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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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讲义

I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一节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原则和范围

招标投标制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

我国于1981年开始逐步试行招标投标制,并于1984年在全国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需要,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市场中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以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之一,现在均采用招标承包制。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招投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招标投标法》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2000年5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即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河北省规定的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项、第

(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招标行政监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和投标所涉及的概念

(一)招标

——由发标单位提供拟建工程的建设规模、使用要求和建设期限,由愿意承担项目的人(或单位)按照发标单位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提出自己的价格,填好标书进行投标,这个过程就叫做招标。

招标人(或单位)通过招标的手段,利用投标人们之间的竞争达到货比三家,优中选优的目的。

1.招标的实质是选择资质、信誉和技术手段良好的施工企业。

2.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由于邀请招标是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

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或地方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对招标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二)投标

——投标是由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招标文件的承包商,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所提出文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做出自己的报价,填写标书,将密封的标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单位),参加竞争及争取中标的过程。

1.投标的实质就是取得承包权。

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成。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评标

——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过程。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别和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投标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按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2)细微偏差

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改正。

(5)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在严格地通过了资格预审和其他评标内容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适宜采用的。

具体做法是将招标者按报价高低依次排队,取其报价接近标底而略低于标底的投标者三至四个,再结合投标文件中有的具体实施措施,综合比较,择优定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做法是由评标小组将事先准备的评标内容进行分类,并确定其评分标准,然后由每位评标小组成员无记名打分,打分的依据是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管理目标对照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和报价,最后统计投标者的得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6)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③开标记录;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⑤废标情况说明;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⑦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⑧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⑩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

三、招投标工作流程

3.1招标前项目登记

⏹招标人应对工程审批情况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登记。

为防止虚假招标,项目发标前,招投标监督人员应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2自行招标的监督备案

⏹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相关资料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3.3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工程网”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

建设部2001.6.1发布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14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和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2002年7月31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关于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告,指定《河北经济日报》、《河北日报》、《河北工人报》和《河北招标信息网》为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

⏹确定公告媒介的原则:

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

3.4投标报名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方式:

1.持企业身份认证锁的投标人,可以登陆“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报名系统实现远程报名。

2.持投标企业IC卡到各市交易中心刷卡报名。

3.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书面发售或通过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但应在招标公告或预审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得途径。

⏹2.6编制投标文件

⏹2.7递交投标文件

⏹2.8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开标前在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下,从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到场参加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9开标

⏹2.10评标

⏹2.11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12中标公示

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3.13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4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15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向所在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委托担保合同及保函、保证书等担保文书应同合同一起备案。

3.16发招标投标备案意见书

3.17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中“工作记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

四、我国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程序:

①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②决定招标方式,公布招标信息;

③投标人报名及资格预审;

④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

⑤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

⑥澄清及答疑;

⑦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⑧发“中标通知书”;

⑨签订承包合同。

投标程序:

①投标选择;

②向招标单位送投标申请书;

③接受招标单位的资质审查;

④审查通过后,购买招标文件;

⑤参加工程现场勘察;

⑥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

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投标报价;

⑧填写投标书,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或开标地点);

⑨参加开标;

⑩中标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未中标,退回招标文件资料。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土建工程或成套设备,在正式组织招标以前,对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进行的预先审查。

1.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

基本资格预审和专业资格预审。

基本资格是指供应商的合法地位和信誉,包括是否注册、是否破产、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

专业资格是指已具备基本资格的供应商履行拟定采购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经验和以往承担类似合同的业绩和信誉;

(3)为履行合同所配备的人员情况;

(4)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5)财务情况;

(6)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分布、人员结构等。

(7)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资格预审程序包括: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自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预审;3)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隐瞒实施、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资料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首先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最后进行资格评定。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个国家或组织通常会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资格预审文件可以由采购实体编写,也可以由采购实体委托的研究、设计或咨询机构协助编写。

(2)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

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一般是通过在官方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进行的。

资格预审通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采购实体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工程)规模,主要工程量,计划采购开始(开工)、交货(完工)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售价,以及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最迟日期。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资格预审通告发布后,采购单位应立即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必须按资格预审通告中规定的时间,截止期后提交的申请书一律拒收。

(4)资格评定,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只有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有权继续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缩小供应商的范围,避免不合格的供应商做无效劳动,减少他们不必要的支出,也减轻了采购单位的工作量,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有什么不同?

