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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律文书的沿革

    关于法律文书的概念、分类及法律文书的范围问题,在教材总论的第一节中已经讲解得比较清楚明晰,因此这里不准备作过多重复,现在着重对法律文书的沿革作某些阐述和补充。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丰厚的文化遗产和深远的历史渊源。

古代法律文书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组成部分。

尽管古代的法律文书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存在许多糟粕,但是它毕竟积累了多少代人的智慧和经验,特别是在文字运用上还是有许多值得后人学习借鉴的地方。

在这里我重点讲一讲1975年我国出土的《秦墓竹简》。

这部分竹简是从一位秦代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其中《封诊式》的简文大部分是地方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见《秦墓竹简》一书的说明)。

这部分竹简共98片,经过专家整理可分为25篇。

每篇平均4片竹简。

我们现在用的一册两册的“册”字,就是四片竹简,穿上两根绳子。

如果是重要的把它放在供桌上,就是典字。

经典自然是重要了。

我们教材中举了一则有关查封看守的笔录(《封守》)的样式,现再补充介绍一则,题目叫《经死》(即吊死)的笔录,也就是一份勘验用上吊的办法自杀的现场的笔录。

我们把译文引出来大致如下:

    如实记录,某里的里典甲说:

“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

”当即命令史(官名――引者注)前往检验。

令史某如实记录:

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给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

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了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

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尽长。

尸体的头部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近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有便溺,染污了双脚。

解开绳索时。

尸体的口鼻中排出气体,像叹息的声音。

绳索在与身体接触处留下了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不到一周。

其他部位经检验没有发现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椽子粗一转,长三尺,西边地面上有土坎高二尺,在土坎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们的足迹,绳长一丈,(死者)身穿络制丝制的短衣和裙裤各一件,赤脚。

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到县府。

    这种程式以实例的形式写出,但并非实际的案子。

一是因为都没有真名实姓,二是因为在该简文最后还有注意事项,包括勘验和文书制作两方面的注意事项。

如勘验时必须仔略观察各种痕迹,如绳索的痕迹,舌头是否吐出、头脚离系绳处各有多远,还要记叙询问邻居及邻居的回答等。

可见这是用举例的方式规定的文书程式。

这说明我国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了很细致的法律文书程式,尽管不一定十分齐备,但已经注意到法律文书的规范。

 关于晋惠公处死臣下庆郑的判决书,涉及的背景较复杂,晋惠公本人在处理国与国(指我国春秋时期的列国分争的情况)之间的关系上,自身有许多失误,出尔反尔,有背信义,招来了秦国的征讨,自己又不听劝谏,一意孤行,结果沦为秦国的俘虏,但是作为晋国的一名臣子,在战场上见到国君被围困,而见死不救,也是逞一时的快意而不顾大局的严重背叛行为,也是应该遭到斥责的。

    晋惠公处死庆郑的判决书原文如下:

    “夫韩之誓曰:

失次犯今,死;将止而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

今郑(庆郑--引者注)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汝)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面夷,而罪四也。

郑也就刑。

    至于自唐代以下各个朝代的“判”,有其优长之处,如重视写清事实、列举证据,阐述理由,以理服人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特别是自唐起始,直至明清,在判词中所存在的骈俪之风,经久不衰。

文书中的四六对仗、文意重赘、旁证博引、牵强附会,甚至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种卖弄文采、取悦考官的手段,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大流弊。

另外,缺乏一种较为定型的规范程式也给法律文书的制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我们了解一些我国古代法律文书的概况,目的在于借鉴其优长、吸取其精华,特别是要针对我国当前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改进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书的质量方面扬长避短,不断完善和提高。

而不仅在于把古代的法律文书作为一种文学作品加以阅读和赏析。

第二讲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

    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我们主要是从写作的角度加以讲解的,从文书的主旨、材料、内容、形式、语言等诸多方面加以概括的。

其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更好地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以利于其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从而有效地提高其写作文书的实际技能。

现在我们再着重讲讲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教材中强调了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

这主要是指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要求做到严谨准确、语义单一,绝对排斥语义两歧、模棱两可的现象出现。

因为倘或出现这些现象,势必影响对案情的如实反映,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直至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正确迅速的执行。

特别是法律文书从其根本性能上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切身利害的文书,如不严格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其根本利益乃至于个人的生死存亡。

