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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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项目编码:

17003—3

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29日发布机关:

农业部

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肥料登记

项目编码:

17003—3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

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受理机关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

决定机关

农业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8.1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

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

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

构办理。

8.2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

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

视为审核同意)。

9禁止性要求

9.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9.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9.4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产品。

9.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部

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9.6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

的。

10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

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登记申请书》

10.3企业证明文件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

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

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

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

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4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10.5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

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

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

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10.6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

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10.7产品有效性资料

10.7.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田间试验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

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

土壤调理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

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10.7.2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

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10.9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0.9.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

设计产能等。

10.9.2

产品研发报告

 

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

全性等方面资料。

10.9.3

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10.10

肥料样品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

产品不少于1000克。

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

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11申请接收

11.1纸质材料

接收单位:

联系电话:

址:

编:

真:

址:

100125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11.2肥料样品

接收单位: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

010-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区

划所东配楼

编:

100081

真:

010-

12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12.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

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

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

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

验。

 

12.3

12.4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人自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12.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

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6

流程图

 

 

13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办理时限14.1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

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农业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

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根据申请人要

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

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18.2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18.3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

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

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

网上投诉:

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

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

30-11:

00下午13:

30-16:

00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肥料续展登记

项目编码:

17003-3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

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续展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

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受理机关

农业部。

决定机关

农业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登

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9.1

禁止性要求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禁止使用的肥

料产品。

9.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9.3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9.4

9.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

10.1

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10.3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10.4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

10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10.5产品应用情况报告

该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情况。

10.6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生产企业考核表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1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

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编:

100125

真:

址:

12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

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

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

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

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

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

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

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根据申请人要

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

送达。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

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

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

20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

网上投诉:

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

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

30-11:

00下午13:

30-16:

00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肥料变更登记

项目编码:

17003-3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

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

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受理机关

农业部。

决定机关

农业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

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禁止性要求

9.1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禁止使用或限制

使用该肥料产品使用范围的。

9.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10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

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

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10.3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

签样式。

10.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10.4

10.5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

可事项服务指南》。

接收单位: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11申请接收

 

联系电话:

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编:

100125

真:

址:

12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

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

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

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

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流程图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小符合受理条件

送达不予许可

决定书

未通过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报批

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1

r

颁发肥料登记证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

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

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

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根据申请人要

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

送达。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

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

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

网上投诉:

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

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

30-11:

00下午13:

30-16:

00

附录: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事例、常见问题简答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产品安全性资料:

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产品执行标准:

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产品标签:

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肥料样品:

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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