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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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范本模板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一、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从事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数量限制:

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3、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制等。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情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10、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申报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

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3、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重型货运车辆(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车辆)及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物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5、不得使用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或者运输有毒的、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具、药品、医用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个体运输业户应有安全运营承诺书.

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车辆证件:

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时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受理部门: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申报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等设备;

3、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4、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以上制度应经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人员的签章认定或经由资质的安全考评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8、安全、消防、装卸、计量、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按国家规定需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时限:

申请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受理部门: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申报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等.

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时限: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受理部门: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

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六)维修管理制度

办理时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受理部门: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不少于2人。

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

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00%。

并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等16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16类车型中的2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16类车型中的1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培训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等);若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七)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九)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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