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孔桩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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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孔桩监理实施细则

贯标号:

GZSW/WI-02-T-37.2

 

毕节市·环东路陈家祠堂拆迁安置小区一期

 

人工挖孔桩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编制日期:

2010年3月10日

编制单位:

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家祠堂拆迁安置小区一期1#-4#楼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

 

目录

1编制依据

2项目概况

3质量控制

4进度控制

5安全管理

 

1编制依据

1.1政策法规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1.3《建设工程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1.2规范标准

1.2.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2.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

1.2.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2.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1.2.6《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DBJ22-11-2000)

1.3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4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5经审批同意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由委托人提供认可审查通过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

1.6国家、地方及市建委、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2基础分部工程的特点及概况:

2.1工程地形情况:

场地位于毕节市东升路与百里杜鹃大道交汇处,北侧距离毕节市东客站约800m,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地形平坦开阔。

2.2地质水文条件:

2.2.1地下水位:

场地的地下水埋深标高为1470.00m,为基岩裂隙-岩溶潜水,水量较大,主要来源于大气降水及生活废水。

由于地下室底板标高为1491.10m,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属无水基坑,因此地下水对地下室基坑开挖无影响,但对基底标高在1470.00m以下的桩基础有影响,这些桩基础主要分布在场地西侧及西南侧。

2.2.2地勘对场地整体评价:

场地岩溶发育等级属岩溶强发育。

2.3工程基础设计情况:

2.3.1人工挖孔桩统计一览表

序号

设计型号

桩身

直径

(mm)

扩大头

直径

(mm)

开挖不超过16m深数量

开挖超过16m深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2.3.2人工挖孔桩为端承桩,孔桩护壁采用钢筋砼护壁,砼标号为C20;孔桩桩身砼为C25;桩承台砼标号为C30。

2.3.3桩端承载力特征值为2500Kpa,桩入岩深度不小于500mm。

2.3.4人工挖孔桩使用的钢筋规格型号有:

2.4根据《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DBJ22-11-2000)的要求,场地岩溶发育等级属岩溶强发育的基础持力层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基础断面面积1㎡以内必须有1个钻探点;

2.4.2基础断面面积1㎡-2㎡必须有2个钻探点;

2.4.3基础断面面积2㎡-3㎡必须有3个钻探点;

2.4.4基础断面面积3㎡以上必须有5个钻探点;

2.4.5人工挖孔桩基础断面面积以扩大头面积计,对于已经有一个钻点的基础,其余钻点可以用钎探点补足,具体见地勘要求。

2.5当场地岩溶发育等级属岩溶微发育或中等发育的基础持力层认定应至少有一个钻探点。

 

3质量控制

3.1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

3.1.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要求,本工程必须编制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由于本工程有部分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16m,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3.1.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2.1工程概况:

本人工挖孔桩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3.1.2.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1.2.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3.1.2.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3.1.2.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3.1.2.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3.1.2.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1.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1.4专家论证:

3.1.4.1本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1.4.2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3.1.4.2.1专家组成员;

3.1.4.2.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1.4.2.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1.4.2.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2.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1.4.3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1.4.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3.1.4.4.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3.1.4.4.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1.4.4.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3.1.4.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1.4.6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1.4.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1.4.8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9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3.1.10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2材料控制

3.2.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程序:

3.2.1.1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流程图

 

3.2.1.2主要材料或在订货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公司提供产品厂家(或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有关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填报《工程材料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由三方审查其资质,质保体系,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

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或协议(此程序需在有合同规定或三方均认为有此必要时才进行,一般情况可直接由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开始履行材料报验程序)。

3.2.1.3承包单位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进行自检,设备开箱检查(如为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三方共同开箱检查),检查合格后即可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并附上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合格证及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及自检结果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3.2.1.4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后,由主管材料的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资料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满足要求后,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外观和观感检查,核对数量、规格、型号。

3.2.1.4.1对于国家规范有附件要求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承包单位自行取样送检,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及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比例(一般为30%)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情况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如复试检验结果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合格情况进行签认(复试报告原件提供一份给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将复印件添加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附件中的质量证明文件);如复试结果不合格,按国家相关规范再次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再次检验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合格情况进行签认,若再次检验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不合格情况进行签认,并另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书面限期要求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清运出场。

3.2.1.4.2对于国家规范没有复试要求的工程材料、构配件,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合格后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合格情况进行签认;现场检查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不合格情况进行签认,并另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书面限期要求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清运出场。

3.2.1.4.3对工程设备,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安装单位及附有保管责任的有关单位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清单进行开箱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合格后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合格情况进行签认;现场检查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不合格情况进行签认,并另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书面限期要求将不合格工程设备清运出场。