现行招标为什么大多采用资格预审?

依据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看,有三种情况:

其一、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正式投标。

其二、公开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而是在招标公告时,在招标公告上列明资格条件,即资质和业绩条件,以便投标人自行评定自己是否符合投标资质和业绩的条件,符合时再去购买招标文件。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求提出资质和业绩情况,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

如果评标时在资格后审时,不合格投标人则将被淘汰。

其三、邀请招标进行资格后审,通过市场调查或对市场的了解,邀请合格的投标人直接购买招标文件,由被邀请的投标人直接投标。

但评标时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资格后审,一旦发现资格和业绩达不到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时,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权淘汰其投标的。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

采用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好处是:

(1)可以事先了解投标人的情况;

(2)可以吸引有实力和有经验的投标人投标,因为这可以抑制有竞争力的但无实力的小公司投标;(3)减少评标工作量;(4)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潜在投标人可以事先评估自己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资格预审的要求, 评估自己不符合要求时,只花费了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省去了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等各种费用,可大大减轻潜在投标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招标文件

1.概述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编制并发布的纲领性、实施性文件。

在该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各投标单位以及选中的中标单位必须遵守。

招标文件对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自身,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程招标单位,即具体负责组织并开展工程设计或施工,或物资设备供应,或建筑材料供应等招标工作的机构。

招标单位不一定是建设单位。

而“招标人”则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亦称业主。

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2.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各项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其中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长度,结构类型,层数,檐高和附属管线工程,庭院工程,绿化工程等说明)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的说明,对工程质量、装修标准和照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

总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

(2)招标方式及对分包单位的要求。

(3)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理办法。

其中由建设单位供应现货的,应写明品种、规格和供货时问等。

(4)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项的百分比。

(5)对现行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增加的条款。

(6)投标须知。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企业编制、密封、投送投标书应注意的问题;无效投标书的有关规定;有关竣工结算调价系数的时限规定;评标办法及中标优先条件;对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要求及名额限制;场地勘察、答疑;投标书送达和开、决标时间,地点的安排;对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要求及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企业询问有关问题的方式和时间;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7)建设单位认为必须向投标企业明确的问题。

(8)招标文件附件的内容:

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图纸;招标工程范围内的单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实物量清单;所有定额项目中己注明是“参考价”、“暂定价”的材料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材料项目清单中相应注明其名称、单位、“参考价”、“暂定价”;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各清单;委托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设备、家具,包括进口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暂定价。

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到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准确。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一般不得修改;必须修改和补充的,须经招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若干天,以正式函件送达各投标企业。

二、标底文件

1.概述

所谓“标底文件”,通常称作“标底”,亦称底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用以作为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2.标底文件的编制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3)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和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标底文件的编制依据

(1)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等文件。

(2)全部设计图纸(包括符合设计深度的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图以及配套的各种标准或通用图集)和有关的设计说明。

(3)已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4)当地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预(概)算定额及其相配套的材料预算价格和设项备价格。

(5)当地的现行各项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6)建设部颁发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当地的补充定额或实施细则等规定。

(7)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和提前工期等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4.标底文件的内容

①标底编制的综合说明;

包括招标工程名称、性质、地点、法人代表姓名等;招标工程概况,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单项工程名称、招标工程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总金额、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定额工期、计划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②标底价格;

(包括标底价格审定书、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计算书、现场因素和施工措施费明细表、工程风险金预算明细表、主要材料用量表等。

③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

④标底附件;

(附件包括:

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特殊施工方法等。

⑤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

主要表格:

①标底编制说明。

②标底价格汇总表。

③主要材料清单价格表。

④设备清单价格表。

⑤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⑥措施项目价格表。

⑦其他项目价格表。

⑧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⑨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5.标底文件的编制方法

计算标底前必须对编制标底的依据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变化要做到心中有数,以提高计算标底的可靠度。

国内标底的计算编制方法,基本上同预算或概算的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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