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训练题库交管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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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训练题库

(交管专业)

一、判断题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报废登记。

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5.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必须接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8.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以内每2年安全技术检验1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10.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机动车驾驶证。

1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单独驾驶机动车。

14.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只能由一定驾龄的老驾驶员驾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指使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年度审验。

17.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18.交通标志不属于道路交通信号。

19.道路交通信号分为信号灯信号和手势信号两种。

20.在行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21.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5.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机动车信号灯的限制。

26.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7.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28.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可以从右侧超越前车直接右转弯。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侯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30.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辐不得超过4.2米。

31.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4.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本车工作人员除外。

35.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5%。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在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使用安全带,但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

38.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2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

3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一般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4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论是否安全,都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41.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

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逆向行驶。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也可以载人。

43.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5.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46.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47.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可以加装助力装置。

4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任意行走。

5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5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53.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5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5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57.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名。

58.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但不得扣留车辆。

59.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警察不得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60.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6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合一。

62.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予以拘留。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适当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移至的地点。

64.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全部纳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66.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67.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不包括意外事件。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管辖主体。

2.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4.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5.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6.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7.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8.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9.对酒后行为失控的车辆驾驶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0.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11.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被收缴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保险公司。

12.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3.交通警察应当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16.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以较重的罚种处罚主体名义统一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7.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8.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被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申请不将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1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2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5.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二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7.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9.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10.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三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十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12.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13.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15.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16.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1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18.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19.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0.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肇事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2.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的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3.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准驾车型代号、档案编号。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二年、六年、十年和长期。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三轮汽车。

6.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轻便摩托车。

7.申请驾驶机动车的,必须要求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双手任何一只拇指缺失的,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9.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0.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驾驶学校的证明。

1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13.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14.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15.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16.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17.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18.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9.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0.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二考试。

第五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

1.条件具备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可以办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登记业务。

2.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统一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4.属于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5.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车架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6.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7.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8.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9.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10.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1.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不得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2.未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包括书面申请、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包括书面申请、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4.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

15.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6.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日起一日内,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7.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1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A.交通部门B.办公厅C.公安部门D.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3.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

A.移动证B.通行证C.交通管理部门批文D.临时通行牌证

4.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下列属于机动车登记的有()。

A.报废登记B.报停登记C.转移登记D.年审登记

5.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下列属于机动车登记的有()。

A.准购登记B.报停登记C.抵押登记D.年审登记

6.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下列属于机动车登记的有()。

A.报废登记B.报停登记C.注册登记D.年审登记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A.三日B.三个工作日C.五日D.五个工作日

8.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式样由()规定并监制。

A.国务院经贸部门B.国务院公安部门

C.国务院交通部门D国务院

9.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A.车顶或者车身B.车顶或者车厢后部

C.车身或者车厢后部D.车身或者车厢前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A.机动车B.机动车行驶证C.机动车号牌D.机动车驾驶证

1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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