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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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摘要

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5年成立于英国。

随后十余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跃发展,网络借贷风靡全球。

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

随后几年,这种平台在国内迅速发展不断膨胀。

由于其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忽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之迫切需要,填补了市场空白,满足了市场需要,为民间闲余资金提供了一条投资新渠道。

但同时,因其法律主体地位模糊、平台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该平台一直无序发展,混乱不堪。

对这类民间借贷新平台,政府监督和法律监管迫在眉睫。

所以,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内涵,赋予其合法有效的法律主体地位,梳理P2P民间借贷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是本文重点。

 

关键词:

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关系;法律风险;监管

 

引言……………………………………………………………………………………1

第一章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概述………………………………………………2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5

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5

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8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关系………………………………1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1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14

第三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19

P2P网贷平台无法律监管所引发的风险…………………………………19

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20

P2P网贷平台的违约风险…………………………………………………20

第四章域外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22

英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22

美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23

日本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24

第五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规制的法律建议………………………………25

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25

明确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26

规范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27

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27

建立自律组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28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29

结论…………………………………………………………………………………30

参考文献……………………………………………………………………………31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33

致谢…………………………………………………………………………………33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34

 

 

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通过P2P借贷平台撮合配对,实现了互不相识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配对交流、达成借贷合意的现实可能性,对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借贷需求提供符合各自要求的模拟配对、信息交流,并指导完成贷款所需的各种服务。

相比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因其操作便捷、下款速度快、适用群体广的优势而备受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喜爱,短短几年间P2P网络平台的规模几乎覆盖了全国。

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一大创新成果,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发展没有前车可鉴,也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制和监管,造成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法律监管的“真空”,使得其活动存在着诸多隐患,比如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屡屡发生,申请破产倒闭更是屡见不鲜。

本文从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分析其法律风险,以法律规制为出发点,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确保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健康发展。

 

第一章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概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即“Peer-to-Peer”,中文指人对人的,原意是指网络数据接收者和发送者两方都是一个自然人,延伸意是指一个互联网的通信模型。

P2P网络借贷,英文翻译Peer-to-PeerLending,或者称为Person-to-PersonLending,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形式,该“个人”是指自然人、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官方又称其为“人人贷”。

在民间借贷领域引入“点对点”平台后,很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慢慢学会了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

这种平台主要是利用互联网通过个人到个人、点到点的方式为借款申请人和放款投资人相匹配,并提供交流服务以最终实现贷款行为。

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为放款投资人和借款申请人提供相互匹配、沟通的桥梁,并为放款人提供借款人还款信用评估等相关服务,约束指导双方达成交易。

在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平台即不是债权方也不是债务方,而是独立于两者之间的居间服务方,其服务包括:

信息发布、借款人信用调查评估、借贷咨询、贷款催收等,一些网贷平台实际上还提供资金托管和结算服务。

综上所述,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形式,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相互发出邀约和承诺,在平台上自动达成借贷合同内容的民间金融形式。

跟着民间借贷的逐渐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主体也逐渐出现,由于这些正统金融单位具有融资规模小、吸储能力低等特点,使得依靠网络技术创新的网贷平台爆发式生长,后发先至。

原因是由于这种开放式的网贷平台形式,可以更有效地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率,也更充分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因为她是新生事物的原因,在学术界尚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是我认为它的关键在于网络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差异。

传统的借贷合同双方关系加入了网贷平台这一居间方,法律关系显得更为复杂,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引人担忧,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首家P2P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在上海出现,在接下来的几年中,银行逐步收紧贷款规模,各类经济体巨大的融资需求转向网贷市场。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2012年开始呈现井喷式增长,到2013年放贷规模达到680余亿元,与前一年同期相比同比增长%。

截止2016年8月份,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1000个,网络平台的贷款余额近一兆元;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民间网络借贷总规模虽然并不大,但其每年增长率都在300%左右,主要就是源于民间借贷需求愈发兴旺、又有超过30兆元闲余资金寻找投资渠道。

2013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予了网络金融很高评价:

“互联网金融依赖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风险分散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尤其是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

”以P2P网络借贷为首的网上金融规模不断发展扩大。

但是目前现状是,网络借贷行业正面临“设立无门滥、行业无标准、监管无机构”的“三无”状态,造成目前网贷平台或其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虚设资金池、伪造债权、资金挪用、资金链断裂等现象时有发生,更严重的甚至造成网贷平台接连倒闭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这就引起了政府金融监管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正以逐步放开的指导思想,正把P2P网络借贷定位为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