3.2.1.5对进口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商检证明,应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整理成纪要,并有有关各方代表签字。

3.2.1.6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拒绝签认,,并另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书面限期要求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清运出场。

3.2.1.7正常情况下,需复验的材料必须在复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但实际中由于工期原因需要紧急放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考虑紧急放行:

3.2.1.7.1现场已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检查型号、规格、数量、外观合格;

3.2.1.7.2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满足符合性、齐全性和规范性要求;

3.2.1.7.3如不紧急放行对工期影响较大(5天及以上);

3.2.1.7.4对于紧急放行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书面承诺(可以采用专题会议纪要);

3.2.1.7.5对于材料的使用部位要有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一旦材料复验不合格,可保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3.2.2本子分部需要进行复检及见证取样复检的原材料统计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施工单位复检

见证取样

1

钢筋

2

水泥

3

4

 

3.2.3本子分部需要进行复检及见证取样复检的半成品统计

序号

半成品名称

规格

施工单位复检

见证取样

1

钢筋焊接接头

2

商品砼试块

3.2.4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

3.2.4.1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和要求:

3.2.4.1.1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图

注:

1、见证取样送检的数量大于等于单位工程应送检数量的30%。

2、见证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一定要按省建设厅〔2000〕284号文件规定,由试验室通知有关质量监督站。

3.2.4.1.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工程特点制定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计划,并报质监站备案。

3.2.4.1.3监理单位要委派具有一定施工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人。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备案书。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3.2.4.1.4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资格的试验室。

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选定有资质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

承担该项目施工的本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有见证试验业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见证试验室进行考核:

3.2.4.1.4.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3.2.4.1.4.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3.2.4.1.4.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3.2.4.1.4.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3.2.4.1.4.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3.2.4.1.5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有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委托见证时送见证取样的试验室,见证取样试验室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书,送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应送承担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室备案。

3.2.4.1.6见证人应按照施工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旁站见证,按照规范要求现场随机取样,并按标准要求取样制作试块,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施工部位、样品名称、数量、取样日期、见证人制作见证记录,在试验单上取样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试件共同送至承担见证取样的试验室。

3.2.4.1.7承担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件上的见证标识后方可试验。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报告应加盖“有见证取样试验专用章”。

3.2.4.1.8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监站报告。

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加倍取样送检时也按规定实施。

3.2.4.1.9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当次数达不到要求时,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2.4.1.10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

对伪造、涂改、抽换或遗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2.4.2见证人的职责

3.2.4.2.1取样时见证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见证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取样员按随机取样方法和试件制作方法进行取样;

3.2.4.2.2见证人在现场取样后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应亲自封样加锁;

3.2.4.2.3见证人必要时应与施工试验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2.4.2.4见证人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见证人对有见证送检试验的真实性、代表性负有法定责任。

3.2.4.2.5见证人应努力学习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有关专业知识,掌握建筑材料、半成品等随机抽检取样方法,检测项目,质量标准性能指标及判定方法,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2.4.2.6见证人应建立见证取样档案,见有见证取样登记台帐表。

3.2.4.2.7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检测试验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的法定依据,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法定效力。

3.3施工质量控制

3.3.1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手段及措施:

3.3.1.1设置见证点(W点),停止待检点(H点)对施工工序质量进行控制。

3.3.1.1.1凡列为见证点(W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本工序结束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

3.3.1.1.2凡列为待检点(H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本工序结束后通知有关各方对控制对象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结束作业,等待检查,未经确认,则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停工待检点(H点),施工方均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规定整理隐蔽工程记录,有关自检资料办理工序报验手续。

3.3.1.2巡视:

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或缺陷并通知施工管理人员提出指令要求纠正并记入监理日记内。

3.3.1.3旁站:

监督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对于不正常、不正确的行为和活动及时指出,并要求及时完善、改正,并作好旁站记录载入监理日记内。

3.3.1.4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重要的分项工程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结构受业主委托,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活动。

 

3.3.2施工工艺流程

 

人工挖孔桩工艺流程图

 

巡视

H1

巡视

W1

巡视

巡视

H2

巡视

H3

旁站

旁站

审核

孔桩定位放线

不合格

检查

合格

首节孔桩开挖、浇筑护壁

不合格

检查

合格

各节孔桩开挖、浇筑护壁

孔桩成孔

不合格

检查

合格

钢筋笼制安

不合格

检查

合格

见证取样

见证送样

浇筑孔桩砼填芯试件制作

桩身检测试件送检

验收评定

 

