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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京安监发〔2020〕91号

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治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治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外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治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定期填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形。

第六条建立本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配备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包括企业要紧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二〕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教育培训打算及内容,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的周期、学时以及考试、考核、存档要求等。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检查排查的总体打算和车间班组打算以及各专项打算、重点时期打算与周期,检查排查的形式与内容,隐患整改排除的责任单位、人员与经费保证,复查验收以及记录存档等。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辨识程序,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名称、类型,危险因素的种类及范畴,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负责部门及人员,以及应急处置、救援的措施要求等。

  4.危险作业治理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制定的差不多原那么、危险作业的种类、易发事故的类型、安全防范措施及物资储备、负责部门和人员及审批程序等。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治理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发放、更换、检验检测、使用、修理及日常保管等。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处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奖惩标准、申报及审批、奖惩程序及记录等。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事故报告时限、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

8.安全生产例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招用、三同时、应急救援治理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周期、要紧内容、召集人及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纪要等。

职业危害治理制度。

应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爱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治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治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治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从业人员招用治理制度。

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从业人员来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险费用交纳及解聘、辞退等。

〝三同时〞治理制度。

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以及相关材料存档等。

应急救援治理制度。

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队伍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

〔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形,制定完善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形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同意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刻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企业新招用的职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培训,教训培训时刻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同意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同意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爱护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劳动爱护用品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使用、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治理。

〔一〕依据«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0〕标准,对本企业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明确负责部门和治理职责。

关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必须安装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二〕按照«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试行)»(京安监发〔2020〕119号)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治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治理。

〔三〕加强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的安全治理,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制定治理制度和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报警装置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制定并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操纵粉尘、毒物、噪声、高温、低温、高湿等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治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爱护及日常安全生产治理等方面的职责。

〔一〕企业出租的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条件和标准。

严禁出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严禁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出租企业要了解把握承租企业的要紧产品、生产工艺及要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形,督促承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四〕承租企业应主动同意出租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和谐治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赶忙上报。

对发觉的事故隐患必须赶忙整改排除,不能赶忙整改排除的,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的资金、时刻、责任人,尽快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规那么»〔GB2894-2020〕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生产提示语。

加强设备设施定置治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线,创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及设备设施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储存时刻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企业的〝三同时〞治理

第二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对其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判,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判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项目设计时期,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施工时期,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判,编制安全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判报告、安全专篇、验收报告应长期储存。

第四章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进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保证、经费保证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分降落实责任。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保证活动长期持久开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方法,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情形自评,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企业能够依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情形,申请创建区县级、市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评估,了解把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情形。

无专业力量自行排查评估的企业,能够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进行。

排查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归档储存两年以上。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规范要求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20〕101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治理规定»差不多2020年7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请将本规定转发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并监督和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治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防范和应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治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构,依照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配备满足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鼓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与依照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要求建立的专职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保证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要紧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物资配备等工作经费,满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实际工作需要。

第七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队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意外保险,并依照相关规定建立抚恤制度。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着装。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统一标识。

第八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增强与地点、部门、其他企业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以下矿山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3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辖多家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

第十条矿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矿山抢救队资质认定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号)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取得矿山抢救队资质,并在资质范畴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未达到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应当与邻近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抢救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以井下开采、尾矿库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应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刻兼职救援队员总数不低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许多于5人。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急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等救援装备。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依照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以下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一)从业人员700人以上且年产量3.5万吨(固、液态危险化学品)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二)液态危险化学品总储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增加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以下简称气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需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救援人员数量不低于28人(包括队长、副队长、灭火队员、气防队员、技术员、值班员等),其中,灭火队员不应低于18人,气防队员不应低于2人。

(二)至少配备三辆以泡沫灭火剂为主的消防车辆和1辆指挥车。

每辆消防车辆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吸器和小型灭火器具,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1门移动泡沫炮,每3辆消防斗争车至少配备1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

(三)至少配备1辆具备气防功能的抢救车,车内配备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以及一定数量的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和必要的爱护修理器具等。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配备专门的训练场所和设施,并配备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必要生活设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依照企业实际,整合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和工艺技术部门、设备修理部门等力量,制定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处置程序,并配备满足本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堵漏器材。

第二十条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邻近具备相关资质、相应能力或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以生产装置、经营、储运场所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刻兼职救援队员人数许多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许多于5人。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配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的防护服〔防化气密服、防火气密服、防溅气密服等〕、安全带、安全绳、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护目镜、防爆工具、防爆灯、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治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二)组织建立本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装备、物资、演练等经费投入。

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治理制度。

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工作;

(四)依照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应当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的重要成员,协助要紧负责人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指导或治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所需专业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指导或治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专业性能、数量和种类等方面的指导或治理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方案、演练打算和应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导或治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现场专业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等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营救受害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期紧急抢救。

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逼的人员,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爱护工作。

2.操纵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矿山专职救援队要配合开展送风、抽水、井下灭火等专业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要开展抢修设备、封堵泄漏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扫等工作,配合开展工艺紧急处理、运输车辆转移等。

3.为救援决策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资料和建议。

4.依照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二)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查,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参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具备本行业领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能力。

(四)加强队伍治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人员、通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预备工作,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把握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协助其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专门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开展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六)积极参与社会救援。

第二十七条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职工自救互救,爱护企业内部秩序;为专职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救援工作。

(二)参加应急救援学习、培训,把握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具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把握企业内的交通道路、要紧生产装置、重点部位等情形,做好通信、应急物资等的预备,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治理,制定培训、演练和考核等治理制度。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制定值班备勤、设备爱护和预防性检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治理档案,把握本企业和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的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等的详细资料、各项应急预案、专业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把握本企业各类应急预案,熟悉突发事件专业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十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和通信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

第三十一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按照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专业处置工作程序。

同时,依照本企业实际,针对各重点部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置流程,详细规定所需的救援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等。

第三十二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打算,明确每周重点培训科目、范畴、目标、时刻、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依照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培训工作打算,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名救援队员同意的培训时刻每月不低于4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同意培训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培训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企业应急救援相关治理制度;

(二)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专门情形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应急救援案例。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外,应另行制定年度演练打算,开展专门的应急演练。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每季度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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