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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

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

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

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

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1.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

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

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

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

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

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

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

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

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

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

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4)监督专才思想。

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较高。

因此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

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2.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

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

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

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4.严惩权力腐败。

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权;

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

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4、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5.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

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

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6.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7.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9.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

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

(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

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

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

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

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

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称为“三公”。

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

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同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可见,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就已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

(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

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

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

一是御史府。

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府除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外,其主要职掌是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官员。

二是丞相司直。

丞相司直虽是主管行政机关丞相府的官员,但却只掌监察,不理行政。

丞相司直一般不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而是专司纠举中央机关及其官员。

三是司隶校尉。

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住京贵戚及进京述事的郡县吏员使者等,皆在其监察之内。

东汉中央的监察机关为两个系统。

一是御史台,亦称兰台寺、宪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御史台在官员设置及其职掌上与西汉御史府大抵相同,但东汉御史台及其官员在名义上皆隶属少府。

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外,“无所不纠”还负责监察京师洛阳附近一州之七郡。

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部,也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的御史府向各州派一名刺史为监察官,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

西汉中期,在设置十三部刺史监察郡国的同时,在郡一级置督邮一职,负责对县级官吏的监察。

督邮和刺吏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督邮对郡太守负责。

东汉地方监察机构除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

使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

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

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

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统。

一是御史台。

二是司隶校尉。

三是尚书左丞。

四是校事。

孙吴政权为御史台、丞相司直,校事和弹曲四个监察系统。

弹曲的监察职任及权势与校事相似,颇为显赫。

刘蜀政权为御史台,司隶校尉两个监察系统。

这一时期,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

(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

御史台的地位很高,与分掌政府行政的尚书、门下、内史等省并立。

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在隋文帝时未成定制,炀帝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

隋末,将司隶台并入御史台,由御史台派刺史巡察郡县。

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

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

对地方州县及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

由御史台派巡察或安抚、存抚之使巡行州县。

唐玄宗时,改十道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检察非法。

(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

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

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居谏官之首。

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责,职责分明。

而宋朝中央尽管御史台与谏院机构并存,却开创了台谏职责合一的先例。

御史、谏官职权相混,主纠弹的御史许言事,主规谏的谏官许纠弹。

而宋朝之所以形成台谏职责合一的局面,主要是赵宋王朝的君主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长期藩镇割据和混乱局面的教训,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

宋朝对地方各府州县及官吏的监察,则背离汉唐之规,既不设专门的监察机关,又不置专职的监察官,而是采取由地方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监察体制,在澄清地方吏治上存在许多弊病。

如兼领监察的长官各有其本职,再兼领监察之职,非但顾此失彼,又必然出现互为推诿、上下勾结之弊。

而且兼职的监察官借巡按州县之机,与贪官相勾结,这就使宋朝地方的吏治愈来愈腐败。

(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

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的先例。

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监察官兼行,元朝的御史台与“总政务”的中书省、“秉兵柄”的枢密院,并立为中央三大重要机关之一。

元代御史台所设的机构也与历代不同,为殿中司和察院。

殿中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朝廷重大朝会百官的班序,凡属违反朝会礼仪和纪律者均予以处罚。

察院负责纠察各级官吏。

元朝在地方重建监察机构,为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

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朝的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

(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

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

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

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

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

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

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

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

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

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

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

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

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

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4)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多样性。

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2、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

②促进依法行政。

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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