由于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最新变化,造成法律规范的制定相对滞后,这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匮乏,导致作为金融创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

网络借贷平台传入我国已近10年,立法机关一直还未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其设立规则、法律性质、法律地位、运营制度、监管职权等方面亟需立法明确,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其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

西方国家的运营模式

单纯中介型模式

以Prosper(ProsperMarketplaceInc,美国繁荣市场公司)最具代表性。

作为一家网络借贷平台,网站公布借款人和投资人信息,双方通过Prosper平台洽谈沟通,最终达成借款合同,平台效益来自双方服务费。

2006年2月Prosper营业,发展10余年来,规模不断扩大。

网站按一定考衡标准把借款人信用划分成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借款人信用等级越高,借款利率越低,贷款额度越大。

Prosper的定位是作为一个金融信息中介人,确保贷款过程的安全和公平,并确保借贷两方之间的贷款行为顺利完成。

复合型模式

世界网络借贷平台第一家,英国Zopa网站,就是复合型模式的典型代表。

Zopa网站从借款人登记、身份验证、信用评级、邀约承诺,交易达成,甚至逾期催款各环节都有介入,之所以称其为复合型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在Zopa网站,借款人能够申请最少1000磅、最多20000磅的信用贷款,期限为2到5年都行。

Zopa网站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居住地址、工资收入和还款记录等,审核借款人信用记录,若记录良好才可借款。

Zopa网站的借贷交易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投资人和借款申请人分别在Zopa平台注册成为会员。

平台要求Zopa账号负责人必需填写本人信息才可成为放款人,计划从事借贷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注册成为放款人。

注册完成后,投资人会根据平台提示将资金转账注入专门帐户保存,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保护;在有关借贷合同达成前,资金完全独立于网站的自有资金。

第二,借款申请人提出借款申请。

首先,网站根据借款人注册信息判定其信用等级,不同等级的借款人列入相应等级的贷款市场;其次,借款人进入相应贷款市场后,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贷款计算器,查询该等级市场当天贷款利率,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该利率并继续贷款;若借款人同意,网站将其贷款需求公布在本级贷款市场,然后根据借款金额、利率将其显示在Zopa平台贷款页,和投资人的放贷信息相互匹配。

若借贷交易达成,投资人需按借贷合同交易额的1%向平台支付中介费,借款人缴纳交易手续费。

Zopa平台不为投资人提供回款保障,但当事人可以向独立第三方机构Safeguard申请还款保险。

第三,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借款人使用贷款后,需根据贷款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没按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总额累计达到单月债务额的四倍,即触发Safeguard还款保险代位履行支付责任,继续按约向投资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得放款人转移的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

投资人不需要向Safeguard支付任何费用,相反,借款人需要根据未支付的债务总额承担管理费。

公益模式

Kiva网站是网络借贷平台中典型的公益型模式代表。

公益组织Kiva,利用互联网平台为低收入者创造机会,来缓解和消除贫困,其目标是为每个借款人最少贷款25美元。

投资者选择借款人,Kiva网站合伙人负责调查申请人状况,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募集完成后,Kiva网站将钱转移注入当地负责负责的小额贷款机构,由这些机构借贷交易全过程工作,并在贷款合同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将资金归还放贷的投资人。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

单纯中介型模式

典型代表是拍拍贷。

拍拍贷公司主要借鉴了美国繁荣市场公司模式,其网上办理借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选择投标的方法来完成。

利率的高低取决于借款人申请规模和投资人放款规模的供求关系,网站根据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拍拍贷网站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借款申请,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意向利率等信息;二,网站公布申请人借款需求及信用状况;三,放款投资人自愿选择申请借款人进行投标,全额投标或者部分投标都可以;四,当投标金额大于借款人申请金额时,低利率的一个或多个投资人借贷合意达成,合同成立;当投标金额等于借款人申请金额时,借贷合同自然成立;当投标金额少于借款人申请金额时,该次投标失败。

五,借贷合同成立后,电子版贷款凭证由拍拍贷网站交给投资人,借款申请人获得所贷资金;六,借款申请人每月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

