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896152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58 大小:4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8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8页
亲,该文档总共5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5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民法总论与实务》

教案

 

二00七年十月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适用方法;掌握民法的适用围和适用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结构,以及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8学时。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容

调整对象是区别部门法的主要标准。

民法调整容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容的主体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容的两大类型。

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容。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地位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围的标准。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的自由。

民法只调整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

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

4、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

民法法系又称为成文法系;成文法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民事主体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民法还调整民事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根本点并不在杜绝主体间的胁迫、欺诈,而在于排斥国家权力对民事关系的任意干预,以保障民事主体免受他人不当干预的自由。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调整,一是事后调整,民法通过这两种调整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

1、事前调整

(1)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2)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容);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行为模式分为任意性的和强制性的,例如遗嘱形式是任意性的,见证人的有关规定则是强制性的。

任意性规定体现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公共秩序的要求。

2、事后调整

 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例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

 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

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要形式有:

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

二、民法的结构

(一)民事权利的容

1、人身权利

由人格权和身份权构成。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等。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2、财产权利

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

(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进行制裁。

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等,最常用的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为私法。

私法的民法观认为,对市民生活的调整应以民法的事前调整,任意性规调整为主,建立当事人自由竞争的规则;事后调整和强制性规调整是次要的调整手段;而行政调整应减少到最底限度。

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民法的规多为授权性规,而刑法规多为禁止性规。

3、民法为人法。

民法以人为本,以人作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根本地位,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依公平正义的观念来规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中的民法规。

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则规定。

2、民事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颂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

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物权规;婚姻登记条例。

4、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

省和教大的市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涉及民法容的规性文件。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民法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

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围

 民法的适用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围

 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围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围也与之适应。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围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

一是民法规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428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3、关于民法溯及力问题。

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例如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此外,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

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3、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容

(一)平等原则

 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是民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两种平等观:

实体平等观和程序平等观。

市民社会的平等观必然是程序的平等观。

*现代民法要求程序平等。

平等与主体立法和行为立法问题,应采取行为立法。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其功能有二:

一是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二是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也是对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的承认。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有二:

一是社会必须给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二是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在谋取自己的利益时,接受社会利益和社会义务的约束。

3、等价有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财产移转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的涵和外延具有很大收缩性。

其要旨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堿之基本原则,”具有广泛和综合的功能。

*诚信原则不能滥用,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

因此,诚信原则也应是后备条款。

(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其以民事责任的承担突出保护主体权利。

适用着这一原则时还应注意,其具有补充民事权利的立法不足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围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课后讨论题:

民法基本原则能否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请说明理由。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0 学时。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作出的分类。

(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

根据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不同而分类。

(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

根据民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而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客体主要有四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有些权利也可是客体,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如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关于权利是否可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同见解。

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利;

(2)必须是可转让的

财产权利;(3)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

如对土地使用权和质权的规定。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围的意志自由;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2、财产权与人身权。

依据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同划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均有双重性,但应归入财产权之中。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依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3)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重点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继承权的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前者如诉讼时效届满时的抗辩,后者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他人请求权,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抗辩权的行使要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

*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拒绝无权利的请求,可称为否认权,不属抗辩权。

4、绝对权与相对权。

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围划分。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

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

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关键的两点:

是否须义务人行为;义务人是否特定。

5、主权利与从权利。

依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划分。

区分主权利与从权利必须以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区分的意义在于主权利的存在决定从权利的存在;从权利不能与

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此外,还有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即得权与期待权、原权利与救济权

的分类。

6、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

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

到侵害时,民事权利的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如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

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通说认为还需四个条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3)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

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如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

义务、忠实义务等。

(三)关于民事责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点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2)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3)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围协商。

3.分类

(1)依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区分意义:

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各种责任的发生前提、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都不相同。

(2)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容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做)

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区分意义:

财产责任的实现会受到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非财产责任的实现则不会。

两者有时可以并用。

3.依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围

无限责任:

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

以一定围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意义:

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为例外,一般来说,有限责任适用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场合。

4.依据承担责任主体的多少

单独责任(不同于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

单方的多数人责任。

包括: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合伙)、补充责任(一般保证)

5.依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这种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这种客观现象要符合民法的规定,例如赌博、行窃等现象因不符合民法规定,就不是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其是否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

(1)区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2)作为和不作为;

(3)适法行为和行为;

(4)非表意行为又可区分为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及感情表示。

*某些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如拨款、财产判决等。

2、事件:

指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还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共

同起作用。

如遗嘱继承的发生就需要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两个事实。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有哪些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3、民事法律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4、民事权利分类的法律意义什么?

课后讨论题:

如何看待大学惩戒权和学生受教育权?

 

第三章民事主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容;了解法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教学重点及难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财产责任;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8学时。

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主体的的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主体的的特征

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4、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

三、民事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第二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的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不包括义务;

3、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而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

4、权利能力不能转让和抛弃,而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抛弃。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出生认定的几种观点:

(1)阵痛说;

(2)露出说;(3)呼吸说;(4)出生完成说。

3、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有三种立法例:

(1)视胎儿为权利能力者;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

“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2)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继承开始前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给予其特殊保护,我用此方法。

如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2、关于生理死亡的几种观点:

(1)心脏搏动停止说;

(2)呼吸停止说;

(3)脑死亡说。

对此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3、宣告死亡。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是否存在例外,主要涉及死者的权利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死者仍具有名誉权方面的权利能力;二是认为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的权利能力,而是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要以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有时不完全一致,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围具有行为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

181条第二款: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调解延期给付。

”是否合理?

是否可行?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其劳动收入指体力脑力均可,但

必须能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

如属受赠、或继承而得大量财产,不属劳动收入,仍不能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

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对“相适应”如何判断?

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行为的

性质;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等。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此限,如受奖、接受赠与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