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讲座(下)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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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讲座(下)PPT资料.pptx

,参考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联合体成员节点工期违约问题,建筑法第27条第1款,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政府采购法第24条第2款,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员内部工期责任划分,上游联合体成员未按约定工期完成节点工期,下游联合体成员赶工确保总工期未延长的,下游联合体成员有权向上游联合体成员主张赶工费用。

上游联合体成员节点工期延误使下游联合体成员遭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不利于施工的各种情形,造成下游联合体成员节点工期进一步延误,上游,联合体成员应当承担节点工期延长损失的。

工期共同延误责任划分,工期发生共同延误的,按照下列原则在联合体成员之间划分工期延误责任:

按照过错比例划分联合体成员的工期责任;

过错比例难以确定的,由主导原因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如果共同事件既无法确定过错比例且难以区分主导原因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摊相应责任。

关于工期条款,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关于工期条款,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关于工期条款,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工期条款,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复工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

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六)关于质量条款,楼板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叉车转移油桶所引起的震动,但承包商认为其楼板的强度设计及施工均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

案例:

责任如何承担?

业主认为已经告知了承包商建筑物的用途(承受叉车转移油桶),并表明业主依赖于承包商的技术和判断力,因此,承包商的义务是让建筑物合理的适合所了解的使用目的。

如果发包人要求等文件中对于项目产能、功能、环境等有具体量化保证技术指标的内容,应明确允许的指标偏差范围。

由于国家标准、法定标准往往不能涵盖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所有承包内容的质量标准。

在实际填写具体的质量标准时,应当列明包含项目质量要求的合同文件名称,或者更具体地列明经检验、试验、试运行后项目应达到的前述主要技术指标及其允许偏差,以及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对发包人人员的培训等服务和提供的耗材、备件等的质量标准。

附件发包人要求,关于质量标准,案例:

伊吾东方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969号裁判日期:

2019.10.29,5.3培训,5.4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

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关于质量条款,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

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质量条款,5.5.2,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关于质量条款,6.3.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

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23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关于质量条款,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关于质量条款,6.4.2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

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关于质量条款,6.4.3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质量条款,6.4.3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

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总结:

发包人责任的承担,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工程总承包人有权主张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过错责任,工程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要求错误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设备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最低性能标准,或达不到发包人要求;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设计施工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或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工艺技术方案或标准、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有缺陷错误。

“,由于目前国内某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也包,括勘察在内,此时勘察就属于工程总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勘察资料也就不属于发包人应当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

但是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相关的勘察资料,则属,于发包人应当提供的前期资料之一。

”,对于法律法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原因导致的设计质量缺陷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

构成变更的可以主张增加的费用。

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联合体牵头方单独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签证等文件,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牵头方单独与发包人以外的主体签订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分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或工期问题,联合体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后,联合体成员内部可以以其并非分包合同发包人为由不承担责任。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模式下分包人、实际施工人造成质量或工期问题的联合体内部责任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的计算问题,工程总承包项目约定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约定无效。

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57号)设计使用年限分类,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的计算问题,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保修期应不少于法定的最短期限。

发承包双方约定竣工后有试验程序的,有关部分的保修期的计算,可以做相应的顺延。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设定竣工后试验程序后实际的保修期的终点,Y日,竣工后试验程序Y日,X日,设定竣工后试验程序后实际的保修期限,法定保修期的终点,法定保修期,顺延的保修期,注:

X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竣工试验开始之日的期限,X0,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区别?

置程序。

包括试运行,也系为检验工程是否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

而“竣工后试验”则是针对竣工验收之后而言的。

对于能源、化工等生产型项目来讲,竣工验收合格不代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要求完全能够得以实现,例如:

发包人在固定期限内的效率要求、产能要求,都有待于竣工后试验程序来加以进一步的检验。

工程建设的生命周期时间线按照“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第12条竣工后试验”执行,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

“竣工试验”与“竣工验收”虽仅有一字之差,但“竣工试验”实为“竣工验收”的前,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2竣工后试验,1.1.4.11竣工验收,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

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

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区别?

10.1.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4接收证书,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

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增加了10.5竣工退场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按约撤离人员、设备、剩余材料、遗留物品,进行地表还原并负担相应费用,保障发包人接收使用工程的权利。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情形下的质量评判标准,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如去除上述约定,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人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为由,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

有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责任,应结合设计、采购、施工与工程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因素综合认定。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评判标准,关于竣工验收条款,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2缺陷责任期,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关于竣工验收条款,14.5.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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