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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全国2008年4月自考保险学原理试题

课程代码:

0007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

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2.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下列哪种风险管理方法?

(   )

A.风险分散B.风险抑制

C.风险预防D.风险自留

3.下雨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遭受严重碰撞,进而发生爆炸最终造成车辆损毀。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造成车辆损毁的近因是(   )

A.下雨B.路面湿滑

C.碰撞D.爆炸

4.按照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原则是(   )

A.有利于投保方的原则B.整体性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D.文义解释原则

5.财产保险独有的原则是(   )

A.保险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

C.赔偿原则D.近因原则

6.某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90万元,实际价值为120万元,出险后该标的的损失为80万元,按照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额为(   )

A.60万元B.80万元

C.90万元D.120万元

7.某汽车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

汽车出险发生全损,其中合理的施救费用为5,000元,则保险人应支付赔款(   )

A.195,000B.200,000

C.203,000D.205,000

8.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是(   )

A.以月度确定B.以年度确定

C.以运程确定D.自行约定

9.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不属于被保险人的是(   )

A.产品制造方B.产品出口方

C.产品使用方D.产品零售方

10.下列属于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是(   )

A.债权人B.债务人

C.义务人D.担保人

11.在种植业保险中,保险责任包括(   )

A.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损失B.农作物病虫害所致损失

C.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损失D.因国家征用土地所致损失

12.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丧失了某些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   )

A.合同终止B.合同中止

C.合同复效D.合同中断

13.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是(   )

A.意外伤害保险B.死亡保险

C.年金保险D.健康保险

14.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再保险合同的自留金额和分出金额的保险合同是(   )

A.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B.溢额再保险合同

C.成数再保险合同D.转分保合同

15.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分保,而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分入业务的再保险合同是(   )

A.临时再保险B.预约再保险

C.合同再保险D.比例再保险

16.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总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是(   )

A.原保险B.再保险

C.共同保险D.重复保险

17.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市场最高份额的保险公司称为(   )

A.市场领导者B.市场挑战者

C.市场拾遗补缺者D.市场跟随者

18.在保险营销中,无差异市场策略又称(   )

A.密集性市场策略B.差异性市场策略

C.整体市场策略D.集中性市场策略

19.下列监管方式中,最为宽松的是(   )

A.公告管理B.规范管理

C.自我管理D.实体管理

20.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监管不包括(   )

A.开业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B.保证金的规定

C.提取准备金的规定D.承保额的限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按照经营政策进行分类,保险可分为(   )

A.原保险B.再保险

C.社会保险D.商业保险

E.重复保险

22.重复保险进行损失分摊的原则有(   )

A.最大诚信原则B.损失补偿原则

C.限额责任原则D.顺序责任原则

E.比例责任原则

23.家财险的主要险种包括(   )

A.普通家财险B.团体家财险

C.家财责任险D.定期还本家财险

E.住宅及宅内财产险

24.保险营销的原则包括(   )

A.服务至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

C.遵守职业道德原则D.计划性和组织性原则

E.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25.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   )

A.组织方面的监管B.财务方面的监管

C.业务方面的监管D.经营方面的监管

E.人事方面的监管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26.不可抗辩条款

27.保险监管

28.海上保险

29.风险识别

四、判断分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判断正误,在题后的括号内,正确的划上“√”,错误的划上“×”,并简述理由。

30.避免风险是处理风险最彻底的手段。

(   )

31.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便取得委付财产的权益,但不需承担其义务。

(   )

32.不足额保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高。

(   )

33.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突然的、外来的伤害。

(   )

3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都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35.简述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36.简述人身保险和储蓄的区别。

六、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8分,第38小题11分,共19分)

37.分析说明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举例说明。

38.论述保险利益原则,举例说明。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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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

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市场竞争的原因,保险公司要做强就必须做大,因此有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合并之说;保险公司要做活就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因此有保险公司分立之说。

保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数股东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的,一般而言这是公司的自主权,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企业,其货币运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其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上是投保人以现在的钱买将来的利,投保人买的人寿保险单就是为了将来年老或者疾病时的财政依赖,是一种为了将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保险公司严重违法违章经营,造成资产危机或者经营危机,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对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该保险公司注销。

  3、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通过破产清算将保险公司现有的总财产中减去他人的财产(取回权)、减去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别除权)、减去与他人债务相等的财产(抵销权),剩余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第三,拖欠的税款;第四,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务必使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能够产生预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申请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只有在人寿保险单被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承接之后才能被法院受理。

自考复习:

保险法听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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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QQ.com 2005年09月09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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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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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自考复习:

保险法听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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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成:

承诺那成立;

  实践:

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

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自考复习:

保险法听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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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英美:

发信主义

  大陆:

到达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

包括三项内容: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保险法听课笔记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

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

一.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

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

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

损失赔偿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实施的方式不同

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

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

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

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

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

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

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

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身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

简易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

  原保险: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七.现代保险的新发展

1.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

2.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

3.社会福利性及综合性保险日益增多。

4.保险当事人防灾、防损意识不断增强。

5.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八.杂谈

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

近代财产保险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

近代保险的发祥地:

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

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

英国“老公平”是比较完整的近现代人身保险制度。

火灾保险晚于海上保险,人身保险晚于财产保险。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一)简答或论述

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

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

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

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1.财产保险中:

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人。

      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

a.本人;

      b.配偶、父母、子女;

      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

告知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生后

告知的形式:

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b.无限告知形式:

英国、美国、法国采用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

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止反言:

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

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

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五.保险法及其基本内容

保险法:

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立法体系: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英国。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

日本。

3.制定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基本内容:

1.保险契约:

构成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

指保险合同以外,规范于其他民商中有关商业保险关系的条文。

海上保险。

3.保险业法: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

六.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

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

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

 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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