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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华城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___

住所地:

杭州市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1001室邮编:

310012

联系电话:

88255592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送达地址:

邮编:

乙方是指:

房屋的租赁人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

坐落位置幢区室

地下车位:

泊位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在与业主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前期物业服务:

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2、专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称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中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作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3、自用设施设备:

指一套房屋内部,由房屋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家居用品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线缆等设备。

4、共用部位----指物业主体共用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抗震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6、房屋交付使用---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交房手续,或开发商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入住通知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限定期限内非因开发商原因不办理相应手续的,均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开发商通知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华城花园业委会成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盖、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须从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建筑共用部位除外。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高压泵房、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变频水泵、天线、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安装在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五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物业标识系统等。

第六条公共绿地、公共区间植物、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日常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生活垃圾日常清运,观赏水景的日常清理。

第八条协助维持大楼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秩序监控、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第九条管理开发商移交的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条协助组织开展写字楼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对乙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项目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等措施,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因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或需要特约服务时,在乙方提出委托时,甲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服务目标。

1、承接项目时,对办公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2、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3、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4、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5、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项目。

6、物业维保期后,如果房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则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并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决定是否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对房屋共用部位日常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8、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保记录齐全。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

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9、定期检查排水、排污管道。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

10、公共环境:

定期清扫办公楼楼道、大堂、停车场、绿地,日常垃圾清运;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保持环境整洁。

11、绿化:

日常养护记录齐全,对草坪、花卉、绿蓠、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2、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大楼实行秩序维护员24小时门岗执勤,定期巡逻制度;监控岗位24小时值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进出大楼的车辆实施证或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进出大楼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3、甲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检、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故障需要中、大修的,及时报告开发商、业委会处理,并抄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费

甲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以下收费不含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地面新增泊车位管理以及游泳池、网球场、蓝球场、羽毛球场等特殊文体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费用。

1、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①高层办公楼:

  4.50 元/月.平方米(不包含电梯、水泵等公共能耗);

②高层办公楼电费、公共能耗费按每户200平方米以下预收1500元周转金,200平方米以上预收2500元周转金,具体公共能耗费分摊方法详见附件2;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③物业服务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不包含公共卫生间易耗品);

④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不包含绿化租摆);

⑤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秩序维护费用(地面新增泊车位管理以及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等特殊文体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费用另计);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法定税费;

⑩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计收方式

1、自业主方通知交付房屋起,乙方应全额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

首次办理交付手续时,乙方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

2、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如本物业区域实行二次供水或供电,不具备乙方/物业使用人直接向供水或供电单位缴纳费用条件的,乙方/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本户计量表显示的使用费用,并共同对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乙方/物业使用人实际使用额占分表用量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每月一次结算付清。

为便于按时与供水或供电单位结算缴纳费用,不因拖欠费用造成停水或停电影响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乙方/物业使用人在交付时应预缴用水或用电费用元,以保证及时结清水电费。

甲方仅在乙方/物业使用人交纳的预付金范围内承担代付义务。

待预付金代付完毕后,甲方有权停止供应乙方/物业使用人用水用电,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4、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乙方与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并非本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5、乙方交纳费用可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或通过银行汇款至甲方帐户。

第十六条物业内车位权属确定依照法定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

甲方根据约定对物业内车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服务手册》和其他相关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邮件、公示、电话或短信通知等方式进行告知)。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的行为。

如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责任人赔偿;

5、根据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费用;

7、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编制物业经营性收益的使用计划向业主公示;

8、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甲方管理服务过程中,及时在公告栏内张贴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公示十日;

12、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但不承担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3、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好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将物业档案和物业用房、公共经营性收入余额等交还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至合同期满之日止。

如合同已经到期但甲方仍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费用可计算至甲方最终离场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

若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物业质量问题或管道堵塞导致溢水和漏水等财产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依据本协议及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及公共区域能耗费用等。

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及办理交接手续时,须详细填写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栏以及各类表单上的各项内容,并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以及至少2个通讯号码,乙方应保证本协议中乙方信息栏内容及乙方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准确,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或依法送达函件时能及时联系上。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乙方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的地址或户籍地址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寄发邮件的,不论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乙方通讯号码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否则视为已送达。

甲方在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函件时,已经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仍不能送达的,甲方可采取在物业门口和办公楼内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6、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若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窗台边、阳台边摆放、悬挂物品或搭建物体,以免造成物品从高处坠落。

若因此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转让房屋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1、遵守物业使用规定,不改变房屋及机动车位等使用性质。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3、不得在电梯轿厢、楼道、门厅等物业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上粘贴小广告或进行乱涂乱画等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否则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整体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加收违约金;乙方拒不缴纳费用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禁止该物业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甲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双方在此特别明确,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和天灾如台风、雷击、暴雨等,或政府行为等非甲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导致物业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中断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2、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安装在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因须从业主/物业使用人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建筑共用部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6、非因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7、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造成的损害,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仍发生的。

