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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读书笔记

社会保险法读书笔记

【篇一:

社会保险法读后感】

《社会保险法》读后感

我阅读的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它共有十二章。

,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

本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国家建立一系列的保障体系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这样一来这些钱就可以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了。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使很多生活困难的人享受到了实惠。

首先第一章是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支付。

其他的非正式员工也能能够参加社保,费用自己支付。

我觉得养老保险是我国提出的一项很好的法律,他保证了孤寡老人老有所养,当把养老保险交了以后,到六十岁每个月都会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就不会担心辛苦了半辈子到头来缺什么都没有了。

同事无雇工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这样就能保证每个工人

都能享受到这项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这就保证了他有足够的力量支撑这项政策。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达到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就保证了那些意外受伤害的人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家在农村,多这项政策深有体会,虽然它的推行还不广泛,可是还是有部分人现在享受到了这项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这就意味着不需要农民自己交很多钱就可以到老后有补助可领。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对他的认识可以说是最熟悉了。

因为我们家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并且我自己也享受到了这项政策的优惠,那时候生病报了百分之七十吧,虽说农民还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可现在现象大有好转。

缴很少的钱就会有很大的保障,对于农民来说还是很划算的。

同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他还对工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然有些投机分子无机可趁。

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它对于符合失业条件的人给于一定的失业保险金,但是领取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还有生育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在以后进入用人单位后要仔细查看自己的单位有没有给予员工这些保险。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这项条款就对用人单位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我觉得这项法律挺好的,内容很全面,并且考虑到各个阶层人的利益问题,使农民、工人、老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的生活都有了基本的保障。

并且他的内部监督机制也很完善,因此保证了这部法律能很好的实施下去。

【篇二: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

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

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

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

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

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

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

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

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

腰。

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

《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笔者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

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

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

我们希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学习了《社会保险法》以后,不能把工作停留在嘴皮上,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能真正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篇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习笔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1、公民的定义。

(识记)答: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识记)答:

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籍。

3、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识记)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的定义。

(识记)答: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5、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识记)答: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6、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和保障权的现实意义。

(领会)答:

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障权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确立了国家具有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的原则。

其次,使生存权的概念有了实际内容,人们开始为有价值和尊严的生存而奋斗。

最后,生存权与保障权相结合,使生存权得到经济和法律的保障。

7、公民劳动权的定义、三个要素。

(识记)答: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

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8、公民劳动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领会)答:

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权、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

9、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领会)答:

1、促进就业。

我国促进就业法的主要内容:

(1)实行劳动预备制、

(2)举办劳动服务企业、(3)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

(4)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形式:

学徒培训法、技工学校培训法、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法、职业教育与训练中心培训法。

3、公正裁员的定义。

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

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4、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

(1)企业可以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并听取工会意见;(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10、公民生存权和保障权的定义。

(识记)答:

生存权定义:

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

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

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关键词)保障权定义:

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贝弗里

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11、生存权与人权的关系。

(识记)答:

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12、保障权与宪法的关系。

(识记)答:

社会保障进入宪法:

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13、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领会)答:

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立法和中国立法。

14、公民基本保障措施。

(领会)答:

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群体保护的定义和法律制度。

特殊群体保护包括:

妇女、儿童和老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

15、简单应用:

本节基本知识,理解公民劳动权和保障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表现。

16、综合应用:

本节基本理论,培养和树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可以用案例进行测试。

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特征。

(识记)答:

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性劳动,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劳动。

劳动法的本质,即通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来维护平等、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

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

社会保障法即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是抵制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征:

(1)

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

(2)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领会)答:

包括劳工权益、劳动标准、协调机制、工业民主等。

3、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位和职工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经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即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

所以,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社会保障关系即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经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即上升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所以,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4、劳动关系的分类。

(领会)答: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包括:

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包括:

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关系。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包括:

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包括:

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进行分类包括:

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3)协调劳动包括保答:

劳动关系即用人单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6、根据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性,(识记)

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主体,包括雇主、雇员和第三方。

(领会)

6、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领会)答:

