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方式4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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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方式4P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2015-01-1613:
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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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订立的方式——邀约和承诺
(一)要约
1.定义: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条件:
(1)具体内容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
(3)必须想想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与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要约邀请或要约
商业广告
4.要约的生效
(1)时点: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2)到达不等于看到: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到达不等于知道: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5.要约的撤回、撤销
(1)认定:
要约的撤回
可以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可以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明示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主要条款变更或产生新的要约
(二)承诺
1.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向要约人作出;
(3)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其计算,未载明日期的,按邮戳日期;
(2)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承诺有效。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一般
例外
迟延: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
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承诺内容:
实质性变更
产生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1.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2.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