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战略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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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战略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战略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战略研究

  经济全球化进程实则是一场席卷全球的市场化进程。

尽管从表面来看,全球矿产资源按照价格信号的传递和指引,通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但经济全球化下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仍受制于现存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始终保持的优势地位必然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潜在威胁,而经济全球化这把双刃剑自身存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亦成为发展中国家融入该进程中所必须应对的挑战。

与此同时,随着后金融危机与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发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震荡、金融市场萧条以及欧美发达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将长期、持续地影响全球经济复苏,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关系到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际货币体系的重构,这场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市场原教旨主义下资本市场运行中政府监管的缺位以及金融资本家的贪婪与短期行为——对我们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战略研究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进行配置的传统市场模式同样会将人类带入资源危机的深渊,金融危机诱发了人们对政府监管与宏观调控必要性的再思考。

  中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虽然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但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却存在着如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大、矿产资源利用率低、大量重要矿产资源廉价流失等问题,这造成了中国既是矿产资源大国,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弱国的现实。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弥补市场失灵,构建中国矿产资源战略对中国矿产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开发与利用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这种矿产资源战略的确立同样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统一管理或宏观调控,特别是在矿产资源战略具体制定中,应当努力形成一套政府主导下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具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产权制度、规划体系、储备体系、价格机制和经营机制。

本文拟从这五大方面入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实践经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尝试解决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产权安排不合理、规划体系不清晰、储备制度不严密、定价机制不完备和经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权制度的改革

  1.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权制度的现状

  依照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埋藏于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具体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

,这意味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

而国家将矿业权出让给企业的行为,则意味着国家与企业间就矿产资源使用权达成合约。

长期以来,在“有水快流”资源观的误导下,中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的是无偿开采与使用制度,矿产资源产权安排混乱,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浪费和低效率,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

  一方面,国家对矿业权的流转存在着严格的限制,尽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矿业权需通过登记和审批的方式取得,然而由于历史遗留和产权不明问题的存在,在灰色地带中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现象始终存在。

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矿业税费种类纷繁复杂,有些税费收缴领域存在着重复计征的混乱现象。

  中国政府目前对矿业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

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增值税、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如何制定出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分成合约,从而在权衡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合理分摊矿业租金、减少企业成本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出现了许多民营的中小企业,而由于矿产资源领域产权改革实际层面与法律层面严重脱节,致使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产权不明晰、矿业权不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前提下,不得不在灰色地带中进行“竭泽而渔”式的短期开采与投机活动,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开采上“挑肥弃瘦”、以“挖菜心”的方式野蛮开采,造成了大量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

  2.矿产资源产权制度设计的国际经验

  美国早在1872年就颁布了《矿业法》,本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矿业权在权责划分上清晰明确,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只就属于各自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开发及利用负责。

在产权安排上,地表权与矿业权具有交互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两种产权冲突的问题。

在国家与企业组织(包括私人)的矿业权出让合约安排方面,联邦政府作为本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根据矿产资源种类的不同提供了两组合约安排,即大部分矿产(主要是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取得无需向政府支付费用(合约的固定部分为零),国家仅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征收矿地租金和权利租金作为合约的分成部分得到出让收益。

而对于一些能源矿产(煤、石油等),联邦政府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出租矿业权,即在该类矿产资源开采的“门票”争夺中奉行“价高者得”的原则[1]。

因此,美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在框架设计上权责明确,有法可依,在合约执行方面分门别类,操作性强,加之美国强大的国民经济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得该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得以有效运转。

  与美国矿业权权责划分的产权结构所不同的是,加拿大建立的是矿业权的二级管理结构,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就各自立法权限履行职责。

在联邦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企业进行矿业权出让之合约安排的同时,加拿大政府在本国国内建立了成熟完善的矿业权流转和融资市场,矿业企业可以通过参股、上市等渠道实现矿业权的流转和为矿业勘探开采募集资金,即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逐渐实现了加拿大矿业权交易流转的资本化。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是如何处理地表权与矿业权的关系。

与美国所不同的是澳大利亚的立法实践为解决农业用地上的两权冲突提供了另一种方案,即矿业企业在取得矿业权的同时并不同时取得该地域的地表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与地表权之间的协调由矿业企业和地表权人进行协商,并通过仲裁和起诉两个层面的司法程序达成终局裁决。

