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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复习资料论述题

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

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

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

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

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

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

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

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

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

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

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4.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

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

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

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4)严惩权力腐败。

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5、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答:

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

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

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

(1)赔付性法律责任。

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撤除、注销违法行政行为,使之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机关改变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合理、适当;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是指有权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拒绝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2)惩罚性法律责任。

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

刑事处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

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

权力机关的撤职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

6、试述廉政监察制度

答:

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

在我国,凡科级以上和相当于科级以上的政府公务员都属于行政领导。

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3)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

5)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6)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

1)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

2)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

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4)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7、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答:

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

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行政行为反复无常。

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

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室拟出实施方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8、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答: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

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

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9、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答:

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

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

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

非收益性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

政府的这部分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支出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二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

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政府各部门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

主要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性、效益性标准,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这种审查是针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支出、各种基金支出、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

上述审计主要是评价这些支出的利用和管理情况。

(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

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投资。

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出不仅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10、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11、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答:

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

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

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

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

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

这种监督不直接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公诸于群众,而是首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商,直接与党政领导部门进行接触。

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

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

12、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答:

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在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环节中,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重要的一环,民主党派人士可通过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等,发现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予以改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严格实施。

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在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地方等等,以保证它们落到实处,取得应有成效。

3)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中共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情况,民主党派可实施民主监督,监察和督促它们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有贪污腐化行为。

对此,民主党派也可实施监督,对发现有不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改正意见;对有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甚或贪污腐化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揭露。

13、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答:

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的监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

因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控制力。

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

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14、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答:

公民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

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

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

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

(2)基础性。

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

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

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

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

(3)直接性。

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

(4)多样性。

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

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

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

公民监督的意义:

公民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法治国家等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

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

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

(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漏的。

只有广泛的公民监督,才能营造出反腐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腐败发生几率,实现政治廉洁。

(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公民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协调,使政府的政策输出、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和代表性,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15、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八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等。

总则。

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预防措施。

此部分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

定罪和执法。

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国际合作。

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

资产的追回。

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

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

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

公约的实施机制。

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

在预防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该公约都有关于公开透明的相关规定。

(2)国际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构成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

此外,《反腐败公约》各个部分都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

(3)强调预防。

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

该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

(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

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

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

16、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答:

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调查权。

当出现违反《刑法》或者《防止贪污法》的行为,或者依据《防止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者特别侦查员无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与警方调查相关的权力。

在调查重大案件时,贪污调查局还享有特别调查权,不管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任何规定,贪污调查局都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者任何其他账目以及在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等。

还有权要求被调查人详细说明其子女家属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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