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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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xx市民政局

 

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实便民高效原则,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三份,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黑色水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行业类别指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业等。

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代码的备案手续。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

3、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按照章程示范文本拟订);

5、授权委托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填写此表);

7、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备案表;

10、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13、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填表说明及要求

申请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根据性质不同(法人、合伙或个体)填写相应的表格(表格上有红色标注)。

没有红色标注的表格,都需要按照表格下方所注说明如实填写。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无需填写任何内容。

 

三、申请成立登记所提交部分文件、材料的文本及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关于拟成立“××××(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

xx市民政局:

为了(成立的目的),由(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个人姓名)拟举办(行业类别)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开展(业务范围)活动,拟使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请予核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体举办单位(盖章)或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体举办个人(签章):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写明“同意”)(盖章)

 

年月日

2、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XXX同志情况证明

先写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家庭住址,个人简历。

经审查,该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活动。

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注:

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办理成立登记授权委托书

xx市民政局:

现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办理(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成立登记事宜。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全体举办单位(盖章)或

全体举办个人(签章):

年月日

说明: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粘贴在本页背面

4、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专业

学历

职务

职称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电话

说明:

“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将所有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专业

学历

职务

职称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电话

说明:

“一般工作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将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此页请只填写单位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登记日期

性质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关于(拟成立的单位名称)成立登记的申请

xx市民政局:

(说明:

正文内容应主要阐明举办该单位的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筹备情况等。

筹备情况包括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人员、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经费等落实情况。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认为本单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条件,特申请XXXXXX单位成立登记,请核准。

 

XXXXXX单位筹备组

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8-1、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法人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党员人数

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时间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者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说明:

“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即执业人员加一般工作人员);“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的人员。

8-2、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合伙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住所

邮编

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党员人数

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时间

全体合伙人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说明:

“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即执业人员加一般工作人员);“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的人员。

8-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个体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住所

邮编

电话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党员人数

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时间

说明:

“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即执业人员加一般工作人员);“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的人员。

9-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人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拟任职务

专业职称

户口所在地

邮 编     

家庭住址

电 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 话

主要工作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愿意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以上各项情况属实,同意其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9-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合伙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拟任职务

专业职称

户口所在地

邮 编

家庭住址

电 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 话

主要工作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愿意作为本单位负责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以上各项情况属实,同意其担任该单位的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9-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个体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拟任职务

专业职称

户口所在地

邮 编

家庭住址

电 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 话

主要工作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愿意作为本单位负责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以上各项情况属实,同意其担任该单位的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10、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拟任

职务

政治面貌

电话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基本设备、设施

 

说明:

1.“单位领导成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主任(校长、所长等)、副主任(副校长、副所长)等的人员,其中“拟任职务”栏应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任的上述职务;2.“内设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等)。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登记表(法人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专业

学历

职务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电话

说明:

应将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1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受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

 

负责人:

               年月日

批   准

 

年月日

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领证人签名:

            年月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批准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14、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时间

 

 

备案时间

经办人:

年月日

1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关于成立“XXXX单位”的资格审查意见

xx市民政局:

正文内容应阐明下列问题: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说明该单位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2、对该单位的名称、章程、开办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3、明确是否同意该单位申请成立登记,是否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附上业务主管单位的红头文件或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办公住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xx市民政局:

兹证明,决定为提供办公用房间,面积m2,占用形式为(租用、借用、合署使用),租金元/年,期限年。

地 址:

市路号

  邮 编:

  房产单位联系人(或房产所有者):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联系电话:

 

房产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的,请提供相关房产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请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1)法人性质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路××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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