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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建筑高度的限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

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3.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

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规划法》二十条.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

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容积率2.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

2/ha)或以总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

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建筑面积(万m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强制性行业标准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规划地面形式竖向与平面布局竖向与城市景观竖向与道路广场竖向与排水地石与防护工程

规划地面形式:

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8%

居住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20%

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10%

港口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5%

铁路用地最小坡度0最大坡度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

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2.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

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居住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30%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3:

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的规定:

高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

筑间距水平距离不应<2m0.15m.

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3《住宅设计规范》4.1.4:

楼梯平台…至人行通道…,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3.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快速路最小纵坡0.2%最大纵坡4%最小坡长290m

机动车主干路最小纵坡0.2%最大纵坡5%最小坡长170m

机动车次干路最小纵坡0.2%最大纵坡6%最小坡长110m

支(街坊)路最小纵坡0.2%最大纵坡8%最小坡长60m

2.5%

非机动车宜小于

其中自行车行道纵坡3.5%限制坡长150m

纵坡3.0%限制坡长200m

纵坡2.5%限制坡长300m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二、基地车行道……横坡宜为1.5%~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1:

居住区的道路纵坡控制的规定:

机动车道最小≥0.2%最大≤8%多雪严寒地区最大≤5%

坡长L≤200m坡长L≤600m

非机动车道最小≥0.2%≤3%≤2%

100m

坡长L≤坡长L≤50m

步行道最小≥0.2%最大≤8.0≤4%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自行车坡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

坡不应大于2.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

坡度1:

201:

161:

121:

101:

8

1.001.50.750.600.35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30

2.80

9.00166.0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

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

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1.5~2.5%横坡宜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4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3的规定(详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人行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页)见该规范第10

《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0.3~3.0%密实性地面广场

0.2~0.5%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场地

0.3~2.5%儿童游戏场

0.2~0.5%运动场

0.3~2.9%杂用场地

绿地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

5.竖向与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0.2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坡度小于0.2%时宜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⒉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2地面排水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六)基地通路出口与人员集散

1.基地通道出口及其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街区内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超过160m,即消防车道的距离为160m;

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

长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3建筑物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

6.0.7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80m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受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

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

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

小于18m×

18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3.2.3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到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自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5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距主干交叉口≥70m(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行人道、引道、引桥和地锋出入口最边缘线≥5m

距公交站台边缘≥10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20m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基地通路坡道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150m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少于4m×

4m;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9库址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

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汽车库址的车辆出入口

0范围内至边线自7.5m以上2m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自作视点的120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5m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的安全距离;

20m。

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2

2.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6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地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超过个3000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6.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车道。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5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

校门自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2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口宽度的总和(注)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

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3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留出集散空地;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一、座二、当剧场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1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2计,大型、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m二、主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七)绿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8:

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和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和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

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3.2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和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6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

7.0.4.1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222≥居住区公园1≥hm小游园0.4≥hmhm组团绿地0.4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7.0.4-1

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7.0.4-2有不少于封闭型绿地与开敞型绿地的设置规定。

7.0.4.2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

2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的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不少于1/3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宜采用开敝式。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7.0.522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0.5m组团不少于1.5m/人人人50%。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八)管线综合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

市其它和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0.2.2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表10.0.2-2

10.0.2.2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10.0.2-3

10.0.2.8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10.0.2-4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

水管;

⑵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

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

原则布置;

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处理:

⑴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⑵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⑶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⑷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间距

1.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5.2.1及注

3.3.1厂房的防火间距表3.3.1及注

4.3.1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4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4.3.2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

与甲类物品库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

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2.1。

4.2.2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且相邻较低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4.2.3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4.2.4

4.00m。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2.日照要求与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8日照时数日照时数是指太阳实际照射某地面时的时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6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

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9日照百分率一定时间内某地日照时数与该地可照时数的百分比称为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㈦日照时数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㈧入射角(冬至日、大寒日)

住宅日照标准表5.0.2-1

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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