网站向借贷交易双方收取充值和取现服务费。

七、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网站还会进行电话提醒和催收服务,并向借款人加收电话提醒和催收服务等费用。

拍拍贷在风险控制上有两大创新:

一,借款人获得贷款后,需按借贷合同要求于次月开始每月偿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这既可以减轻其还款压力,又可以降低其违约风险;二,其信用评价体系纳入了借款人身份证、学历、户口等社会因素,这种方式更为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有利于降低放款人投资风险。

此外,借款人的信用度,拍拍贷还创造性地将申请人在线社区、网上交友等信息纳入评价体系,如果借款人在网络中更为活跃,其信用度也相应较高。

拍拍贷不为借款人提供债务担保,同时也不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抵押,仅为借款人和投资人间的借贷合同予以见证。

一句话,拍拍贷平台对投资者的风险较大,但由于借贷利率较高,等于是高风险高回报,所以拍拍贷也满足了一定市场需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会不断发展。

复合型模式

宜信是复合型模式的典型代表。

宜信官网直言:

其业务不仅仅是纯粹单一的P2P民间借贷网上中介,还提供线上线下全程监管的特色理财服务,而且宜信理财也只不过是其“财富管理”的业务之一。

宜信之所以称之为复合型模式,主要是源于平台对贷款过程各节点强大的控制权,这是宜信最大特色,当然宜信也和其他平台一样,通过完整的信用审核选择借款人,分散贷款规避风险,约定借款人每月还款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宜信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宜信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服务网点,采取与借款人面对面进行沟通的渠道,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核查借款人各类文件原件,面询贷款用途等,这一系列措施充分保证了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宜信网站的商业模式已经打破了只做中介服务的功能限制,开发了各种财务管理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宜信债权转让模式;三,宜信保证金制度,风险补偿基金是从贷款服务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违约时投资人提现需要,极大地保护了投资人资金安全。

公益型模式

齐放网是公益型模式代表。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高校大学生,他们主要是为参加学教育、培训或少量创业需要,寻求资金。

齐放网的宗旨就是最大范围帮助贫困学生,将商业模式融入慈善事业开展业务。

由于其非营利性,最终没有摆脱经营困顿而没落的结局,2012年经营了5年的齐放网悄然退出了舞台.

通过国内外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比较,我们不难看到: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都是借鉴了西方国家P2P平台的先进企业经验设立的,因此,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应该也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国内国外同为复合型模式,对于“复合”的定义,国内国外是不一样的。

英国的网站是因为其广泛的干预范围,才说其是复合型;而国内的“宜信”,主要是因为它的线上线下组合被称为复合型,宜信适应了我国整体信用体系发展水平较低的实际国情。

目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至今,干预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干预手段不断创新,纯中介型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适应我国现实的金融市场需要;国内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增加了网上理财服务,还做线下审贷放贷相关服务,但线下服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造成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是平台法律风险的根源。

以上未标红部分部分不需要修改,仅作修改参考,请注意上下文连贯,不要和上半部分重复奥!

 

请10月30日15:

00前将中国知网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高于10%的修改稿发我。

 

以下标红部分为需要修改部分,总计9330字.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其法律规范的出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法律性质的界定是法律监管的前提与基础,所以先要对网贷平台进行法律定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

“在当前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的情形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可见银监会将P2P网络借贷,定义为信贷中介服务公司。

由于我国P2P公司类型众多,运营模式又带有中国特色,与国外传统P2P平台情况不尽相同,所以银监会简单的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一刀切”的定性成中介是不准确的,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我国网贷公司众多,大都引进了第三方担保机构,或自己提供本金垫付服务。

由此可见,如果仅用居间中介人来定义中国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都是不准确的。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大都线上线下共同推动,平台参与借贷交易全过程,主要源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不能实现完全在线信用审核与风险控制,比如典型的宜信贷,其为自己定名为资产管理与个人信用管理平台,提供小额贷款行业投资以及小微借款咨询服务等,作为平台分别与借款人、贷款人去完成借贷程序,借贷双方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行为,出借人只能选择购买平台分类打包出售的理财产品,不能选择贷款的投向,由平台自主为资金供需双方配对,网贷平台此时不仅是一个中介平台,其将贷款人的资金组合成理财产品,然后再卖给借款人盈利模式,与传统的债券理财产品虽然方法不尽相同,这与传统银行赚取贷款利差的盈利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

