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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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1)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督导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
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1.核心知识包括:
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咳嗽、咳痰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
咳嗽、打喷嚏掩口鼻,不随地吐痰。
2.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养成开窗通风习惯,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3.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
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
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
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
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作出明确诊断。
筛查密切接触者。
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
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2)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3)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
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4)适时开具复学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个月)。
2.学校措施。
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
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
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
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
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幼儿园师生定期体检制度
为了全体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加强和提高师生体检质量,便于统一管理,保护和增进师生健康,特制定师生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学生体检:
1、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健康检查。
2、学生体检由昌邑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完成。
3、检查方法:
每学年学生。
4、检查内容:
形态:
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血压。
内科:
心、肺、肝、脾。
五官:
听力、耳、鼻、扁桃体、沙眼、龋齿、色觉、视力。
外科:
头部、颈部、胸廓、四肢、皮肤、淋巴结。
化验:
血红蛋白。
检查结果记录在健康单上,对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发“告家长书”,以便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健康状况,陪同孩子前往医院复查,及时得到治疗。
卫生室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并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归档工作。
二、教师体检:
1、我校每年都组织全体教师到昌邑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员工体检
2、体检项目:
内科、外科、五官科、妇科等
3、体检结果由工会整理、归档。
幼儿园缺勤学生追踪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缺勤学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因事、因病不能到园者,应由家长向班级老师出示请假条或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
如因突然发病,无法由医院开具证明者,也务必由家长及时向班级老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假条或医院证明。
二.班级老师在得知幼儿因病或因事不能到园的情况后,应立即弄清幼儿的请假事由或病情并进行追踪,作好记录。
三、对在园幼儿,每位老师要密切关注幼儿的身体状况,如发现幼儿身体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四、生病幼儿病愈返园,必须由正规医院认定,隔离期满身体痊愈后,才可进园。
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南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形成一个完善的学校结核病预警系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不发生结核病暴发和流行,建立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刘辛佳
副组长:
王芳萍
成 员:
付晓、刘新升
2、工作小组:
组 长:
付晓
副组长:
史英娜
组 员:
姜欣欣、闫洋洋、褚秉杰、徐倩倩、孙媛媛、刘莹莹、陶玉玲、侯晓彤、李艳君、杨澜、黄晓佳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
应做好监管、督察作用,及时转达上级有关工作精神,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协调工作.
2、工作小组:
加强协作,保证信息畅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学校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1)保健医生: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预防结核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利用广播、班级黑板报、学校橱窗、校园网站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各班级教室要坚持每天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健康的生活、学习习惯,讲究好个人卫生.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室外活动时间,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
(2)教务处、年级组、班主任:
协助学校积极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消灭“四害”活动,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条件,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制度和学校卫生监管力度,保证校内无垃圾、无杂物堆放处.
(3)办公室、教科室:
加强对教师的防病、治病、饮食安全等教育,提高全体教师的防病意识.
(4)学生患传染病愈后,须持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及有关化验单,经学校确认后方可复课.
三、工作制度
1、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学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5、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
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7、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要经常通风,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四、注意事项
1、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向卫生室老师汇报,卫生室老师诊断为疑似病人后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石峰区卫生防疫站、株洲市教育局.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五、结核病疫情报告程序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学校内形成杜绝结核病疫情网络,发现结核病疫情按照工作流程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学校以及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做到: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在学校内扩散.
学校结核病防控预案
结核病应急处理预案为了有效控制结核病在我校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1、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学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我县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2、组织领导我校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结核病防治工作。
组长:
刘辛佳
副组长:
付晓
成员:
姜欣欣、方亚迪、韩启玲、杨晓岚
3、防范措施
1、加强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结核病防病意识,保障师生健康。
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如:
选择主题班会、观看宣传光盘、黑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也可根据本校特点,开展具有特色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以提高广大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2、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学生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
学校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进行空气消毒,并经常开窗保持场所内空气流畅,以保证室内“微小气候”符合卫生要求,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3、及时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
对有咳嗽超过两周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4、每年对学生开展一次结核病预防性体检,体检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具体体检办法按体检方案实施。
预防性体检为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
在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时,发现结核菌素实验强阳性反应者,应立即转送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X线胸片检查和痰检,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者,应进行正规治疗和管理;对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未定诊为活动性肺结核者,要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预防服药。
4、疫情报告
1、学校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结核病人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向上级报告疫情。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时,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胡状乡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疫情。
5、应急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应急响应等级共分为四级,即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其启动条件是:
当我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结核性胸膜炎),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6、应急响应行动
1、对患者的处置:
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教职员工),立即休学隔离治疗,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传染性消失后,凭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校治疗,由校医或家庭督导员负责治疗管理,确保规则用药。
2、应急响应行动:
四级响应行动:
对其密切接触者——教师、同班同学和同宿舍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三级响应行动:
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6%以上。
二级响应行动:
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7%以上。
一级响应行动:
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8%以上;之后在第三个月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9%以上。
在采取以上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时,我校结核病筛查由校医院组织实施。
结核病筛查为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
3、对重症感染者的处置:
在结核病筛查中,发现的重症感染者即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的学生,应给予自费预防性治疗,防止其以后发病。
七、责任追究为避免结核病应急事件特别是一、二级应急事件的发生,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当学生发生可疑结核病症状或确诊为结核病病人时,校医院医生应积极向西电集团医院转诊报告,并写出转诊单。
学生得到医生告知未按要求及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由此而引发病情加重、感染他人的由该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如果校医未及时转诊超过两周者(以转诊单日期为准),则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追究校医的渎职责任。
2、应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和针对疫情发生而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
幼儿园晨午检制度
1、坚持做好幼儿晨午检查,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它是幼儿保育工作的重要一环,决不能马虎从事。
2、晨午检值班教师必须在幼儿园规定的到校时间前到位,做好幼儿随到随查。
3、认真做好每一项检查,不能潦草走过场。
认真做到:
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4、值班教师每天必须两次将检查记录及时通报园长和有关保教人员。
5、在检查时如果发现幼儿突发疾病应及时通报家长、园长、并及时送往医院,不得延误。
6、发现幼儿有慢性疾病,应及时向家长通报,并建议监护人对其进行治疗。
7、对于低龄幼儿又无家长接送的孩子,如果发现不讲卫生的现象,教师当场帮助其洗脸、洗手、擦鼻涕、梳头等。
8、发现值班教师工作不认真,不按时记录,园所有权批评教育,如果不服从管理,屡犯者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