如“构成某罪”与“涉嫌某罪”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

“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也属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因此语言运用不容有丝毫的差错,以免混淆是非,造成错误。

  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汉语书面语言的运用上需要格外注意,因为汉语本身有一些易混的歧义结构,如不认真推敲,就有可能使用了这些歧义语言结构,不自觉地造成语言歧义现象的出现。

无论是叙述事实、阐明理由,乃至作出裁决,都可能造成失误。

我们在教材中举了两个实例。

现在再列举一些,望能引起学习者的高度重视,力求避免出现差错。

    

(一)被告人王××因盗窃两次被强制劳动教养。

这是一句反映被告人历史状况的文字叙述。

但这句话存在歧义。

因为这句话既可理解为:

“被告人王××因盗窃行为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也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

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与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的情况对于处理该被告人应该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张××与其已故前妻之母同住。

这是对一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有关亲属居住情况的叙述。

但“已故”二字不知限制何人,则会使人产生啼笑皆非的理解。

如果是限制的前妻,那么,张××是和活人同住;但也可以理解为限制的是“前妻之母”,那样,张××则是和死人同住了。

    上述这两个例子,都是由于限制性词语的不确定、不明确而引出的歧义。

通常我们称之为“限制不定”的歧义结构。

改正的办法是:

对于例

(一)而言,是要把“两次”这一数量词变换位置,改为:

    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被强劳

    或改为:

    被告人王××因盗窃被强劳两次

    对于例

(二)而言,则应改为:

    张××与其前妻(已故)之母同住。

    歧义结构不仅可能出现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司法文书)之中,也可能出现于规范性法律文书之中,即出现于法律条款之中,而且是难于避免的。

如我国刑法中就有不少这类歧义结构,而且是常常出现的。

如“以上、以下、以内”等结构。

使用了这类结构,为避免产生歧义,则必须加以限制、补充或说明。

如:

    (三)三千元以上……

    (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法律条款中使用这类语言歧义结构时,可采用以下几种补救或注明的办法。

如例(三),可改为:

    三千元或三千元之以上……

    三千元(含本数)以上……

    满三千元者……

    如果一项法律,其中有很多“以上、以下、以内”这类结构,都用上述补救或注明的办法,会使文字累赘或不够明确,那么,就应设定专门的条款加以限定说明,以保持语义单一,避免歧义的出现。

我国刑法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在我国刑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第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可见,为保证法律条文、含义的单一解释,不惜专门规定法律条款,以达到语言精确的重要目的。

 

第三讲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第一章 总论部分(三)]

    我们的教材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节中,对如何叙写案情事实、阐明理由都作了具体的讲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在不再赘述。

下面想举一些我国以往的法律文书实例,从中借鉴一些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分析事理、透辟说理方面的经验,以帮助学习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阐明事理的能力。

   我们在原来的电大教材《司法文书学教程》中引用过一份某基层法院对一桩解除收养关系(当时称为“过继”关系)的案件的判决书实例。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的突出特点是重在分析人情事理,发挥了法律文书教诲当事人乃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当事人双方原系叔侄关系,叔叔为城市户口,侄子为农村户口,侄子为转成城市户口而“过继”给叔叔,后发生矛盾,直至叔叔将侄子告上公堂,要求解除收养(过继)关系。

现在我们不妨将它引述出来,加以评析(仅引证判决理由部分)。

 

第四讲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公安机关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称之为侦查文书,因为公安机关有关刑事案件的根本职能在于侦查。

在教材第二章的概述中,对侦查文书的概念、分类已有明确的讲述,这里不再重复。

从文书的写作角度讲,文字叙述类、表格类、填空类及笔录类均有,而且文字叙述类和表格或填空相结合的文书也不在少数。

从功能上说,立案侦破的文书、要求复议复检的文书等都是常用的文书。

现在只能重点介绍几种最常用的文书(如强制措施的文书、侦查终结的文书),结合一定的实例加以讲解。

希望能通过这样的讲解,使学习者从中学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强制措施文书中的呈请拘留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侦查文书之一,是一种文字叙述和填空相结合的法律文书。

请看下列的格式和实例(格式和实例结合在一起):

 

 