所以像这样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招牌,实际已偏离P2P本分,建立资金池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的网贷平台,实质上属于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而不能定义成单纯的信贷中介公司了。

金融机构是法定从事货币信贷的专门组织,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列举我国9类金融机构,其中新兴金融企业仅仅包括第三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公司,但没有P2P网贷公司。

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推出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服务,如有利网的借款很多都是由线下的小额信贷公司借出,将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资产打包成为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实质是钻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律监管的真空来套利。

这种具备了传统银行吸储、放贷、理财等多种功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其实质已与传统的金融机构完全一样,只是成了没有“牌照”的银行,颠覆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运用互联网优势的理念,转而使无法律监管成了其野蛮发展的不当优势。

可见,简单地把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划为信贷中介服务机构的行列,是不准确的。

除了坚守纯粹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拍拍贷,大多数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都加入了第三方担保或建立信贷资产资金池理财,以互联网方式做着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本质上已经属于准金融机构,但是我国又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约束,出现的这一监管空白,导致了各地的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

在国外,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了网贷平台不担保不介入交易,从而保持了其中介地位,防止了平台异化。

但由于我国法律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市场准入、借贷交易等环节建立监管机制,所以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随时会发生,亟需设立监管规则使这个行业健康规范化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

P2P网络借贷平台蕴含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网贷平台主要业务是撮合民间借贷,处于中间人的角色,涉及居间法律关系;同时,在业务运行中又有第三方担保的加入和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又蕴含了担保法律关系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在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不仅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还要对法律责任的归属作出划定,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合同借贷法律关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和利息支付的协议。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做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判定合同有效的条件,说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的借款合同,自然受法律保护;贷款合同关系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借款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金融企业,只要双方达成贷款协议,当然受法律约束。

P2P网贷平台不是借贷合同当事人;但作为中间人,为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最大限度的降低坏账率,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上门催要、公布黑名单等来应对借款人欠债不还的情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借方只能通过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人信息来获悉借款用途,本身不能亲自去考察借款人情况。

所以就需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审核借款人身份、借款用途等信息时,更加谨慎细心,本着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让平台出借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居间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由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从委托人获取报酬的协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独立于借贷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之外,只是发布借款信息和审核借款人信用能力,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由投资者自行选取借款人,不提供担保和本金垫付,满足居间人作为独立的中介者的要求。

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信息,公布投资人对网络借贷的要求、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达成贷款合同的机会,待交易完成后收取借款手续费,符合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享有报酬的权利。

所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网贷平台便作为合同相对人与借贷双方发生居间合同关系。

委托中介机构有义务如实报告,如果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过错责任,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金并赔偿损失。

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提供签约机会与金融信息,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对委托人的委托要认真负责,不可以弄虚作假,更不可以在法律的边界外进行。

为了借贷双方的利益考虑,不能出现与其中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的行为,如因隐瞒借款人负面信息而致使出借人的资金无法收回,P2P网络借贷平台负有过错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保法律关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担任中介角色的居间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的确有保证履行意思表示的,应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前国内许多P2P网络贷款平台由于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信用风险较大的现实需要,为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鼓励吸引投资者踊跃投资,纷纷开展本金垫付业务或引入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人贷、红岭创投等大部分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也设立了风险准备金,承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由P2P平台垫付本金给贷款人,然后开始催收欠款。

这种情况下,P2P网贷平台便将债权转移到平台自身,成为债权人开始向借款人行使还款请求权。

无论是第三方担保机构还是网贷平台本身,担保垫付本金都是保证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承担还款义务,有明显的保证意思表示,与投资者属担保合同关系。

目前大多数平台选择的都是连带责任担保,只要借款出现逾期不还达到一定的天数就实行垫付。

这样的担保、垫付,看上去使得P2P网贷更安全了,投资者的顾虑得以消减,网贷平台得到更大规模的投资,但这也同时使得网贷平台的负担更沉重了,如若没有很好的资金保障来承受这样的担保责任,日复一日的积累可能会加剧平台倒闭破产的风险,投资者的损失也就无法保证。

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从事“线下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宜信贷中。

首先,宜信贷中的债权标的物是货币,属于金钱之债,具有可转让性。

其次,宜信内部高管个人先通过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合同关系,成为原债权人,再通过债权拆分打包转让给各个投资人;最后,P2P网贷平台会为借款人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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