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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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模板

 

**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说明

 

1、本合同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业主,乙方为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适当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5、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编:

 ;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绿化养护服务;

(六)代收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七)。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级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5)。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其他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费。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十一)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

(三)停车服务费等停车费用;

(四)。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费。

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的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并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本条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每年月日)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每年月日)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空置时间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收取:

1、正常标准的70%收取;

2、正常标准的%收取。

业主未告知乙方并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需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专业机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2、协商;

3、。

第四章停车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的归属,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的,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停车位置,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落实车库(位)问题,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位)的租售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制定的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异议的,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以此为由采取乱停乱放、堵塞小区门口和通道等手段,破坏物业管理秩序。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乙方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

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

第九条乙方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租售车库(位)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规定对车库(位)租售价格、双方权利和义务、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其中车库(位)租售价格如下:

车库(位)类型

售价

(元/个)

租价

备注

车型

标准

(元/辆.月)

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大中型汽车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三轮摩托车(电动车)

室内:

共用车库内的车库、车位(含地下共用停车场)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三轮摩托车(电动车)

电动立体车位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其它类型

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购买或租用车库(位)停车的,均应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价格标准如下:

车库(位)类型

车型分类

停车服务费

(元/辆.月)

备注

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大中型汽车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三轮摩托车(电动车)

室内:

共用车库内的车库、车位(含地下共用停车场)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三轮摩托车(电动车)

电动立体车位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其它类型

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经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有关事宜如下:

(一)占道车位和其他场地车位(委托乙方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管理);

(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三)占道车位和其他场地车位委托乙方管理的,乙方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的管理费用,剩余部分转入公共收益账户。

乙方提取管理费后,不再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

占道车位和其他场地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管理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剩余公共停车位,在不影响管理秩序的情况下,可允许车辆临时进入。

对于临时进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

经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停车费有关事宜如下:

(一)临时停车(委托乙方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二)临时停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三)临时停车委托乙方管理的,乙方从临时停车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剩余部分转入公共收益账户。

临时停车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临时停车费存入公共收益账户。

第十三条对于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乙方应为其车辆送取物品等活动提供方便。

但若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长时间停放车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考虑购买或租用车库(位),或者按标准交纳临时停车费。

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送取物品等活动为由进入物业管理区域长时间停放车辆,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乙方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含IC卡和蓝牙智能出入系统)管理的,如果管理系统和出入证是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配备的,不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如果管理系统和出入证是物业服务企业后期配备的,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成本费和工本费。

出入证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停车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一)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要求正常使用;

(二)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三)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

(四)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定时巡视检查;

(五)。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

(四)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

(五)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六)法定税费;

(七)。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并遵守履行。

第十八条乙方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甲方或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和相关业主,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按规定应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已测算入物业服务费的除外)。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的收益归业主所有,纳入公共收益账户。

第二十四条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乙方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再收取费用。

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装修损坏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界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的3‰—5‰,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专属/临时调剂)平方米,位于;(其他)用房平方米,位于。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应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

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

会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乙方与所有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在专有部位或固定停车位合规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乙方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乙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车位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积极协调电网企业,保证电力供应,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保证业主使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经业主大会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按以下流程进行:

第二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

(七)。

(八)。

(九)。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日前,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三)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四)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五)。

(六)。

(七)。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可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六)。

(七)。

(八)。

(九)。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五)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向甲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保管的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

(八)。

(九)。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如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辩,而是应要求乙方加以整改,或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撤换物业公司。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因乙方原因导致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承担的责任给甲方、业主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补交所欠费用,并按未交数额每日‰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绝补交所欠费用的,乙方依法进行追偿,将有关情况在小区内公示,函告其工作单位,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擅自提高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撤出,并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区域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交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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