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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薪酬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健全完善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南州烟草)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及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薪酬分配相关要求,在进行科学的岗位评价和绩效考评体系设计的基础上,结合黔东南州烟草实际,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薪酬管理的指导思想

按照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定岗定员和定责的基础上,遵循按劳分配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岗位的薪资水平,以岗定薪,易岗易薪,建立科学、动态的薪酬运行机制,起到吸引、使用、激励、留住人才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开发黔东南州烟草的人力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与依据

(一)薪酬管理的原则

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清晰确定员工薪酬,力求实现最佳激励效果。

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障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基础上与先进的薪酬理论相结合。

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体现岗位贡献,逐步淡化员工身份。

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与《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配套执行,以激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二)薪酬分配的依据

黔东南州烟草分配薪酬的主要依据是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行业发放政策,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水平,通过员工的企业贡献、岗位价值和个人绩效来制定。

第三条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

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由职代会审议通过,薪酬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对于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未明确的相关事项,按照黔东南州烟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黔东南州烟草其它制度中有关薪酬的规定与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相矛盾的,以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条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成为企业制度。

该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之处,遵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内容概述

第五条薪酬管理机构

黔东南州烟草薪酬管理委员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黔东南州烟草薪酬管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决策和监督仲裁机构,主要负责黔东南州烟草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审核及解释;薪酬申诉在企业内的最终裁定以及做出薪酬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六条薪酬管理制度

鉴于黔东南州烟草的历史、现状与未来,黔东南州烟草员工现阶段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注重岗位价值与个人绩效的薪酬制度。

第七条薪酬管理对象

1、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黔东南州烟草在岗员工。

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州局(公司)员工备注类别套入说明:

备注

(1)类:

国家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批文的合同制员工;

备注

(2)类:

除备注

(1)以外的合同员工。

2、其中以下在岗员工不列入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范围:

1)州局(公司)各单位(部门)临时或季节性员工;约定固定报酬的员工。

2)州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其绩效由省局(公司)考核,薪酬发放按省局(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薪酬管理流程

薪酬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薪酬制度的修改;薪酬发放;薪酬争议的解决;违规处理等。

(一)薪酬制度的修改

人事劳资科根据薪酬管理委员会、各部门以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现状与发展的需要,提出薪酬制度修改(调整)的意见,将修改(调整)意见报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劳资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制度或意见对员工进行公布。

(二)薪酬发放

工资表由人事劳资科(县级局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既定的薪酬制度和员工的绩效考评结果制定,交财务管理科发放对应工资。

(三)薪酬争议的解决

员工对其薪酬若有疑义,由人事劳资科(县级局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人事劳资科)解释处理,结果未能接受者可向薪酬管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员工申诉应在其发薪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薪酬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并做处理。

(四)违规处理

员工发现薪酬发放中存在违反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可向薪酬管理委员会举报。

薪酬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和黔东南州烟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工资规定

黔东南州烟草公司员工的收入现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差异,本薪酬方案秉承“尊重历史、增效共享”的原则,全州员工的身份调节工资基数及浮动绩效工资基数按所在区域套入以下四种类型:

1、州局(公司)本级除卷烟营销中心、物流中心、烟叶生产经营部以外的所有部门执行(I)类型。

2、凯里市、黎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卷烟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天柱县、烟叶生产经营部执行(II)类型。

3、岑巩县、从江县、丹寨县、黄平县、剑河县、锦屏县、麻江县、榕江县、三穗县执行(III)类型。

4、雷山县、台江县执行(IV)类型。

5、县级局/分公司(营销部)、物流中心分库和中转站的员工按所在区域对应类型的标准执行。

6、此四种类型动态管理,(II)类:

卷烟销量8千箱以上或烤烟产购5万担以上的县(市)、卷烟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及烟叶生产经营部;(III)两烟县(市)或卷烟销量4千箱(含4千箱)以上;(IV)卷烟销量4千箱以下。

