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用安全锁检验标准最新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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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c.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5972的规定。

5.1.5安全锁所受冲击力不得大于允许冲击载荷。

5.1.6安全锁使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a.在有效标定期限内;

b.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

c.使用规定的钢丝绳;

d.在正常工况下使用;

e.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f.由经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5.2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要求

5.2.1作业平台在下降速度达到额定锁绳速度时,安全锁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其自由坠落锁绳距离不得大于100mm。

5.2.2安全锁在承受150%额定载荷静置工况下,悬挂8h,其滑移量不得大于2mm。

5.2.3安全锁锁绳速度为15~30m/min。

5.2.4安全锁可靠性锁绳试验次数不少于100次,其可靠工作率不得小于96%。

5.2.5安全锁的有效标定期限为一年。

5.2.6安全锁在正常工况下应能手动锁住钢丝绳,并能手动松开。

5.2.7安全锁应保证钢丝绳在其内部畅通,不得有阻绳、卡绳现象。

5.3制造和装配质量要求

5.3.1安全锁的铸钢件、焊接件、机械加工件、热处理件的技术要求与检验、装配应符合各项建筑机械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5.3.2安全锁的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具有合格证,其待装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5.3.3安全锁必须经测试标定后方可出厂。

5.4整机外观质量

5.4.1涂漆的颜色和质量要求应符合JG/T5011.12的规定。

5.4.2外露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5.4.3产品标牌及安全要求铭牌的油漆颜色应醒目,其上面的字迹应清晰,不得有刻痕、脱漆、锤印,安装应牢固、端正。

5.4.4手柄指示应用明显箭头表示。

5.5安全要求

5.5.1安全锁发货后,虽未经使用,但到达有效标定期限,则应重新标定。

5.5.2安全锁在以下环境中工作,应每过6个月进行检修及标定。

a.磨粒(如砂子、石料、粉尘等);

b.腐蚀性物质(如腐蚀性化学药品或气体);

c.粘附性材料(如水泥、石膏、油漆、堵缝剂等)。

5.6产品质量分等规定

5.6.1按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三个等级。

5.6.2技术性能和质量分等规定见表2。

表2

项目

合格品

一等品

优等品

可靠工作率

≥96%

≥98%

100%

外观质量

符合5.4规定

造型好,漆层、镀层光亮,其余同合格品

6试验方法

6.1安全锁的试验装置

安全锁的试验装置应符合JG/T50254.3.2条规定,该装置应经主管部门鉴定。

6.2试验条件

a.试验环境温度0~30℃;

b.试验载荷应准确,与其名义值相差不得超过5%。

6.3安全锁锁绳速度试验

安全锁不承受载荷,达到锁绳速度后,连续测试10次,其锁绳速度的变化率不得大于±

5%。

6.4安全锁主参数的试验

在刚性架离吊点3m处,作自由坠落试验。

在载荷上安装加速传感器,调整载荷,使安全锁所受冲击力达到规定的主参数值。

6.5安全锁试验

安全锁的静载、动载试验应符合JG/T50257.2条的规定。

6.6安全锁可靠性试验

在完成6.3,6.4条试验后,进行安全锁可靠性试验。

6.6.1安全锁承受静载工况可靠性试验

将一把安全锁置于测试装置上,并使之锁住钢丝绳,悬挂150%额定载荷,静置48h,测量安全锁相对钢丝绳的滑移量。

6.6.2安全锁工作工况可靠性试验

6.6.2.1将一把安全锁置于安全锁自由坠落装置上,将额定载荷悬挂于穿过钢丝绳的安全锁上,升至小于2m处静止,模拟断绳工况,测量其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6.6.2.2工作工况可靠性试验应采取连续试验方式,其试验次数不少于100次。

在试验过程中,不允许更换零部件,不允许带故障作业。

6.6.3解体试验

安全锁可靠性试验后,应进行解体检验,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拆检零部件名称及检查项目见表3。

表3

零部件名称

检验项目

锁绳机构

接触斑点,裂纹,磨损,变形

触发、甩块机构

灵敏性,磨损变形

6.6.4可靠性试验记录

可靠性试验结果应记入附录A(参考件)表A。

6.6.5故障分类内容及统计方法

6.6.5.1故障分类

按故障的情况和程度可分为大、中、小三类故障。

在规定的试验次数内,出现锁绳失效或自由坠落锁绳距离超过500mm,则可靠性试验为不合格。

a.大故障:

在规定的试验次数内,出现对安全锁的基本功能有影响的零部件发生损坏,使安全锁不能正常工作的故障。

b.中故障:

由于某些零部件的失效,导致功能降低的故障。

c.小故障:

零部件产生只对安全锁的性能有轻微影响的缺陷,并不影响安全锁正常工作。

6.6.5.2故障内容。

故障内容见表4。

表4

序号

故障内容

故障分类

1

1300≤S≤500

大故障

2

2200≤S≤300

中故障

3

3100≤S≤200

小故障

4

手动闭锁不灵活

5

回位不灵活

6

有阻绳、卡绳现象

注:

S为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6.6.5.3故障次数统计方法

根据故障大小,用折算系数方法对故障次数进行统计,其折算系数见表5。

表5

故障折算系数

0.2

6.6.6可靠性工作率B的计算

6.6.6.1可靠性工作率按下式计算:

B=(1-N1/Na)×

100%

式中B——可靠性工作率;

N1——在试验期间所发生的故障折算数,次;

Da——工作工况下总的试验次数,次。

6.6.6.2可靠性工作率B应符合本标准5.6.2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型式检验

安全锁型式检验仅在新研制产品、老产品的转产、改型、重大改进和等级评定中进行。

型式检验按照本标准5章规定的项目进行,每次不少于3台。

7.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并填发产品合格证。

检验项目如下:

7.2.1检查整机外观质量;

7.2.2手动试验:

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协调,灵敏可靠;

7.2.3锁绳速度的标定;

7.2.4自由落体锁绳的测试;

7.2.5静载试验;

7.3抽样、判定方法

7.3.1抽样

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是指在省、市级以上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考核(检查)等级评定时,选取检测对象的程序和方法。

7.3.1.1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的确定

根据安全锁出现缺陷的概率,按质量等级给出合格质量水平AQL值(见表6),合格质量水平AQL值反映每百台单位产品缺陷数。

表6

重缺陷

轻缺陷

15

40

10

25

2.5

7.3.1.2抽样应按GB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Ⅱ,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样本应从受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案见表7。

7.3.1.3提供取样的安全锁应是经检验合格的当年入库产品或生产厂近期出售尚未使用过的产品。

7.3.1.4提供取样的检查批不得少于10台。

表7

n

AQL

Ac,Re

0.1

1.2

2.3

3.4

7.3.2缺陷分类

7.3.2.1检查项目凡未达到本标准5章规定的均称为缺陷。

n——样本大小;

Ac——合格判定数;

Re——不合格判定数。

7.3.2.2按缺陷对安全锁产品质量等级的影响程序,分为重缺陷和轻缺陷两大类。

7.3.2.3安全锁缺陷分类见表8。

7.3.2.4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在样本中各类组发现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判定该批为合格,若在样本中各类组发现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7.3.2.5评定检查批的质量等级时,当各类组检查结果分别达到质量分等中不同等级,则以达到的最低等级作为最终评定安全锁产品的质量等级。

表8

缺陷分类

缺陷项目

备注

1.自由坠落锁绳距离

按5.2.1条规定

2.锁绳速度

按5.2.3条规定

3.150%额定载荷静置滑移量

按5.2.2条规定

4.手动闭锁性能按

5.2.6条规定

1.通过性

按5.2.7条规定

2.表面油漆质量

按5.4.1条规定

3.防锈蚀性

按5.4.2条规定

4.铭牌、标志

按5.4.3、5.4.4条规定

7.3.2.6当可靠性试验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最终判定安全锁为不合格。

7.4连续批抽检

对连续批安全锁生产厂每年由省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抽检。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产品的包装应符合JG/T5012的有关规定。

8.2产品标牌和商标固定在安全锁明显而不易碰坏的位置。

8.3产品标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d.产品编号;

e.产品出厂日期;

f.下次标定检验日期;

g.质量等级标志。

8.4产品出厂时,制造厂应提供随机备件和工具。

淄博卓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8

8.5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书;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易损件目录或图册。