同意。

××19××年8月12日

同意。

请××局长批示。

××19××年8月12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19××)5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

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

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

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刑侦科科                                             承办人 ×××

                                                      ×××

                                             19××年8月12日

    这种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所以文书的开头没有设定文书的制作机关,只留有一栏供领导批示的部分。

接下来是呈请批准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属于填空的部分。

该文书核心内容是拘留的理由和依据,这是文字叙述的部分,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写清呈请批准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事实,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行为事实,应具体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的情节。

文字要求简明扼要。

    法律依据是文书格式中已经印好的,只需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即可。

文末是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签署和印章。

写明文书制作的日期。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和呈请拘留报告书类似的文书,但其功能是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文书,是对外的法律文书,因此没有领导批示的栏目。

而且首都必须写明制作机关,文书末尾用"此致××人民检察院"这样的送达用语予以表述。

文书尾部由公安局长签署,并在制作日期上加盖公章(应当压年盖月),最后写明附送案卷册数。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所作的结论,认定某某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也是一种以文字叙述为主,而结合填空说明某些要素的文书。

这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结论的文字,也是最能体现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文书。

请看下面的格式和实例:

 

格式: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年月日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

××年×月×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1)犯罪嫌疑人现。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第五讲 检察文书

    在教材第三章的概述中,我们讲解了检察文书的概念、功能和几种分类的不同标准。

本教材的具体划分类别是: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文书和其他有关文书。

其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文书还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文书、刑事案件的起诉出庭文书和各类案件的抗诉书。

抗诉书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力的文书。

 在有关强制措施的文书中,主要是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书。

因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有两个案件的来源,一是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即一般的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案件,另一类是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即国家公职人员贪污渎职的案件,这是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通常称之为自侦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来说,其批准权在检察机关,因此,《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答复公安机关并批准或不批准其执行强制措施的文书。

而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则只需制作逮捕决定书,这一文书具有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律效力,《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基本上属于填空式文书,前者只要求填写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来文日期、文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等几项。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则除写明来文日期、文号、犯罪嫌疑人姓名外,也只要求简要写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逮捕决定书为填空加表格式文书,除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罪名外,要在附表中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现在分别将上述三种文书的格式介绍如下: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实例:

 

××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批捕(1998)38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1998年7月15日以(1998)×公捕字第8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孙××,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孙××。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1998年7月12日

(院印)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实例:

××县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不捕(1998)55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1998年3月1日以(1998)×公捕字第56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经本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盗窃犯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1998年3月5日

(院印)

 

   (三)逮捕决定书(执行逮捕通知书)

     实例:

 

××市××区人民检察院

执行逮捕通知书

×检反贪捕(1998)23号

 

××区公安分局:

犯罪嫌疑人吴××涉嫌贪污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逮捕,请你局依法执行。

 

1998年2月29日

(院印)

 

吴××

28

上海市

工作单位及职务

××市××区××银行××储蓄所会计

现住址

××市××区××东里×号楼第×号

家属姓名及工作单位

丈夫王××××市××区××中学教师

 

 

 

 起诉、出庭文书中,我们着重讲解一下起诉书。

起诉书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某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也是把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文书凭证。

文书中应该详尽具体地写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嫌罪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被告人应予惩处的量刑原则等等。

因此该文书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文书之一。

因为这也是刑事案件在法庭上公开指控被告人的文书,具有震慑被告人促使其认罪服法和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作用。

这种文书属于以文字叙述为主要形式的文书。

其格式及写作要求是:

 

格式:

 

起诉书

×检诉()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性别、职务。

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

(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

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

 

再请看下面的实例: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起诉(2000)105号

 

被告人张×定,男,44岁,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省××总部××二支队支队长,住××市××路65号之7-402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定受贿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终结,根据指定管辖,该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1995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定(时任××省××总队海巡支队参谋长)经×××支队调研科科长黄×××介绍认识了赖××(男,42岁,系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逃),并收受赖×××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1996年8月间,被告人张×定(已调任××三支队副支队长)收受赖××贿送的一套住房(位于×××市×××路1号德盛大厦旁十三层C座),价值人民币68.49万元,并以其妻李×平的名义办理产权证。

1997年元月间,被告人张×定收受赖××通过××公司职员刘×生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并将这3万元以其妻李×平名义存入银行。

1998年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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