理位置相关的纬度、经度、海拔高度、行政区划、相对位置外,还需描述河流、峡谷、山脉、山峰、公路、铁路、重要建筑物、大地坐标等情况。

4.1.4.自然与人文环境

主要描述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

气候、地貌、地质、水文、土壤、植被、动物、特殊景观、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环境变化、主要环境问题等情况。

4.1.5.历史沿革

主要描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置沿革、修建沿革、使用沿革等情况。

与重要历史人物、事件有关的文物,还应介绍历史人物的生平(生卒年、籍贯、重要事迹、依据等)及历史事件的经过、发生时间等。

4.1.6.基本状况描述

内容包括:

总体状况描述、详细状况描述。

4.1.6.1.总体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基本情况做概括性介绍。

包括面积、范围、分布、布局、方向、基本形制等。

4.1.6.2.详细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中有代表性的单体做详细介绍。

4.1.6.2.1.古遗址的描述

(1)位置、面积、范围、方向。

(2)文化堆积。

(3)主要遗迹。

(4)重要文化遗物(器型、质地、纹饰等)。

遗物丰富的可分类综合介绍,遗物少的主要介绍典型器物。

包括若干时代的遗物,应分时代介绍。

(5)城址、聚落等需介绍平面形状及尺寸(长、宽、周长)、城墙、城门、城壕的形制和构筑方式,城内外遗迹,遗物等。

(6)窑址需介绍窑炉、窑具及产品种类、窑系。

(7)时代分期和文化属性。

4.1.6.2.2.古墓葬的描述

(1)位置、面积、布局、方向。

(2)陵园、建筑物、石象生、墓碑、陪葬墓等。

(3)墓葬形制:

封土、墓室、棺椁、葬式、随葬坑、车马坑等。

(4)发掘或采集的随葬器物、墓志等。

(5)年代。

4.1.6.2.3.古建筑的描述

(1)位置、布局、面积、方向。

(2)风格样式及形制:

面阔、进深、台基、柱网、梁架、斗拱、藻井、屋顶、门窗及装修等。

塔类描述顺序依次为塔基、塔身、塔刹。

桥类应简述构造类型和特点、走向、长宽、净跨、桥面、栏杆、栏板、望柱、碑亭等。

(3)壁画、彩画、塑像、匾额、碑刻等附属文物。

(4)年代。

4.1.6.2.4.石窟寺的描述

(1)位置、布局、面积、方向。

(2)洞窟形制及尺寸。

(3)造像及其组合、技法、尺寸等。

(4)题记、壁画、碑刻等附属文物。

(5)年代。

4.1.6.2.5.古石刻的描述

(1)面积、方向。

(2)形制、尺寸。

(3)首题、额题、碑文(碑阳、碑阴、碑侧)行数、字数、书体及主要内容等。

(4)雕刻技法、特点等。

(5)年代。

(6)碑亭等附属文物。

4.1.6.2.6.近现代重要史迹的描述

(1)形制、特点、方向。

近现代重要史迹同时又是古建筑的,可参照古建筑描述。

(2)年代。

描述与人物或事件有关的史迹要写明某人居住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建筑物要写明建筑年代。

4.1.6.2.7.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描述

(1)布局、面积、方向。

(2)建筑形制及风格特征。

(3)年代。

4.1.7.价值评估

主要介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评估情况。

4.1.8.相关研究情况

简要介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学术、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情况。

4.1.9.调查、发掘、保护、文物展示情况

简要描述文物调查、考古发掘、保护工程、文物展览及陈列工作的基本情况。

4.1.9.1.文物调查

简要描述历次文物调查(含勘探)工作的基本情况。

主要有:

文物调查的项目名称、起止日期、工作内容、单位、调查人、有无调查报告、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情况。

4.1.9.2.考古发掘

简要描述历次考古发掘工作的基本情况。

主要有:

发掘对象、审批、参与发掘的单位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起止日期、发掘面积、发掘品数量、发掘记录及学术成果、重要遗迹和遗物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建议与设想、发掘品移交、经费来源及使用、事故、其他相关信息等的基本情况。

4.1.9.3.保护工程

简要描述历次文物保护工程的基本情况。

主要有:

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及负责人;日期;经费来源及使用、事故、奖惩、其他相关信息等情况。

4.1.9.4.文物展示

简要描述本单位的文物展示的基本情况。

主要有:

展示方式、时间、地点、参展文物及数量、参展文物安全、主办单位、参观人数、经济收入等方面的简要情况。

4.1.10.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内容包括: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控制等情况。

4.1.10.1.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的情况介绍。

包括:

具体范围,划定机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部门等)、公布机关(政府)、公布日期、变更情况等。

4.1.10.2.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情况介绍。

包括:

准确客观地描述建设控制地带区域范围,划定机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部门等)、公布机关(政府)、公布日期、变更情况等。

4.1.10.3.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控制情况。

4.1.11.保护标志情况

保护标志的详细描述。

除描述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标志牌、说明牌、界桩的名称、编号、位置、质地、规格、数量、立标机关外,还要描述保护标志的文种、内容、变更情况等。

4.1.12.保护机构情况

保护机构的详细描述。

除描述保护机构的名称、类别、负责人、人数、成立时间外,还应记录变更情况。

4.1.13.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内容包括:

安全保卫组织、监控设施、防盗设施、消防设施、通讯设施等现状情况。

4.1.13.1.安全保卫组织

主要描述:

目前安全保卫组织的名称、类别(保卫科、派出所、消防队、义务保护员等)、负责人、人数等情况。

4.1.13.2.监控设施

主要描述:

