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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成果的基本经济用途的不同,把科技成果划分为可用于经营和不可用于经营的成果两个类型。

(5)依据公共福利效应将科技成果分为公益性技术成果和商业性技术成果两个类型。

(三)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分析

马克思指出:

“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距。

”这一概念同时适用于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只具有有用性,才能被技术市场所接受,从而进一步得到推广。

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是使其多种实用

价值表现为单一价格的充要条件。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纵向转移和横向渗透,继续开发一系列的相关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前文所提到的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供求关系的总和,科技成果只有通过技术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

科技成果的价值特征表现为科技成果的科学性、经济性、社会性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于其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

科技成果的科学性是指成果首先必须是“科学”的。

一项成果要想被称得上是科技成果,首先的条件就是必须具备科学性,科学性是所有科技成果所要具备的先决性要素。

如果一项科技成果是“伪科学”的产物,它就没有了研究和应用的价值。

在科技成果中,科学性是其

价值的重要体现。

科技成果的经济性是指科技成果在应用过程中所创造的经济效益。

对应用及开发类科技成果,经济性是必不可少的评估指标。

科技成果的社会性是指成果的社会价值,即指科技成果被应用推广的程度及对全球的安全、文明、伦理道德以及环境空间的影响程度等。

尽管一些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很高,经济价值很高,但它的应用违背了社会性的原则,这样的成果也是要被禁止或严格控制的。

二、科技成果评估

(一)科技成果评估含义、主要内容

科学技术评估是依据科技项目完成者的申请,科技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原则,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的综合评价和鉴定。

具体来讲,科技成果评估包括:

科技项目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机构评估、科技区域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政策评估。

科技成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水平评估。

是对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或可行性、应用价值及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一般是通过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者评审程序,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用研究型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取得法定的科技成果水平结论。

2.综合评估。

是在水平评估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潜在的应用前景、技术和市场风险及预期价值等进行的评估。

3.价值评估。

是在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前提下,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以计算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获利能力及所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科技成果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二)科技成果评估的分类山.

1.从评估组织部门上,分为国家评估和地方评估。

(1)国家评估。

是由国家职能部门(科技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组织的对整个国家科技项目、科技计划、科技机构、科技政策、科技区域、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等内容进行评估,为国家科技决策提供依据。

(2)地方评估。

是由地方部门组织的对本地科技状况的评估。

由于国家已取消了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资质,因此地方评估肩负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任务。

2.从评估时间上,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1)事先评估。

是在某项科技活动实施前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常常带有预测的性质,但不同于一般的预测分析。

(2)事中评估。

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性评估,着重检验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对前面工作的进展与预期效果进行比较,并对未来进行评估,以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

(3)事后评估。

是科技活动完成后进行的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水平、效果和影响。

(4)跟踪评估。

是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提供全面参考。

3.从评估形式上,分为通信评估、会议评估、调查评估、专访评估和组合评估。

(1)通信评估。

即评估机构把评估材料寄送给评估专家,专家独立作出书面判断,然后将评估意见反馈给评估机构的评估办法。

(2)会议评估。

即评估机构事先把评估材料寄送给评估专家,专家按时到通知的地点参加评估会议,通过会议讨论和交流,然后形成集体评判意见的评估办法。

(3)调查评估。

由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通过现场调查、了解,作出判断的评估办法。

(4)专访评估。

因种种原因,专家不愿作出书面评估意见,又不愿参加评估会议及口头发表评价意见时,评估机构专门拜访有关专家,征求评估意见的评估办法。

(5)组合评价。

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将上述四种方法中的某几种组合起来进行评估的方法。

如,先会议评估,再调查评估,或先通信评估,再专访评估。

4.从评估方法上分,可分为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

(1)定性评估。

根据评估者的学识和经验作出判断的评估。

(2)定量评估。

根据事先拟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出定量结果的评估。

5.从评估方式上,可分为宏观评估和微观评估。

(1)宏观评估。

在较大的空间或尺度上对全部科技活动或较大的科技计划进行评估。

如科技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

(2)微观评估。

对单项科技活动的评估是微观评估,如科技项目立项评估,专利或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等等。

第二节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流程

一、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的原则

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条件。

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评估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具体由科技部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评估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科技计划范畴。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863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科技部备案。

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

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人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白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成果。

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

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

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7.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

通过其他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评估鉴定证书》。

8.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

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

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确定评估鉴定主体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科技部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

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

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

教育部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

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

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

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部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科技部备案。

(2)会议鉴定:

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

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

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

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

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特殊情况是指:

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评估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

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4,3-~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评估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关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评估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确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

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1J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评估鉴定的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

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首先,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

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

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其次,确定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简称《委托书》);

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

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最后,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估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多层次专家库,可以根据鉴定项目特征,在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选择专家人员。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评估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Mg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一检测专用章”

(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m0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他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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