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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一、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与方法

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差别,利用基本税率的项目与低税率项目混合,以低税率来避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仅有5类货物可以享受低档税率,而避税者则是千方百计地将其他货物混入这5类之内。

其所应用的手段一方面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这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的“零部件”,恐怕这都很难界定。

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逃避较高的税收。

这就要求税务主管部门在法规的界定上应该准确严密,从而防止避税。

另一方面,企业利用税率差异避税的手段还在于人为地混合高、低税商品,与前一种手段相比,这种手段就显得更加赤裸和恶劣。

例如,法规明文规定农用汽车、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畴,但一些企业就偏偏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它们混入“农机”,按13%税率纳税。

对于这类避税的反避税,税务机关就应该着重在查证上下功夫了。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挂靠在这几个项目名下,利用免税项目,进行有效的避税活动。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避税

这方面,往往避税额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带来很多机会。

如企业可扩大购人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避税。

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了与人民币同样的效能。

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打主意。

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

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

为扩大进项税额,有的纳税人甚至不惜利用假发票或涂改发票来达到逃税目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6.利用不同货物销售价格进行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人为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串通一气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

这种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通过委托加工费避税

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人为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8.利用不正当的进口价格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结,压低进口货物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应纳税款。

与此种方式及第六种方式相同的技巧还有在修理修配业务中采取不同收费来达到避税目的。

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避税

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统计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优厚税收利益。

10.利用对自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免税这一规定来避税纳税人因此可能会尽可能使用自产的产品作原料以代替外购原料。

以上是增值税合理避税的一些提纲挚领的要点,当然,除此以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作法和可以被避税利用的机会,但作为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抓住各种可能被纳税人利用的机会,加强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增值税避税的产生原因

在产品销售收人、纳税环节、税率扣除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一)利用会计核算扩大进项税额

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

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

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

企业为此产生了利用核算上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的可能。

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1)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

(2)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3)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

因此,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二)利用进项税额避税

将非生产用货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做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述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成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三)利用小规模纳税人避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

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6%。

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

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四)利用高价增大进项税额避税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目的,互相投资、互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以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

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企业可以通过从高作价,加大进项税额。

至于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

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计算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进项税额时人为多摊进项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挂靠低档税率避税

增值税除规定一档基本税率17%之外,还规定了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由此产生的避税大多数情况是企业的挂靠行为。

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对以上5种货物,纳税人一般可能采用三种途径避税:

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以上五种货物的招牌,经营非优惠货物;二是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混水摸鱼”;三是利用以上优惠的不确定部分内容,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一定弹性,实施挂靠。

这种避税,只要严格审查,明确优惠的实施细则,一般来说避税的余地不大。

(六)利用下脚废料避税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

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

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产生的避税漏洞往往易被税务局忽视,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

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利用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直接冲减销售总额,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

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

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

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

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

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

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

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

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

(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

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4)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5)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7)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8)预收帐款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价外费用:

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返利:

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

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

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

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

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

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中规定:

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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