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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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填空、选择
(1)行政:
广义的行政是泛指政府的各种实际活动,而不专指政府的任何一方面,包括整个政府的活动在内;狭义行政仅指行政机关的活动而已。
(2)行政法:
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关系: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简答论述
(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答:
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违反、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
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法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均不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
答: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事件。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人的出生、死亡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3)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2、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
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答: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6)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
答: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7)行政法的特点;
答: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8)行政法的分类
答: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的。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而进行划分的。
(9)行政法的作用。
答: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填空、选择:
(1)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简答论述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
答: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
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具体要求。
答:
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
第二编行政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填空、选择:
(1)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4)行政立法权: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5)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简答论述:
(1)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答: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
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
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职权的特征;
答: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下列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4)行政职责的内容;
答: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5)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答:
概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而行政职责则是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案例:
运用有关行政法上的主体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
第四章行政机关
填空、选择:
(1)国家行政机关:
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3)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4)委员会制:
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5)层次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6)职能制: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7)集权制:
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8)分权制:
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简答论述:
(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2)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划分
4、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3)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
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4)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
答: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5)国务院拥有的行政职权;
答:
制定行政法规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6)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
答:
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29个部委,即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第五章公务员
简答论述: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
(2)公务员的权利(P55)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本法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况。
答:
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等。
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填空、选择:
(1)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简答论述
(1)行政授权的特征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2)行政委托的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3、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3)被委托的组织与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行政相对方
填空、选择:
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组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简答论述: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A.提出申请的权利B.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C.听证的权利
D.了解情况的权利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填空、选择:
(1)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简答论述:
(1)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A.法律监督B.工作监督C.人事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不同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它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A.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C.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第三编行政行为
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
填空、选择: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6)不要式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7)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8)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
简答论述:
(1)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2)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的各种不同标准以及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所分的不同种类;
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力、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主要有: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
案例:
运用有关行政行为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
第十章行政立法
填空、选择:
(1)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简答论述:
(1)行政立法的特征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A.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B.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a)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b)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c)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1、民主原则:
A、情报公开制度B、咨询制度C、听证制度
2、效率原则:
A、时效原则B、代理制度
(4)行政立法程序的主要步骤
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
(5)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几种形式。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填空、选择: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3)非排他性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4)一般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5)特殊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6)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
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简答论述:
(1)行政许可的特点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4)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5)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