进而在该国矿业产权的立法下,因此,在非农业用地上,矿业权的效力优于地表权,而在农业用地上,两者效力的高低以优先取得者为准[2]。

  3.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设计

  中国矿产资源产权改革的核心不是建立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垄断的大型国有资源企业,而是要通过建立系统完善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明晰矿产资源产权,完善国家与企业间矿业权出让的合约结构,寻求交易成本最小的合约安排,以强有力的法律问责机制约束矿产开采活动中企业与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

在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全方位掌控力度的条件下,发挥市场机制对产权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产权激励机制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矿业开采,实现国有企业矿业权的“进而有为”,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协调中国矿产资源产权改革与矿产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的关系。

  第一,要逐步完善有关矿产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全面保护的相关立法。

在产权安排方面,需要对《矿产资源法》的相关核心内容进行修订,逐步确定矿业权交易的条件,破除矿业权交易在法律上的限制,突破矿业权交易市场建立的瓶颈,正确协调地表权与矿业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在地表权优先取得的条件下,矿业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第二,要通过完善现行矿业权出让的合约结构,在硬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的同时,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强化法律对企业资源产权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在消除产权模糊状态下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短期行为和粗放式的经营方式的同时,将大量投资于维系产权运行的隐性成本运用到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与提高矿产资源使用率当中。

  第三,促进作为矿产资源产权改革成功重要保证的产权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综合资质评估机制,在考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的同时,重点评估企业的资源观和生态环保意识,把产权更多地赋予能够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对开采地域的环境补偿和生态恢复进行过大量投资的企业,以改变整体产业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和观念。

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各种正规渠道引导民营企业入股,或由地方政府参股,牵头整合组建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而不是趁国进民退之机,不当行使手中权力,与企业分羹争利。

政府更应当承担负责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责任,对矿产资源的产权配置进行协调管理。

鉴于市场对资源产权跨期配置的失灵和扭曲,以及后代人缺乏与当代人讨价还价的话语权,政府应以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公平的理念,在矿产资源的代际产权配置上对当代人的使用加以限制,通过对当代人普遍意义上的产权约束实现资源的数量调节,以期达到矿产资源的跨期优化配置。

  二、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的完善

  1.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的现状

  矿产资源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勘探开发和保护的总体部署[3]。

它通过对地质学、区域经济学和资源环境学的综合运用,对一定区域内矿产资源禀赋、勘探开发现状、开发利用条件和矿产资源供求形势进行评价,分析区域内矿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关系,研究特定区域内矿产资源不同时期勘探开发目标与资源保护措施,通过对开采区、限制区和禁止区的严格划分,确定矿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资源利用方式,制定矿业和相关产业的组织政策,从而保障矿产资源集约开采和持续利用,并在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4]。

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整个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乃至整个自然资源体系的战略规划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工作,标志着中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初步建立,成为中国矿产资源管理史上矿产资源规划从无序到有规则可循的里程碑。

自此,中国在以矿产资源为代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有了明确的管理和指导方针,国家在该领域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了完善,全国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逐渐获得规范和政策引导,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低碳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而随着中国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和政策实施工作的开展,中国矿产资源规划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第一,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缺乏对矿产资源规划乃至整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领域的专项立法。

现有的矿产资源规划仍然是一种行政规划[3],存在很多不完善和随意性。

在矿产资源规划立法缺位的情形下,相关部门的规划工作缺乏严肃性与科学性,特别是缺乏法律强制力的根本支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因自由裁量而产生法律执行效果的明显差异。

  第二,在矿产资源的规划方式和制度安排方面,仍然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残余,特别是从一些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思路和具体措施上看,部分规划未能体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规划基本职能的转变。

在规划思路和具体措施上没有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矿产资源规划与国际、国内形势及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状况严重脱节,资源规划的跨期意识仍旧十分薄弱。

              

 

  第三,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层面缺乏有效的配套制度的支撑。

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在机构、经费和人员方面不到位,基层规划工作开展的不力严重制约着上级规划方针的贯彻落实。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规划工作的低效和政府机构因权力缺乏制约而诱发的腐败现象。

而矿产资源规划技术层面相对滞后,特别是基层规划部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落后,设备陈旧,更是难以与矿政管理工作的其它信息系统衔接,操作性不强[4]。

  2.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国际经验

  美国对国内市场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施以各种法律和政策层面的限制,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提出了苛刻的环保要求。

而相比于国内矿产资源市场上的“韬光养晦”,美国在国际市场上可谓“锋芒毕露”。

美国运用其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充足的资金优势,通过鼓励对外贸易和合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它国资源并进行国际资源投资。

不论是矿产资源品种还是战略资源,美国均从外国大量进口。

美国的实践充分体现出其矿产资源规划的长期思路,即充分利用域内和域外两种资源及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实现本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跨期配置。

