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认识实训》期末复习题及答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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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认识实训》期末复习题及答案2

2015年《汽车认识实训》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法规的空白。

(√)

2.机动车维修经营属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3.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4.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后,还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5.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整车修理与总成修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

6.《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7.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业务许可的企业,可以按托修方要求,更换发动机总成,无需查看相关手续。

(×)

8.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

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

(√)

1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所指机动车维修经营,不包括维修救援活动。

(×)

11.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

12.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

13.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

14.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

15.专项从事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的企业属于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

16.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工作。

(×)

17.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

1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但可以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1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确保安全生产。

(√)

2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2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

2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24.机动车维修作业项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操作。

(√)

2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配件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

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可以自行处理。

(×)

27.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配件材料明码标价仅指: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材料费用时,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在材料清单上分别标识。

(×)

2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指的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

29.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30.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

31.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3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托修方、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型号、底盘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和进出厂日期。

(×)

33.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工作职责之一。

(√)

3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行驶里程为主,以日期为参考。

(×)

3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可以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36.出现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

(√)

37.当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时,必须是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

(√)

38.当出现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时,承修方为了查实“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自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

(×)

3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

40.当事人无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查阅质量信誉考核监督检查记录的要求。

(×)

4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4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

(×)

4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

4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

47.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

48.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获取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

49.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应该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

50.质量检验人员无须了解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行业相关政策法规。

(×)

51.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应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

52.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考试,必须同时提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和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

53.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都必须提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

5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包括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

(√)

5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属于行业内部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5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5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仅在本省内通用。

(×)

58.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

5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

6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无需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61.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后才能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62.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6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

6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章记录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之一,并存入管理档案。

(√)

65.维修企业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规定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定为不合格,用A级表示。

(×)

6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67.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

(√)

68.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6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是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的。

(√)

7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

71.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是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举措。

(√)

7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愿申请进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也可以不参加。

(×)

73.在全国机动车维修行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有利于在全行业建立诚信服务机制。

(√)

7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

7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指标、维修质量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等7个方面。

(√)

76.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从业人员素质指标主要考核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的情况。

(√)

77.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遵章守纪指标包括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

78.《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环境保护考核项目占100分。

(×)

7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企业管理指标的加分项目。

(√)

80.交通部对各类别汽车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

8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获得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A级以上的必要条件之一。

(√)

8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期内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

8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是获得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A级以上的必要条件之一。

(√)

8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

(√)

85.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

86.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不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

87.质量信誉档案中的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

88.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包括质量投诉情况。

(√)

8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9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

9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

(√)

92.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单独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

93.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

9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

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应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可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

95.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

96.被质量信誉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随时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

97.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公示期间,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匿名举报被考核质量信誉的企业。

(×)

9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

99.应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

100.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原质量信誉等级失效。

(×)

10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

102.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其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

103.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

10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

10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06.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条件要求,企业应具备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107.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条件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内应设置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并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

108.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随意排放废液、废气。

(√)

109.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条件要求,喷漆车间和钣金、轮胎作业等排放高噪声的车间,应该尽量远离人员居住地。

(√)

110.随意处理固体废物,会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流入“地下工厂”进行非法再生产,严重威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

111.国家严禁违法转移和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

(√)

112.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I/M(检查/维护)制度,是机动车维修企业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体现。

(√)

113.《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达标排放”的要求,包括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应达标,排放总量应达标。

(√)

114.《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管理的方针和原则,与提供技术服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无关。

(×)

115.按《计量法》规定,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如压力单位应统一使用“kg/cm2”。

(×)

116.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必须由计量检定机构严格按计量检定规程定期进行。

(√)

117.按《计量法》的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购置计量器具时一定要认准生产许可标记。

(√)

118.计量器具购买时严格把好关,以后就不用送检了。

(×)

119.“标准化”就是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

120.按《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121.《劳动法》是依据《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制定的。

(√)

12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12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

124.《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劳资双方的行为,是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

125.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进行。

(√)

126.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

127.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及时给付劳动者合理的报酬。

(√)

128.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实行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低薪酬制度。

(×)

129.按《劳动法》规定,企业要关注工作场所的环境治理和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

(√)

130.机动车维修合同对承修、托修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131.可以由修理厂单方面更改机动车维修合同中的修理内容或所用配件,以保证维修质量。

(×)

132、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133.《安全生产法》主要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

(√)

134.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

135.按《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13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137.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但不得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13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139.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

140.无驾驶资格的修理人员在作业区域可以驾驶车辆,但不能出厂门。

(×)

141.按维修生产防中毒的要求,充电操作人员不进行充电操作时,要远离充电间。

(√)

142.维修企业危险品仓库与一般物品应分开存放,剧毒物资要专门设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并且有严格的进出库审批手续和领发料登记台账。

(√)

143.按维修生产防意外伤害的要求,应该将水倒入浓硫酸中进行稀释。

(×)

144.按维修企业用电安全管理要求,要经常检查移动用电设施的完好状况。

(√)

145.按维修企业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不能乱拉私接电线,不得在车间里乱扔工具和零件等,以免碰断电线引起短路或者触电事故。

(√)

146.按维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石油产品作为清洗剂和稀释剂的企业或者车间,不允许进行焊接等有明火的作业。

(√)

147.危险品运输车辆,只可以在相应的一类维修企业维修。

(×)

148.机动车维修车间及仓库区,严禁烟火。

(√)

149.维修企业充电车间要阴凉通风,避免使用可能产生电火花的无屏蔽插座和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

150.轮胎维修作业人员应佩戴护目眼镜和防毒口罩。

(×)

151、禁止使用含铅汽油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清洗剂。

(√)

152.企业与员工发生分歧时,严禁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员工。

(√)

153.维修企业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

154.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二、单项选择题

1.《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的(A)。

A.行政法规B.国家标准C.行业规章

2.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机动车维修业是(B)的组成部分。

A.汽车制造业B.道路运输业C.机械行业

3.《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A)提出申请。

A.道路运输管理机构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工商管理部门

4.《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C)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A.7B.10C.15

5.《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C)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

C.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

6.《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B)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A.法律法规B.技术规范C.行业规章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的,维修经营者应该(B)。

A.返修,并收取少量维修费用

B.无偿返修

C.仅收取返修材料费

8.《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C)。

A.维修记录B.过程检验单C.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于(B)正式实施。

A.2006年1月1日B.2005年8月1日C.2005年1月1日

1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

A.批准B.审核C.备案

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C)类。

A.二B.三C.四

1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C)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A.场地B.设备C.服务能力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B),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A.现代化B.连锁经营C.多种经营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C)和故障诊断技术。

A.高科技B.安全C.不解体检测

1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C)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A.省级B.市级C.县级

16.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修、(C)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A.修理B.拆装C.检测

1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获得(A)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A.一B.二C.三

18.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获得(B)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A.汽车B.危险货物运输车辆C.其他机动车

1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C)年。

A.3B.5C.6

2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年。

A.3B.5C.6

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C)。

A.业务负责人员B.结算员C.质量检验人员

2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C)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A.40%B.50%C.60%

2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B)。

A.技术参数B.作业规范C.程序

2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一类和二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C)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A.60%B.50%C.40%

2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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