第九条员工工资结构

全州员工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身份调节工资、浮动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组成(如下图所示)。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对技能水平的要求及责任轻重等确定的工资;州局(公司)分为: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职业技能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1、全州备注

(1)类的员工按原有规定执行,实行“异岗异薪”的原则。

2、全州备注

(2)类员工国民教育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毕业一般员工每月按650元标准执行,国民教育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毕业的一般员工每月按750元标准执行;国民教育全日制的研究生毕业的一般员工每月按900元标准执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级别的岗位工资参照附表

(一)的管理级别标准执行。

3、全州备注

(2)类的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员工在提供正常工作劳动的情况下按每月450元的标准执行:

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级别的岗位工资参照附表

(一)的管理级别标准执行;

4、自2007年9月1日起,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技能资格的员工按就高原则参照附表

(二)享受职称补贴;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员工和职称聘任后的员工不享受职称补贴。

5、备注

(1)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职业技能岗位聘任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按附表

(一)对应执行。

备注

(2)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中级(含)以上聘任后及职业技能岗位技师(含)以上聘任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按附表

(一)对应执行,其他聘任后岗位的岗位工资不因职称变动而变动。

6、公司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新进员工按《劳动法》实行的试用期内所有待遇:

国民教育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毕业的员工每月1000元;国民教育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毕业的员工每月1200元;国民教育全日制的研究生毕业的员工每月1500元;其他试用期员工每月800元。

7、备注

(1)类员工聘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的资格条件按州局(公司)相关文件执行,聘定以后按附表

(一)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8、岗位工资的变化受国家烟草局政策影响。

(二)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所作的贡献确定的工资。

全州员工年功工资按附表(三)统一标准执行。

(三)身份调节工资

身份调节工资是黔东南州烟草公司根据企业历史、现状及发展需要,在尊重历史、承认差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下设计的解决员工不同身份差异的过渡性工资形式。

通过身份调节工资的初始化承认历史差别,结合绩效考核的升降强调效率优先,实现增效共享的目的。

1、州局(公司)员工依据工龄、身份类别及学历因素按档段套入身份调节工资系数;身份调节系数计算公式详见附表(四)。

1)备注

(1)类员工:

6-10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3.20(D档);11-20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3.60(C档);21-30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4.00(B档);31年以上工龄员工系数为4.40(A档)。

2)备注

(2)类员工:

6-10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1.40(D档);11-20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1.80(C档);21-30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2.20(B档);31年以上工龄员工系数为2.60(A档)。

3)全州1-5年工龄员工的系数为1.00(E档);国民教育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员工在1.00身份调节工资系数的基础上一次性增加1.60,国民教育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员工在1.00身份调节工资系数的基础上一次性增加1.80;国民教育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员工在1.00身份调节工资系数的基础上一次性增加2.00,研究生学历员工低于此系数的按此系数执行。

4)全州不同学历的员工,在原有身份调节工资系数的基础上增加:

大专0.10;本科0.20;硕士研究生0.30;博士研究生0.40。

(国家承认学历文凭)

2、身份调节系数补充说明

1)全州员工的身份调节工资系数按所对应工龄档段(A,B,C,D,E)自然增加0.4。

2)员工的身份调节系数根据《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考评结果进行升降。

身份调节系数的升降层级系数区间(1-6层级)为:

0.20-5.20;考评达到身份调节工资系数升降的员工比例由公司党委根据工资总额确定。

3)全州员工身份调节工资基数按所在区域对应的类型执行不同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基数标准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工资基金总额决定。

身份调节工资按《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考评结果挂钩兑现,实行动态管理。

(四)浮动绩效工资

全州员工的浮动绩效工资与员工所在岗位的岗级系数相对应。

按所在区域对应的类型执行不同的绩效基数标准。

基数标准的确定由企业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工资基金总额决定。

浮动绩效工资按《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考评结果挂钩兑现,实行动态管理。

(五)年终绩效工资

员工年终绩效工资的发放主要依据为员工的年度考评结果和“两烟”全年目标任务考评结果。

年终绩效工资=年度考评系数ד两烟”考评系数×年终绩效工资系数×年终绩效工资基数

公式说明:

