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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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

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主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免费义务

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对城乡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生每生每年850元,普通中学生每生每年1050元,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

民办学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2

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逐步开展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服务,待国家试点完成后,结合全市实际适时推进。

市、县(市)区财政负责。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3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市教育发展

中心

4

普惠性

学前教育

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原则上参考城市2400元(每人每月200元,12个月),农村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12个月)掌握。

市、县(市)区财政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奖补。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市教育发展

中心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市教育发展

中心

6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公办学校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市教育发展

中心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市教育发展

中心

8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市、县(市)区

教育局

市、县(市)区

财政局

市教育发展

中心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10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市财政局

11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12

就业见习服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13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进入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市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14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15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16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服务对象

免费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

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指责分工,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市、县(市)区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1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5%。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18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三、基本社会保险

1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措施;逐步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落实国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目前,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万人。

实施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为100-2000元共12个档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2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

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8%,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市医管局

22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按照国家及省部署开展生育保险试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

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市医管局

市财政局

2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市医管局

市财政局

24

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参保人数在33.4万人。

失业保险总费率2%,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以及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由省政府确定。

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市)区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25

工伤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亡补助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年参保人数达到35.3万人。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

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服务

中心

四、基本医疗卫生

26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稳步提高使用率。

开展居民健康卡服务的公立医院比例达到10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27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28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对适龄儿童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29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理。

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分别达到100%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0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85%。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1

孕产妇

健康管理

孕产妇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

产妇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2

老年人

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登记管理,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

“十三五”时期,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3

慢性病

管理

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十三五”时期,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健康体检。

“十三五”时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5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

“十三五”时期,覆盖90%以上的乡镇。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6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案评估等服务。

“十三五”时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7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6个月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为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调养等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

“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45%以上。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8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感染者及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39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

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4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

“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8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41

疾病应急救助

在锦州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符合条件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剩余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十三五”时期,对目标人群实现应救尽救。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42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十三五”时期,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乡镇(社区)、行政村。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市医管局

43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十三五”时期,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覆盖率达到10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4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含夫妻一方为农民的家庭)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4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46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监管覆盖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每五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品种要全面覆盖一次。

“十三五”期间,风险隐患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药物年度监督抽验覆盖率100%,药品、医疗器械产品100%实现可追溯。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市食药监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47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

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4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特困未成年人适用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县(市)区政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

市教育局

49

医疗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实行重点救助;继续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医管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50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市、县(市)区、乡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51

受灾人员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负责。

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承担。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52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53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残联

54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确保适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公安机关依法为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教育训诫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妇联

55

老年人

福利补贴

符合条件的

老年人口

对90至99周岁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0元;对城乡低保户中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每人每月60元;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50元。

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56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优待抚恤补助,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实现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标准分级承担。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57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58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其优待抚恤补助,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保障其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标准分级承担。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59

基本殡葬服务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以减免费用方式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在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生态公墓达到60%以上。

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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