8、非甲方原因,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9、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仍发生的。

10、乙方、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11、自乙方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12、因甲方书面建议开发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乙方改善自用、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配合改进管理措施,而开发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13、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者。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水费、电费或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客观原因导致甲方物业服务成本增加,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水费、电费或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比增长相应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由甲方在园区内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进行收费;或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减少人工配置,并在园区内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结束后,按照甲方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标准及人工配置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同意若甲方持续亏损一年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撤出大楼管理,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正文连同附件共17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责任不受本协议生效日期的影响。

附件1:

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办公楼装修(业主)须知

 

甲方(章):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

写字楼装修(业主)须知

为加强写字楼装修管理,保证大楼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大楼外立面的统一、美观,维护写字楼的高品质,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装修得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大楼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

一、装修流程说明:

(一)动工前

1、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拥有的物业为非住宅项目,所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据实际办公使用情况的装修均须向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或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相关的批复。

2、乙方或乙方授权使用人与装修单位负责人在装修施工前,持装修方案(包括写字楼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水电图、空调管线图等)、装修资质证书、政府部门装修申请批复等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填写《写字楼装修登记备案表》,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消防责任书》。

由于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的审核、备案、装修管理的管理,仅局限于保证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等不会因装修施工的原因,遭致人为的损坏,进而影响设施设备的运行,因此,该种审核、备案及管理并不代表对装修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等的认可。

3、乙方办理装修备案手续时具体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装饰装修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若乙方的办公空间内部分隔装修涉及到对单元内进行分隔,改变原消防平面,必须向所在地区消防大队或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携带加盖企业公章或业主私章的同意装饰装修的亲笔委托书(附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乙方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无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由乙方出具装修施工单位性质情况说明并签字。

5、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须申办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未办理临时出入证人员不得进入大楼施工。

6、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板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办公单元分隔结构、改变大楼外观等装修行为,乙方应向大楼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经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装修许可单。

7、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办理《装修备案证》。

乙方必须在领取写字楼《装修备案证》后方可进场装修。

(二)施工时

1、乙方或使用人对办公单元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2、请乙方按书面告知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3、请乙方督促装修施工人员按管理规定实施规范操作,并在办公单元入口张贴《装修备案证》。

物业服务中心对办公单元装修活动进行日常的巡视、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4、请按物业服务中心要求安排运送装修材料(垃圾)的时间及途径。

5、请勿在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管道井、公共卫生间等堆放装修材料及杂物,否则,业主须及时清理并承担一切清理费用。

6、请勿在公共区域,或未经物业服务中心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驳公共电力,所有工程必须于所属单位内进行。

7、请注意保持装修现场的环境整洁。

切勿在办公时间内喷、刷油漆、在公共区域搅拌或遗溢水泥沙浆、水晶腊液等相关材料,以免造成空气污染,影响他人正常办公。

8、每日工作完毕,请关闭所有门窗、水喉及电闸,方可离去。

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9、严格执行本物业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

无业主入住:

8:

00时至20:

00时

有业主入住:

A、周一至周五:

8:

00时至12:

00时,14:

00时至18:

00时;

B、双休日及节假日为8:

00时至18:

00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10、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通行,不得造成公共部位的损坏和污染,装修施工废弃物,应装袋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确保沿途清洁。

11、装修施工时,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和损坏、墙面、楼面的渗漏水。

12、改动防水层须事先得到有关政府批准及物业服务中心许可。

如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13、禁止在外墙上擅自贴面砖、安装遮阳棚、雨棚、铁架、花架、天线、招牌等破坏外立面的整体美观。

14、乙方办公单元装修违反房管、规划、环保、绿化、城建、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5、物业服务中心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办公单元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对规劝无效的,物业服务中心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或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三)完工时

1、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物业使用人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参加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退场手续、退还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办公单元装修竣工图纸存档,以便于物业服务中心今后维修备查。

3、消防变更工程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并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须限期整改,再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复验,直至合格。

5、若有装修杂物弃置于公共地方,请即时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装修管理细则

(一)施工期间须遵守如下消防要求

1、不得使用电炉及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

2、动用明火须拟定防火措施,明确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3、电焊、气焊等特殊工作的操作人员均需有电工、电焊工等操作证,并按相关作业规范操作,不得无证上岗。

4、改动消防设施必须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装修工人不得随意拆改烟感、喷淋等消防设施。

5、施工中若需使用油漆等易燃材料时,需提前做好储存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控制存放量,施工完毕后,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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