  日本虽然矿产资源存量十分贫乏,但其却通过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了本国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长期规划。

在节能减排方面,日本于1979年颁布了《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令》,对重点能耗企业实行企业专员向政府进行年度汇报的制度,并就其节能整改意见做出计划。

在居民生活和消费领域,主要在技术环节上设定了一系列节能标准。

另外,政府就节能减排的开展予以财政和金融方面的大力支持,通过财政拨款、税收减免等财政优惠和低利率、贷款担保等金融优惠,支持企业节能设备的研发和技术推广。

在循环经济方面,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回收废旧产品并促进其再利用,建立废弃产品回收和循环利用的链条,同时在产品回收中明确相关利益方各自的责任。

  德国政府大力鼓励可再生资源和可替代能源的发展,并确定了新能源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政府在大力投资发展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为可再生能源的迅速推广提供支持。

可再生能源配额机制的出现,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德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3.完善中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具体措施

  完善中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需要理念的更新与转变。

首先,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应当做到有保护地开发、可持续地利用,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协调好环境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文明和谐的资源消费观。

具体而言,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由指令性发展规划向指导性发展规划转变,摒弃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规划观;实现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价值取向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方向转变,资源的规划应特别注意协调代内效率与代际公平;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模式应由政府包办一切向群众积极参与转变,建立规划工作中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其次,在矿产资源的规划工作中,应注重资源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统筹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诉求,从纵向角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长期和动态的规划。

着重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国家战略安全和民族世代福祉的高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展开规划。

  完善中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相关的制度安排。

首先,加强中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立法,为规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中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模糊,缺乏强有力和高度权威的法律支撑。

矿产资源规划相关法规的出台势在必行,新法应与《矿产资源法》建立密切联系,将未成体系的中国现行有关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集中体现在专项立法中,并结合中国近些年来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实际经验,在规划立法上查缺补漏。

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具体实施细节方面,要厘清矿产资源规划领域相关部门的职能安排,切实树立国土资源部的一元主管权威,彻底根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互相推诿、权责模糊的弊病。

其次,要充分协调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与政策实施之间的关系。

矿产资源的规划工作不能就规划论规划,要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为指导,为资源规划工作提供新模式、新思路。

  三、中国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体系的建立

  1.中国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体系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的大部分矿产资源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

但随着矿产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模式的推进,尤其是一些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矿产资源的日益匮乏,其供需矛盾逐渐凸显,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受到了挑战,直接威胁到中国的战略安全和经济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以矿产资源为代表的矿产资源国家储备问题逐渐引起了各部门的重视。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以石油、特殊稀缺煤种、铬、铜等矿产品为主的国家战略储备体系的启动和完善。

但此规划尚处于初探阶段,中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体系,这需要从当前中国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针对具体问题逐个突破。

  第一,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专项法律,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这造成了矿产资源储备负责机构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中无法可循等问题。

  第二,尽管中国的矿产资源储量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却很少,且矿产品质不高,技术水平达不到寻找优质矿源及进行深入勘探的要求。

另外,经济基础薄弱、部分重要的矿产资源储备不足的客观事实也为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所以,中国在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时不能一味地仿效发达国家高资金、高技术投入的模式,而需另辟蹊径。

  第三,中国长期实行的是以优势矿产资源进行出口创汇的资源出口策略,但事实证明,尽管中国的矿产资源出口量一路攀升,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却一路走低,资源的出口并没有实现创汇的初衷却造成了大量宝贵矿产资源的廉价流失。

这意味着中国对矿产资源储备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规划意识的缺乏限制了正确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威胁着国家的资源安全,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体系的国际经验

  美国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储备法》,是世界上最早将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化的国家。

其针对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立法较全面,在矿产资源储备主体、战略物资、进行矿产资源储备购入与动用的时期和条件,以及具体操作和程序运行等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

如1946年制定的《战略物资储备法》(1998年修订)、1950年制定的《国防生产法》(1999年修订)和1975年制定的《能源政策和保护法》等立法在该领域都比较有影响[7],为许多西方国家所仿效。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矿产资源储备主体方面实行的是单一主体制,即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而且美国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直接服务于本国国家战略和经济安全,其具体措施也随国际国内情势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

  作为矿产资源极其贫乏的资源小国,日本对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关注度极高,对此方面的立法也较全面,先后通过《石油储备法》(1975年)、《石油公团法》(1978年)和《金属矿业事业团法》(1987年)等立诸多法律对矿产资源储备的主体权限、操作程序、储备目标和动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构建起了完善的资源储备体系。