1)年度考评系数是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应的百分比;

2)“两烟”考评系数是员工“两烟”目标任务考评结果对应的百分比。

(此类考评结果的区间为0.80-1.20);

3)员工的年终绩效工资系数由州局(公司)确定;

4)员工的年终绩效工资基数按所在区域对应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基数标准,每年初公司根据省局与州局(公司)经营业绩的工挂结果确定;非领导职务(平职改非)人员年终绩效工资由州局(公司)单独确定。

(六)补充说明

1、员工以所在岗位为依据,按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岗级系数分布表》套入相应岗级系数。

今后员工岗位变动,岗级系数相应变动。

2、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有关指导文件,员工原有的津补贴应实行逐步取消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原则,全州员工原有津补贴按原有标准发放,另外单独造册按月发放。

自2007年9月1日起全州新进员工不再执行津补贴。

3、全州员工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等方面的待遇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资计算公式

员工月度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身份调节工资+浮动绩效工资)-(身份调节工资+浮动绩效工资)×(1-绩效考评系数)

身份调节工资=身份调节工资系数×身份调节工资基数

浮动绩效工资=岗级系数×浮动绩效工资基数

第十条工资的发放

(一)月度

1、岗位工资及年功工资按月发放;

2、每季度前两个月的身份调节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按月预发;其中六员[订单员、客户经理、稽查员、送货员、(送货)驾驶员及烟叶生产技术员]的身份调节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按月考核,月度兑现。

(二)季度

在月度发放的工资基础上,除六员[订单员、客户经理、稽查员、送货员、(送货)驾驶员及烟叶生产技术员]以外的员工按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考评结果挂钩兑现全季度(三个月)身份调节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

(三)年度

根据公司全年“两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员工的年度考评结果发放年终绩效工资。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岗位等级确定与变更

(一)岗位等级的确定

1、黔东南州烟草员工的岗级系数详见附表(五);

2、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按附表(六)套入岗级系数。

3、黔东南州烟草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序列及职业技能岗位序列所对应的岗级系数分别详见附表(七、八)。

此类岗级系数的套入规则是:

自2007年9月1日起,新的聘定办法实施后,员工在获得相应资格后,需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重新申请确认。

员工职业技能岗位等级的确定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由黔东南州烟草公司研究决定。

其岗位设置数量在省局(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公开程序聘任,聘任后实行任期制考核。

4、员工的岗级系数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薪酬调整

1、整体调整

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地方工资水平,公司可对公司整体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由薪酬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薪酬整体调整计划,报薪酬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调整方式分为:

岗位工资的调整;身份调节工资及浮动绩效工资的基数调整。

薪酬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度初分别公布身份调节工资及浮动绩效工资的月基数。

2、个别调整

个别调整主要根据员工个人业绩表现和岗位变动情况确定,由薪酬管理委员会依据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调整员工岗位有关文件确定。

3、薪酬调整约束

薪酬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时,受省局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州局(公司)工资总额增长额度的影响和限制。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加班工资

黔东南州烟草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国家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经州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法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相关缺勤工资

(一)事假

员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身份调节工资及浮动绩效工资。

(二)旷工

1、员工旷工半天或1天扣除当天所有待遇。

2、员工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连续旷工二天及以上,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待遇及当年的年终绩效工资,并接受公司其他有关旷工处罚制度。

(三)探亲假

符合探亲假规定的员工经州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在岗的全部工资标准工资发放。

(四)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非晚婚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假。

员工结婚时属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晚婚是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

法定婚龄指:

男性不低于22周岁,女性不低于20周岁。

员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照本人在岗的全部工资标准发放。

(五)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员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照本人在岗的全部工资标准发放。

(六)病假

员工患病短期请假的(未满三个月),在医疗期内,由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本人在岗时所有待遇(年终绩效工资除外)标准的80%发放。

(七)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1、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在本单位连续工龄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十年以上(含十年)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期间,双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待遇

