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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权利质押合同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本合同划线部分填写内容如涂改无效。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处的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权利质押合同

债务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质权人: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

(以下简称丁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确保丙方与签订的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享有处分权的权利为丙方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担保,丁方同意为甲、乙、丙、丁四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协助。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方经平等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在

(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金额为元(大写:

)。

第二条 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年。

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分期向丙方还款。

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出质权利

乙方以为质物,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当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

该出质权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挂失、止付或质押给丙方之外的第三人。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设立本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4.乙方提供的与出质权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5.乙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担保已得到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或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乙方与电业局年月日签订的《购电合同》(下称上网合同)]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丙方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

2.乙方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乙方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丙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出质权利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立即书面通知丙方。

4.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侵害。

否则,由此致使丙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质权的,乙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为使甲方有足够的偿还主合同债务的资金,乙方应将其接入的电费收入全部汇入丙方指定的帐户。

该指定帐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帐号。

该帐户的任何变更,均须丙方书面同意。

6、乙方承诺:

若因(季节、气候等外部环境因素),使其接入的电费收入低于人民币万元/年,乙方应在该年度结束日之日起7日内以其他资金或收入补足,使该年度汇入上述帐户的电费收入达到人民币万元。

乙方的此项义务是不可撤销及不可抵销的,若其他年度乙方汇入上述帐户的电费收入高于人民币万元/年,乙方不得以高于的部分主张抵销或抵免其应当补足或已经补足的义务。

在主合同债务全部偿清前,若乙方的接入的电费收费权(质物)被取消或灭失,乙方应就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保证期间为两年,自质物被取消或灭失之日的次日起算。

7、甲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配股、送股、专利和商标的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等),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丙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乙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出质权利。

4.丙方处分出质权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和乙方追索不足部分;处分出质权利后还有剩余的,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甲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丙方应将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退还乙方,如依法进行了登记的,丙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5.出质权利如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乙方不提供的,丙方有权处分出质权利,并将处分出质权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7.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

第八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移交丙方占有、保管。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丙方未足额受偿的;

(2)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足额受偿的;

(3)乙方及/或甲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4)出质权利的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及丙方权益而甲方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5)甲方及/或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2.质权的实现方式

乙方同意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折价方式。

丙方可与乙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

乙方对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2)变卖方式。

丙方可自行或委托乙方或中介机构寻找受让人。

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3)拍卖方式。

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出质权利,乙方对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丙方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

凡依此进行和成交的拍卖,乙方同意接受。

如拍卖未成交,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3.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的任何行动。

乙方承诺按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丙方尽快实现其质权。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丙方书面表示,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以及其它合同对丙方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丙方另行书面同意或认可,丙方对乙方依法或依约向第三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

(1)甲、乙、丙、丁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将作为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即上网合同)交付丙方占有。

(3)本合同经公证后即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丁方的义务

丁方同意为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丙方债权和质权的实现提供协助。

1、丁方承诺将其每年应支付给乙方的接入的电费按期支付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帐户,不将其支付到其他任何帐户,也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人。

2、就丁方应付给乙方的接入的电费收入,除按上网合同约定乙方在停机检修期间使用网供电力应付给丁方的电网倒供电费外,丁方不得将该应付的电费与丁方和乙方之间的其他任何债务相抵销。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乙方过错致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四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和乙方负担。

3.甲、乙、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或传真号,应在变更后五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遵照执行。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表

质押权利凭证清单

编号:

序号

质押权利

凭证名称

质押权利

凭证编号

质押权利凭证数量

面值/评估

价值(万元)

备注

1

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渔塘溪流域水电站接入岩前变电站的电费收费权

2

3

4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本《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是合同编号为()权质字第号的《权利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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