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_3篇(共5页)2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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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烟草专卖局

  责令整顿通知书

  烟整[]第号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年月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于年月日时前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烟草专卖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年月日

         说明: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卷烟销售部门。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工商处字&;XXXX年&#XXXX年;75号

  当事人:

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

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17,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年XXXX年XXXX年510。

经营范围及方式:

)、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

XXXX年12月3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XXXX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XXXX年XXXX年41)、唐宝成办理。

经查:

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XXXX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28.00元/条销价:

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25.00元/条销价:

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500.00元/条,销价:

600.00元/条)。

本局于XXXX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XXXX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2页共2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罚款XXXX年.00元。

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烟专罚字[XXXX年]第016号

  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

王秀华,性别:

女,年龄:

38岁,民族:

汉族,身份证号:

XXXX年XXXX年XXXX年272,身份证地址:

浙江省平阳县榆洋镇象湾西路68号,现住址:

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联系电话:

XXXX年XXXX年901。

  XXXX年7月21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XXXX年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米老头&;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

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仵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第(三)项规定的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经查,王秀华于XXXX年7月20日以XXXX年0元的价值从深圳一个叫&;晓明&;的人那里以抵债的方式抵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上述卷烟运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的托运部,由一辆车牌照为浙CEXXXX年的货运汽车托运至平阳岱口,而后由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上述卷烟。

货运汽车在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时,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

另查明王秀华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鞋厂里的工人。

  参照案发当日温州市烟草公司平阳分公司卷烟价格,上述卷烟共计3个品种,200条卷烟的价值为XXXX年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交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收购,收购款XXXX年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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