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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现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组织架构

2.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控制室)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含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防火巡查、防火检查

(1)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2)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制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公共聚集场所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取证并持证上岗。

5.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消防重安全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2)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部门人员、外来人员演练相关事项。

4)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

5)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6.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细真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标,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录清楚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的措施等;

第6)项记录,应当记录清楚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7)项记录,应当记录清楚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3)消防档案管理

1)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档案应当由保卫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承办机构或个人分散保存。

2)分类管理。

按照档案形成的环节、内容、时间、形式的异同,进行档案编号、立卷、分类管理。

3)按规定期限予以档案保存(见表)。

档案内容

保存期限

建筑工程的原始技术材料(包括图纸、产品资料、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等)

永久保存

建筑工程审核、验收、营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报告)

不应少于5年

故障维修记录

维护保养计划

维护保养记录

防火巡查记录

不应少于1年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

其他档案资料

按实际适时保存

7.火灾隐患整改

(1)一般火灾隐患,立即消除。

(2)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实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卸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8.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人员管理

(1)消防控制室人员

1)工作任务:

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

值机:

监视系统运行状况,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操作:

接到报警显示后,迅速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立刻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电话,之后报告当班总调度,当班总调度联系保安人员以及车间主管、经理等做好准备,启动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人员不要惊慌,在工作人员指引下有序的进行疏散、撤离,并使用通讯工具向单位领导报告。

火势扑灭后,恢复各种消防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

记录:

做好设备运行,故障排除、交接班等各项记录。

2)管理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②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③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离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回克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⑤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⑥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2)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

1)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2)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3)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4)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5)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3)志愿消防队员

1)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协助本部门消防责任人做好部门日常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查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后,作为灭火第二战斗力量,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火灾预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1.消防通道

1)泡沫消防车车身宽度为2.47米,抢险救援消防车车身宽度为2.55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少于4米;

2)转弯半径大于或等于9米;

3)消防通道严禁堵塞;

2.消防中控室

1)2人,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2)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应设置一部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的固定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

6)与视频监控室合并的中控室,应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人员,中控人员兼做视频兼做视频人员的,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灭火器

(1)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正常,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2)顶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环境干燥、结晶的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室外的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强腐蚀性地点,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3)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每组2-5具。

在有视线障碍的点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

(4)灭火器应定期检验、送修,理论上一年一次,每次送修灭火器数量不得超出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5)推车式灭火器形式机构应完好,宜设置在平坦场地,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不得设置在台阶上,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筒体被火燃烧过;

3)筒体有严重变形;

4)筒体外部涂层面积脱落大于1/3;

5)筒体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

7)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筒体的连接螺纹有损伤;

(7)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和报废年限

灭火器类型

报废年限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6年

出厂期满三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1年;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0年

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2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10年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备注

灭火器筒体、器头发生严重损坏时灭火器应作报废处理

4.室外消火栓

(1)使用专用的扳手转动消火栓启动杆,检查其灵活性,必要时添加润滑油;

(2)检查出水口闷盖是否密封,有无缺损;

(3)检查栓体外表油漆有无脱落,有无锈蚀,如有应及时修补。

(4)有无遮挡消火栓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5)检查管网供水情况是否正常。

5.室内消防栓

(1)箱体外由定期检查记录、消防箱锁、火灾报警电话以及消防管道组成;

(2)箱体内由消防水带、消防管道接口、消防水枪,部分还有火灾手动报警装置组成。

(3)操作方法:

1)打开箱门;

2)连接水枪;

3)连接水管;

4)打开阀门;

6.消防水泵房

(1)水泵房的们应为甲级防火门。

(2)泵房内消防设备名称及启闭状态标识应明确。

(3)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

(4)消防水泵启停应正常(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泵房手动启动)。

(5)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及主备泵切换应正常。

(6)泵房内应急照明、专用电话。

7.水泵接合器

(1)水泵接合器周围没有构成操作障碍的物品。

(2)水泵接合器接口应确保完好,闷盖齐全。

(3)水泵接合器闸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4)水泵接合器应表明其供水区域及管网类型(消火栓/喷淋)。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探测器不应该被遮挡、拆除。

(2)不得擅自关闭系统。

(3)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4)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5)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6)类别:

感温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

10.防火门

1)组件齐全完好,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2)常闭防火门应处于闭合状态,双扇防火门应该按照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3)常闭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

4)电动常开防火门,一键关闭,并反馈信号。

5)出入口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11.防火卷帘门

1)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2)防火卷帘的控制应能正常,主要包括自动控制(探测器报警后联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操作)、手动功能(操作卷帘门自动运行的电动按钮)和机械控制(手动操作位置一般都应设立在卷帘轴一侧)。

12.防排烟设施

1)送排风机电控开关应置于自动状态。

2)自动、手动启动加压送风系统,相关送风口开启,送风机启动,送风正常,反馈信号正确,自动、手动启动排烟系统,相关排烟扣开启,排烟风机启动,排风正常,反馈信号正确。

3)排烟口现场手动开启及联动启动正常。

4)防排烟机房应急照明正常,并保证连续供电和正常照度。

13.消防安全标志

14.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由疏散方向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组成。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消防疏散标志应设置在距离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m;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到上方,间距不应大于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离室内地面距离应为2.2-2.5m。

3)灯管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15.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应设立位置: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以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通道。

应急照明要求: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1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是否畅通、被占用、被堵塞,不得设置门槛,在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是否安装栅栏、卷帘门;门是否锁上;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疏散方向。

2)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是否能够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的可靠性。

3)窗口、阳台。

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4)各楼层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图上应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

17.动火作业

1)焊工应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电气焊工应按照电气焊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5)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及未燃烧充分的物品。

18.安全用电

1)电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

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电工操作;

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距离0.5m以上;

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6)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三、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

(1)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只能设置一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防火间距

(1)在建工程距离危险品库房应不少于15米;

(2)在建工程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应不少于10米;

(3)在建工程距离固定动火作业现场应不少于10米;

(4)在建工程距离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应不少于6米;

(5)建筑工地职工宿舍用房不应多于10个,房与房间距应不少于3.5米;

3.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2)施工现场周围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4)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环形临时消防车道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除了应设置回车场外,还应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米,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且不应超过6米;

5.在建工程临时疏散通道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少于1.5米,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为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米,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米;

3)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4)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5)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6.阻燃安全网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7.灭火器的配置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1)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立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为15-40米;

3)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出,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4)高度超过100米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度不宜超过100米。

9.应急照明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米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10.可燃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照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应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对方,高度不应超过2米,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少于2米,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11.施工现场用火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例如焊工证等。

3)焊接、切割、烘烤或者加热等动作作业前,应对作业新厂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者隔离。

4)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立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5)五级以上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6)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8)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施工现场禁烟。

12.施工现场用电

1)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者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2)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照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离配电屏2米范围内不应对方可燃物,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域。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应少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应小于500mm。

8)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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