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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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

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甲、乙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对于第三匹马,甲、

2.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

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

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7题,单选)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99条,甲对于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

甲将债权出质于丙,此时,可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即《合同法》第82条、第83条。

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丙可向乙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为8万元,故C选项正确。

3.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

“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

”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

“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

”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招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工厂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有效。

B、王大卫已经签了免责条款,工厂不用支付费用。

C、王大卫同意招工协议条款。

且口头认可该条款,属于受害人承诺,工厂不用支付医疗费。

D、以上说法均不对,工厂需要支付医疗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1章>第1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AB错误。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错误。

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

“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

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

”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

”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3题,单选)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卡办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现甲、乙约定的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已经具备,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其约定解除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知,当

5.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

D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据此,因侵害财产权构成侵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文某将冯某新买的轿车严重损坏,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冯某要求文某赔偿一部新车的请求超出了冯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支持。

故A选项错误。

②精神损害赔偿采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根据

6.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

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

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

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

7.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23题,单选)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5章>第2节>继承权的放弃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故A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B项继承已经完成,因此王某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故B项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故C项错误。

D项

8.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

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12题,单选)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1节>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动产“一物多卖”情形下合同的履行顺序。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

9.甲、乙就一幅古董字画的归属发生了争议。

甲称字画属甲所有,因为乙称认识字画鉴定的专家,故交给乙委托代为找专家鉴定。

甲现在要求乙返还。

乙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

甲无法证明对该字画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一直合法占有该字画,乙则拒绝提供从甲处合法取得字画的任何证据。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B、应当认定甲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推定乙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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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占有的保护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

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

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

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

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

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

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20题,单选)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1节>可撤销婚姻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目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一种,故A项错误。

陈某父母赠与的房屋与陈某、胡某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陈某父母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本身是真实的,不存在撤销的理由,故B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

11.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2题,单选)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肖像权。

A选项,《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款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本题中,某“二人转”明星照片的创作者为摄影爱好者,因此,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摄影爱好者。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本题中,虽然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摄影爱好者,但是,该明星对该照片享有肖像权。

广告商未经该明星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故B

12.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

B

【解析】:

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问题是,谁是甲的继承人呢?

②《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本来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甲就以推定的方式变更了遗嘱的内容。

现在问题是,甲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

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5题,单选)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3章>第2节>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

14.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7题,单选)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239条,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

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

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的动产抵

1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7题,单选)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

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

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

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

16.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3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

17.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

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

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14题.单选)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2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甲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施工队,而且施工队没有相应的资质,因此,甲与施工队之间的合作施工协议无效,故A项错误。

甲通过投标,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达成协议之后即为有效,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

18.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2014年卷三3题,单选)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法人机构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题中,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而且是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时,也没有加重乙方的责任,只是约定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故A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字,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法人吸收,

19.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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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权利质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

《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

故A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故B选项错误。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

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

20.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6题。

单选)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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