但与美国的单一主体制不同,日本奉行的是共同主体模式,即矿产资源储备由政府机构(通商产业省)、各公团与企业进行合作。

尽管模式有别,但无论是美国的集中管理还是日本的权力下放,两国在立法方面都为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了制度支撑。

  3.建立中国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体系的制度设计

  中国应当在建立与完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中国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体系。

而就矿产资源储备的不同类别,相应提出不同层面的制度安排。

因此,《战略储备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第一,构建国家为主、企业为辅的二元主体制度。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主体,能够凭借其政府权威与强大财力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宏观调控。

由于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巨大工程,所以在时空维度上的统筹规划只有依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系统把握。

同时,为了纠正局部地区矿产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应建立企业的资源储备制度以协调配合国家有效克服矿产资源的供需危机。

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波动的上下限进行预期,规定在某地域内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储备的最低限额,对未达标企业可限制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并适量调高其下一年度资源储备额度以示惩戒。

  第二,在对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进行长期规划时,对战略储备资源品种的选择和目标的制定应注重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品种的选择上,对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和国内稀缺资源,应实行资源开发“走出去”战略[5]。

政府可通过财政金融支持和优惠政策,扶植跨国企业对国外矿产资源进行海外投资,为国内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寻求海外市场。

同时,要避免落入静态比较优势的陷阱,加快建立中国优势矿产资源储备系统[6],转变以往出口创汇的短期行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优势矿产资源的跨期储备,为未来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储备资源。

  第三,在战略储备的资金来源方面,应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费用以国家为主、多渠道筹措的模式[7]。

一方面,可以动用外汇储备建立矿产资源的海外投资和国内战略储备体系,以货币换资源的方式规避国际汇率波动和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

另一方面,可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资金的内生机制,通过测算每一年度内矿产资源的储备、动用和进出口的具体数量来指导实践工作。

此外,在战略储备体系的管理层面,可按照中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的主体模式,建立宏观决策层、中观管理层和微观操作层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完善矿产资源地战略储备体系的制度安排,建立与完善资源储备地的梯次动态轮换机制与补偿机制。

适时根据矿产资源储备的整体布局、市场价格、区域间资源产业的结构和利益关系,对储备的资源地进行必要的轮换[8]。

通过税费减免和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履行储备责任的资源地予以经济补偿,并可在资源地在履行合约后由政府收回产权并支付报酬,而对于不履行储备责任的资源地,可通过收缴违约金及限制其它资源开发活动的方式予以规制。

  四、中国矿产资源价格机制的重构

  1.中国现行矿产资源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稀缺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必然引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绝对存量的递减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性。

长期以来,中国的矿产资源价格机制一直处于“资源无价,原料低价”的扭曲状态,而政府定价也没有纠正市场价格的严重偏离。

资源价格扭曲使价格不能作为市场信号,及时准确地反映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偏低的资源价格也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供求紧张的矛盾。

此外,中国资源价格持续低于国际市价,不仅促使大量矿产资源廉价出口、国内资源供给不足,也对国际收支失衡和汇率上升形成了压力[9]。

中国现行矿产资源价格机制是一种二元结构或分轨制,这种分轨制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现状,政府定价明显滞后于市场。

资源价格构成不完整,使作为国家出让矿产资源产权的对价——资源租,既没有被所有权人(国家)完全收益,又没有被充分体现在政府的定价之中。

可见,矿产资源价格水平偏低,价格机制不健全[10],矿产资源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以及资源企业的垄断性经营[11],是目前国内矿产资源价格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矿产资源价格机制的国际经验

  本文主要针对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做以介绍。

美国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奉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化,其成品油的国内外市场售价完全由市场决定。

美国的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主要通过石油储备和利率等间接经济手段发挥调节作用,而不直接干预市场定价。

政府仅对成品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并通过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环境安全[12]。

日本从1998年起就逐渐放开了对石油产业的行政管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由市场形成,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成品油定价。

日本政府通过严格的立法保障石油市场的安全,经济产业省能源厅只通过制定能源政策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的平稳运行,而不具体干预石油市场交易活动以及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宜。

2004年,日本成立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旨在促进石油与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储备以及保障其稳定、低价供应,并通过配套的财政金融手段(资金贷款、债务担保等)促进石油与金属矿产业在环境保护等社会和谐理念下健康发展[16]。

              

 

  3.重构中国矿产资源价格机制的政策建议

  

(1)转变矿产资源价格体系改革中的理念。

中国政府应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对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节。

在调节资源价格中充分运用经济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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