包括参保关系、缴费关系、基金管理关系和待遇支付关系。

7、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对人。

(领会)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领会)答: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公民劳动权、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和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9、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领会)答: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权利保障、明确国家责任和公民角色、鼓励社会伙伴参与、公平与效率结合、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协调发展。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识记)答:

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1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定义。

(识记)答: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由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

经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当事人既享有法定权利又承担法定义务。

12、劳动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领会)答: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

(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保障人。

(2)参保人。

(3)受益人。

(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

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特点:

(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离状态;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

6、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和服务行为。

13、简单应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法律事实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劳动关系并举例说明。

答: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改变。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现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发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定义。

(识记)答: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即条、款、项。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领会)(简单应用)答: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在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中三者均缺一不可。

(一)假定:

假定,即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二)处理:

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包括义务性行为规则、授权性行为规则和禁止性行为规则。

(三)制裁:

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也称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决定,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

违反劳动法律的制裁措施包括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的三个类型和六个要素。

(领会)答:

法律责任的三个类型:

1.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六个要素:

1.责任人。

2.违法行为。

3.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6.无过错规定。

前五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三要素。

(领会)答:

法律适用,即运用法律规范协调和处理具体社会关系问题的专门活动。

法律适用作为一种专门活动要求做到“准确适当地依法办事”。

法律适用具有如下特征:

(1)适用于特殊的主体。

(2)专业权威性。

(3)国家强制性。

(4)程序性。

(5)法律文书。

三要素: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人群效力。

5、综合运用:

法律效力原理,通过案例练习区分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

答:

法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指法律规范在空间、时间、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性。

1.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适用空间都是国家领土,包括悬挂一国国旗的领域。

劳动力国际流动趋势日益突出,解决该问题的主要原则如下:

(1)以服从雇主注册地国家劳动法律为主。

(2)通过国际公约、多边协议和双边协议规定合作与协调的原则与措施。

2.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法律适用时间从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开始,在法律颁布时公布;法律适用的终止其常见方式是新法取代旧法,在颁布新法律时声明原法律失效,或由立法机构定期公布法律失效的清理名单。

3.法律对人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这里排除了没有劳动关系的自雇人,如农民。

6、法律渊源的定义和类别。

(识记)答:

法律渊源即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

(一)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来自国际组织公约、建议书和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国际协议,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国家间双边协议指两国之间的协议。

国家间多边协议指多国之间的协议。

(二)国内渊源:

国内渊源以国家立法为主,分硬法和软法。

国家立法包括认可法和制定法。

硬法,即由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依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典(如劳动法、保险法)、单行法(如养老保险法)。

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条例);由中央行政机关的部委为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部颁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令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

软法,即权威部门的法律解释等。

(三)特殊的国际渊源:

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是国际立法的特殊一例,即合作性法令和命令性法令。

命令性法令已经接近国内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7、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渊源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领会)答: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如下层次:

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条例、行政规章、各类地方法、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

8、简单应用:

法律渊源知识,了解各层次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

见6

9、综合应用:

法律渊源理论,在实践中知道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何种法律。

第四章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1、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不同历史阶段,工业革命、进步学说、工人运动。

(识记)答:

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一)工业革命改变了社会结构。

劳动法是工业革命的产物。

(二)进步学说的影响在进步学说和人权立法的影响下,人们提出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新主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三)工人运动的兴起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改变统治策略和手段,制定改善下人劳动条件、限制雇主剥削的法律。

2、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内容和覆盖范围的延伸,不同时期的主要特点,劳动法的变革和发展趋势。

(领会)

3、简单应用:

用历史回顾方法分析不同时期劳动法的成果和特点。

答: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1802—1913年)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和实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厂法,它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的诞生。

劳动法产生时期的主要特点:

(1)劳动法保护的主体首先是童工,然后逐渐向女工和全体工人延伸。

(2)产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自然地充当了劳动立法的先头军。

(3)全部劳动立法均缺少监督制度。

(4)发展缓慢,并有所反复。

(二)劳动法的发展(1913—1950年)1.劳动立法内容和覆盖范围向深层发展劳动法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

(1)涉及工业民主的法律在多数工业国家被实践,它标志着劳动立法已由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向改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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