1)员工医疗期内,不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

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本人所在岗位(职位)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及津补贴之和确定。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3)员工病假超出医疗期一律按事假计发工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是否再续签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八)女员工保护

女员工妊娠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加点,不得安排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女员工哺乳期内(哺乳期指:

哺乳或人工喂养1周岁以内的婴儿),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女员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

5、女员工产假分为产前、产后两部分,产前假15天(产前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员工产假期间内,如遇双休、纪念节日及其它法定应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内,不予扣除。

员工产假期间,按照本人在岗时的全部工资标准发放。

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结束。

是否再续签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九)职业病及因工伤残、死亡

职业病或因工伤残、死亡的,已参保工伤保险的,按有关程序办理;未参保工伤保险的,按黔东南州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公休假

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休假天数包括星期日在内,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全州员工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员工在公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待岗、内部退养及离退休员工待遇

1、员工待岗待遇

待岗培训人员3个月内不享受身份调节工资、浮动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工资。

第四个月起按公司规定发给生活费或解除劳动关系;生活费在扣除按国家规定应该交纳的相关保险后,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待岗员工自谋职业者,由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员工内部退养待遇

按公司原有规定达到年龄的员工进行内部退养。

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的员工待遇按州局(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内部退养员工可参加行业规定的岗位工资的调整。

3、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州局(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其它规定

对于公司新增岗位,由州局(公司)薪酬委员会和咨询公司专家对新岗位进行测评,按测评结果套入相应的岗级系数。

第十六条相关奖励

对促进黔东南州烟草各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成就的员工或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州局(公司)研究决定。

第六章工资造册及审核

第十七条工资造册及审核

州局(公司)机关由人事劳资科负责按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工资造册并审核,各县级局(分公司)按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工资造册并造册审核后交于州局(公司)人事劳资科备查,经州局长(经理)审批后由财务管理科统一核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为税前所得金额。

第十九条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由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附表

附表一:

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岗位系列工资标准对应表

序号

标准

管理岗位序列

专业技术

职务系列

职业技能

岗位系列

州局(公司)

县级局

14

1800

局长(经理)

13

1550

调研员

12

1400

副局长

(副经理)

11

1250

副调研员

高级

(聘任后)

10

1200

局长(经理)

高级技师

(聘任后)

9

1100

科长

(主任科员)

8

1050

副局长

(副经理)

中级

(聘任后)

技师

(聘任后)

7

1000

6

950

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5

900

股长

高级工

(聘任后)

4

800

科员

助理级

(聘任后)

中级工

(聘任后)

3

750

副股长

2

650

一般员工

员级

(聘任后)

初级工

(聘任后)

1

300

起点工资

 

附表二:

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职称补贴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

元/月

职业技能

元/月

高级

100

高级技师

80

中级

50

技师

50

助理级

30

高级工

30

员级

20

中级工

20

附表三:

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年功工资标准

参加工作时间

发放标准元/年

1-10年

6

11-20年

8

21-30年

10

31年以上

12

附表四:

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身份调节工资系数表

工龄/档

层级/类别

1-5年

6-10年

11-20年

21-30年

31年及以上

系数升降区间

E

D

C

B

A

6

5.20

0.20-5.20

5

4.80

4

备注1

/

3.20

3.60

4.00

4.40

/

研究生

3.00

3.40

3.80

4.20

4.60

/

本科

2.80

3.20

3.60

4.00

4.40

/

专科

2.60

3.00

3.40

3.80

4.20

3

备注2

1

1.40

1.80

2.20

2.60

2

0.60

1

0.20

身份调节系数计算公式:

K=aX(j)+b(i);(K为身份调节系数,按所在工龄段档增加0.4)

1)a为常数0.4;

2)当i分别为备注(1,2,)类员工时,5年以上工龄,b(i)分别等于2.8,1;

3)当j分别为(D,C,B,A)段档时,5年以上工龄,X(j)分别等于1,2,3,4;

4)地区公司E段档(1-5年工龄)员工K=1;E档的国民教育系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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