3.3.3孔桩质量控制点作业明细表

序号

控制点

检查内容

参加单位

资料要求

1

H1

孔桩定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序报验单

放线成果表

2

W1

孔桩中心位置

桩径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3

H2

桩径、嵌岩深度、桩身垂直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地勘单位

设计单位

工序报验单

自检表

隐蔽记录

4

H3

钢筋间距、规格型号、数量、长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序报验单

自检表

隐蔽记录

3.3.4技术标准

①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一、表二的规定。

表一: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验收标准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主控项目

1

主筋间距

±10

用钢尺量

2

长度

±100

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1

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抽样送样

2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3

直径

±10

用钢尺量

 

表二: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位

见GB50202-2002中5。

1。

4

基坑开挖前量护筒,开挖后量桩中心。

2

孔深

MM

+300

只深不浅,用重锤测,或测钎杆,套管长度,嵌岩桩应确保设计要求的勘岩深度

3

桩体质量检查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如钻芯取样,大直径嵌岩应转至桩尖下50CM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4

混凝土强度

设计要求

试验报告或钻芯取样报告

5

承载力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一般项目

1

垂直度

按GB50202Z中5。

1。

4

施工时吊垂球。

2

桩径

按GB50202Z中5。

1。

4

用钢尺量,人工挖控桩不包括内衬厚度。

3

钢筋笼安装深度

MM

±100

用钢尺量

4

混凝土充盈系数

>1

检查每根桩的实际灌注量

5

桩顶标高

mm

30

-50

水准仪,需扣除桩顶浮浆层及劣质桩体

3.3.5检验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地基与基础

人工挖孔桩

定位放线

每栋单体及相邻地下室孔桩放线为一个检验批

成孔

根据成孔情况,一个孔桩以上构成一个检验批

钢筋笼

根据成孔情况,一个孔桩以上构成一个检验批

砼浇筑

根据成孔情况,一个孔桩以上构成一个检验批

 

3.3.6孔桩开挖要求:

3.3.6.1第一节护壁顶面应比场地高出150mm左右,按图进行锁孔,再次复测孔桩位置是否准确或移位,校准孔位后,往后每节护壁高度控制均应控制在800-1000mm,特殊地质条件下挖土速度应视护壁安全情况而定,在流砂、流泥区段每节高度宜小于500mm。

3.3.6.2护壁厚度严格按设计施工,上、下节搭接长度不小于50mm,护壁砼标号不应小于设计值,护壁施工在当天开挖,当天完成,模板拆除应在24小时之后,若护壁砼有蜂窝、麻面、渗漏现象,应及时补强,以防发生事故。

3.3.6.3同一水平面的井圈任意直径的误差不得大于50mm。

3.3.6.4如遇局部出现流动性淤泥或漏水时,施工应及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如减小护壁长度,加厚护壁,或采用钢板护壁等,保证施工安全。

3.3.6.5为保证桩的垂直度,要求每浇灌完三节护壁,须进行一次中心位置及垂直度校核工序。

3.3.6.6灌注桩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允许偏差见下表: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础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3.3.6.7清底、安放钢筋笼:

孔桩开挖到设计标高且通过地勘验收后应及时清干净孔底,按设计尺寸进行修整,抽尽积水,符合要求后立即安放钢筋笼,进行桩身砼浇筑。

3.3.6.8浇注桩身砼:

3.3.6.8.1进行砼填芯时应使用串筒,串筒末端离浇筑部位高度不应大于2m,采用插入式振动器振实。

3.3.6.8.2当孔底或孔壁有渗水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砼的浇注质量。

3.3.6.8.3浇灌工程桩应根据规范留置试块。

3.3.6.8.4砼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详见规范(GB50202-2002表5.6.4-2)。

3.3.6.9人工挖孔常见施工质量问题:

3.3.6.9.1护壁破裂倒塌:

原因分析:

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厚度施工,或浇护壁时,浇筑质量差。

应对措施:

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厚度、强度施工,并保证砼搅捣密实。

3.3.6.9.2挖孔桩成孔桩尺寸差:

原因分析:

护壁、模板面型差;开挖时未严格对中吊线控制。

应对措施:

在开挖时应仔细检查,予以避免。

3.3.6.9.3钢筋笼安放困难:

原因分析:

钢筋笼加工时绑扎质量不好,几何尺寸不准。

应对措施:

严格控制钢筋笼几何尺寸,下笼子前对孔进行检查修整。

3.3.6.9.4桩身砼浇筑不密实:

原因分析:

浇筑时未加串筒直接从孔口倒料,或孔内积水,振捣不够密实造成。

应对措施:

浇筑时应严格执行施工工艺要求。

3.3.7桩体检测:

塔楼范围内孔桩10%作超声波检测,砼浇筑前按检测要求预埋钢管或PVC管,其余孔桩作动测。

3.3.8工程验收:

3.3.8.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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