8.6产品的包装贮存必须能防雨、防潮,产品不得生锈,且保证整机在运输过程中完好。

在用户遵守保管、使用和维护规则的条件下,未在5.5.2条规定的环境中工作,自发货之日起的6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的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附录A

试验记录表

表A可靠性试验记录表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

制造日期出厂日期

试验日期试验地点

环境温度℃

工作

次数

载荷

情况

自由坠

落锁绳

距离

时间

故障次数

试验

故障

修理

试验人员:

记录人员: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是指悬挂机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里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第二章吊篮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吊篮使用计划,公司范围内使用吊篮,必须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选用吊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附表一)。

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吊篮进场、使用。

如果由专业分包单位租赁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三、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验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

四、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五、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六、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七、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

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

八、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吊篮安装、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总包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吊篮在现场的实际使用位置及架设位置结构进行了解。

吊篮产权单位专业人员依据了解的内容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详尽勘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吊篮安装拆除方案。

产权单位制定安装拆除方案,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单位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分公司、公司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在拆除时要遵循“先安装后拆除,后安装先拆除”的原则,依据安装工艺流程反向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吊篮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安装单位自验合格后,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附表二)。

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四章吊篮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吊篮应由专人操作。

为了保证安全使用,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吊篮产权单位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在取得产权单位核发的“吊篮施工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人员应由使用单位依据“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附表三)的相关要求指派。

二、产权单位应按“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和“使用步骤”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同时应针对现场及设备情况重点讲解安全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并指导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实际操作。

三、使用单位应提供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由产权单位按考试结果及现场实操情况发“吊篮施工操作证”(仅限本工地使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原则上,每30台吊篮现场派驻至少1名专业人员,以此类推,遇安装、拆除时,适当增加专业人员。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五条吊篮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锁器将安全带连接到生命安全绳或其他安全装置上,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

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七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八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九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平网除外)。

夜间严禁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吊篮的专业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可视做现场的开关箱,现场的配电箱内接驳的吊篮数量应根据现场吊篮电源线长度及负荷情况合理配置。

现场吊篮专用配电箱和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严禁接驳其它用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同一电动吊篮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没有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吊篮进场安装、使用的,处罚项目部10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吊篮两人以上(不含两人)同时作业;

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机构上;

作业人员中途上下吊篮;

利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每发现一处处罚项目部3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发现劳务分包企业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的,处罚项目部5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5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场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文明安全施工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电动吊篮安全协议

甲方(电动吊篮承租方):

乙方(电动吊篮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电动吊篮概况:

(一)租赁机械设备名称:

(二)机械规格型号:

(三)租用工程名称:

(四)工程地点:

(五)租用期限: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提供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周边环境情况,提供安装位置的强度(受力点),并有足够的工作空间,提供总电源箱。

(二)甲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设备的安全装置,吊篮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改动。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五)电动吊篮安装完毕或二次移位完毕后,组织吊篮的验收工作。

(六)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操作。

作业人员上吊篮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七)施工吊篮在拆除、安装作业时,应给乙方划分作业区并负责现场协调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提供的现场平面图,编制电动吊篮的安装、拆除专项方案。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负责电动吊篮的运输、安装及过程中的安全和使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留有书面资料。

(四)负责电动吊篮的电源专用箱(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源线走向合理。

对各种型号吊篮要有荷载标牌和编号。

(五)提供电动吊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六)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监督考试和发放上岗证。

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除吊篮。

对安装、拆除工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兰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九)乙方负责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乙方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甲方在租用吊篮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设备的安全装置,吊篮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改动,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在安装、维护、保养、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吊篮机械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因吊篮本身的缺陷或安全装置失效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施工吊篮在作业中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均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吊篮全部撤场后终止。

第九条:

其它事宜: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表二: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AQ-C9-2

编号

工程名称

设备型号

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使用单位

额定载荷

租赁单位

吊篮出厂编号

标定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项目

验收结果

技术资料

经过审批合格的安装、技术方案

出租单位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齐全

安全锁的标定证书

安装人员的操作证件

产品标牌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

吊篮平台防护

吊篮主构件有无开焊或明显腐蚀,螺栓有无松动、缺损,外框有无明显变形、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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