具有防盗、防火等功能的监控、报警设施的现状。

4.1.13.3.防盗设施

主要描述:

目前防盗、防暴、防入侵等系统的设施情况。

包括警用器材、警犬等。

4.1.13.4.消防设施

主要描述:

目前消防供水、自动灭火、避雷等设施情况。

4.1.13.5.通讯设施

主要描述:

目前与上级及公安机关相联系的无线、有线等报警通讯设施情况。

4.1.14.附属文物登记表

下列附属文物填写登记表:

(1)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时代早于或晚于本体文物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如:

遗址、建筑等。

(2)与本体文物有关,具有文物价值的保护性设施,如:

保护亭(廊)、窟前建筑、排(防)水设施等。

(3)本体文物组成部分,与本体文物有密切联系的下列文物,如:

匾額、楹联、钟、鼓、礼仪陈设、家具、经橱、经书等。

其中流散到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上述文物应注明现存何处。

登记表内容包括:

序号、编号、名称、年代、数量、位置、完残程度、基本状况描述。

4.1.14.1.序号

附属文物在登记表内的顺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4.2.编号

附属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编号。

4.1.14.3.名称

附属文物的正式名称。

4.1.14.4.年代

附属文物的具体年代或年代范围。

考古学纪年填写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

古代历史纪年先填写朝代,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公元纪年。

近代纪年和古代少数民族政权控制地区纪年可先填写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纪年,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公元纪年。

公元纪年标识到“年”。

公元纪年的年代范围之间用“~”表示。

其他纪年及年代范围用汉字表示。

示例1:

新石器时代

示例2:

清,康熙五至十年(1666~1671)

示例3:

1921年

示例4:

民国十年(1921)

示例5: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4.1.14.5.数量

形制相同的附属文物应注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数量单位:

间、通、个、套等。

4.1.14.6.位置

附属文物的具体位置。

包括原来所在位置和现在所在(存放)位置。

4.1.14.7.完残程度

附属文物目前的完残程度:

完好、较好、一般、较差、破坏严重。

4.1.14.8.基本状况描述

附属文物的形制、尺寸、质地、主要特点等基本状况。

4.1.15.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内容包括:

序号、总账号、名称、年代、质地、来源、数量、完残程度、备注。

4.1.15.1.序号

文物藏品在登记表内的顺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5.2.总帐号

文物藏品在原单位总登记账中的登记号。

4.1.15.3.名称

文物藏品的名称。

4.1.15.4.年代

文物藏品制造或使用的年代。

4.1.15.5.质地

文物藏品材料的质地类别:

石、骨、木、陶、铜、铁、瓷、纸等。

4.1.15.6.来源

现文物藏品获得的方式。

旧藏、拨交、移交、交换、拣选、捐赠、收购、征集、采集、发掘。

示例:

旧藏

4.1.15.7.数量

指文物藏品的传统数量,即在功能与内容上具有相关性的独立个体的集合或独立个体的数量。

如:

一套编钟13件,传统数量为1;一件陶器,传统数量为

1.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数量单位:

套、份、对、件、个等。

示例:

1套(13件)

4.1.15.8.完残程度

文物藏品目前的完残程度:

完好、较好、一般、较差、损坏严重。

4.1.15.9.备注

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4.1.16.古树名木登记表

内容包括:

序号、编号、树名、学名、树龄、位置、树高、冠幅、特点。

4.1.16.1.序号

古树名木在登记表内的顺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6.2.编号

古树名木的原编号。

指园林部门的原编号。

4.1.16.3.树名

古树名木的名称。

4.1.16.4.学名

古树名木的学名。

4.1.16.5.树龄

古树名木的树龄。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数量单位:

年。

4.1.16.6.位置

古树名木在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具体位置。

4.1.16.7.树高

古树名木的高度。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数量单位:

米。

4.1.16.8.冠幅

古树名木的树冠直径。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数量单位:

米。

4.1.16.9.特点

古树名木的名贵程度、特点及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

4.2.主卷。

图纸卷

图纸卷包括:

总体图纸、考古图纸、建筑图纸、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纸等。

4.2.1.主卷。

图纸卷。

目录

内容包括:

序号、图号、题名、时间、备注。

4.2.1.1.序号

每张图纸在卷内目录的顺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2.1.2.图号

每张图纸的原图纸号。

4.2.1.3.题名

每张图纸的名称。

4.2.1.4.时间

每张图纸的绘制日期。

4.2.1.5.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主卷。

照片卷

照片卷包括:

全景、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古树名木照片。

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重大活动照片。

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现象照片。

历史资料性照片。

4.3.1.主卷。

照片卷。

目录

内容包括:

序号、题名、拍摄时间、页号、备注。

4.3.1.1.序号

每张照片在卷内目录的顺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3.1.2.题名

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

4.3.1.3.拍摄时间

每张照片的拍摄日期。

4.3.1.4.页号

每张照片在案卷内的页码。

4.3.1.5.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2.照片册页

照片需装订在定制的册页内。

照片说明内容包括:

序号、底片号、参见号、题名、文字说明、拍摄时间、拍摄方位、拍摄者。

4.3.2.1.序号

每张照片在照片册页内的顺序号,同目录序号。

4.3.2.2.底片号

每张照片在原单位的底片号。

4.3.2.3.参见号

有助于查明本张照片来源的其他编号。

4.3.2.4.题名

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

4.3.2.5.文字说明

照片内容的简单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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