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党政和企业领导人如何处理劳动纪律与诉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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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党政和企业领导人如何处理劳动纪律与诉怨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党政和企业领导人如何处理劳动纪律与诉怨
WorkplaceDisciplinaryRulesandProceduresinMalaysiaandSingapore
林世知
(博士曾任联合国日内瓦国际劳动机构研究员
新加坡暨马来西亚劳资关系专业顾问机构顾问)
引言
在今天的研讨会中,我要和各位分享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人力部如何执行工商企业,包括服务业、政联企业和私人企业和机构,无论是无限或有限公司(PrivateLimitedCompany)之大小型企业。
这些用人单位如何执行职工的工作纪律和诉怨。
同时也讨论政府人力部和政党,在接到各类的职工投诉,被用人单位之惩罚或开除是不当的WithoutJustCauseorExcuse、不公平的或被冤枉的时候,政府和政党如何处理这些投诉。
首先我简短的讨论行为不检的定义,然后用较多的时间讨论人力部和政党如何处理这些纠纷。
(第三篇至第七篇)
第一篇行为不检之法律基础与范围
第一章纪律的目标是共生和共享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用来使公司全体人员向着一定的目标共同合作、和谐而顺利的向前发展。
纪律并不是残忍、粗暴的控制,而是温和和紧张一齐应用的力量。
借着它来发挥良好的工作道德,良好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工作方法。
使劳资之间有公正、共生、共享与发展。
第二章行为不检与处分
第一节行为不检之精义
一、行为不检之意
是一种故意违反规则的行为,破坏了规则或法律,一种被禁止的行为,而不是单单疏忽或失败。
任何破坏纪律的行为,都有可能是行为不检。
但我们不能把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行为不检,详细的列出。
因为必须依每一件案件的事实来做决定。
同时也必须依该员工的职业性质,而断定其纪律水准应多高。
例如,一位酒店餐馆招待员,企图打经理。
他不满被开除,上仲裁法庭投诉。
法庭支持雇主把他开除,因餐馆招待员之个性,必须和气、忍耐、有礼貌、令人感到舒服、愉快。
因此,点多几道菜来吃,餐馆才有较多盈利。
但这招待员性情冲动,不适合在餐馆业工作。
另一宗案件,两位技工在钢铁厂内打架,雇主只开除当中的一位。
法庭判雇主须重新雇佣那技工,因雇主不公平的惩罚,只开除一位。
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不检,例如破坏,不服从指示,打人,骂人,偷,欺骗,不诚实的报告生产量,迟到,早退,赌博等,都是故意和主动的行为。
不小心,过失,失败或疏忽等是无意的,不能当作行为不好。
但经常疏忽,或一次严重的疏忽,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的损失,则可当作行为不检,将受到惩罚。
二、行为不检之范围
1.当员工的行为对雇主的名誉有害或不利。
2.当员工的行为与执行其职务时有相矛盾不一致,恐吓或打架。
3.员工的行为对雇主有危险,而不能收容他任职。
4.员工的行为非常不道德,使到所有人都认为该员工是不可信任的。
5.员工的行为使雇主不能再信任该员工。
6.员工的行为表现出他受到其职务的引诱,而不能好好的正当的执行其工作。
7.员工无礼的行为,不尊重上司或破坏工作地点的安宁。
8.员工拒绝服从上司。
9.员工经常疏忽其职务。
10.员工的疏忽,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11.迟到或旷工。
12.在工作时睡觉。
13.赌博。
等等不胜枚举。
三、雇员在习惯法CommonLaw中应遵守之纪律
1.必须亲自执行其任务,不可由他人代替。
2.必须小心负责雇主所指示或吩咐的工作。
若执行职务时,由于其疏忽而使雇主蒙受损失,他将负赔偿之责。
3.忠于雇主,即不可泄漏雇主之业务之秘密信息。
4.以雇主之名誉而收之任何款项必须交还雇主。
5.服从雇主的命令或指示。
6.无论在职或将离职,不可带走雇主之任何文件。
在习惯法中,任何雇员,不论他是否在雇佣法令(EmploymentAct)或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RelationsAct)下;也不论他是否是职工会会员;也不论他是否是当地公民或客工,都必须遵守习惯法。
第二节行为不检与疏忽
Misconduct&Negligence
行为不检与疏忽是两件事。
某些疏忽可能造成行为不检。
我们根据其行为而推论出其疏忽,但不一定是行为不检,它是须被证明,证明他行为不检,而不是用推论出来。
第三节执行纪律之依据
1.劳动法中说明的哪些行为是毁约,哪些行为将被雇主处分等。
2.厂规。
厂规往往是雇主自己拟定,这类厂规必须合法才有效。
在有职工会组织的公司,厂规有时是劳资双方谈商后写在集体合约(CollectiveAgreement)。
3.个人合约(IndividualContractOfEmployment)中往往只是简单提到必须小心工作。
保守公司秘密资讯。
忠于公司等。
第四节行为不检之处罚
一、执行处分时雇主的权柄是否无限
员工被证实他的确犯规时,他将受到什么惩罚,这是由雇主去决定,法庭不过问,除非在下列情形中,部长或仲裁法庭则有权干涉:
1.敌对工会或不公平劳工作风或牺牲。
2.在处罚他时,不公平的处罚他,违反了自然公正法则,即是没告诉他犯了什么错,没给他机会辩护。
3.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该雇员犯规。
4.对该雇员的惩罚太严重。
5.用扣工资作为纪律处分,雇佣法令有关合法扣工资条文,没授权让雇主这么做。
有些雇主规定员工迟到3分钟扣15分或半小时工资作为惩罚,这是劳动法不许可的。
6.把雇员的处分对外界公布,这是人权问题。
第五节纪律处分之种类
雇主可根据事件之轻重,选以下适当的处分。
a.口头提醒/警告
b.书面警告
c.调换工作,但不是更换职位(工资没减少)
d.调职
e.不能升级(减少升级机会)
f.取消特权或享有权
g.受某些限制
h.降级
i.调换工作时间
j.不能做超时工作
k.延后加薪
l.取消奖励金
m.赔偿他在工作中因疏忽或违约而损坏雇主财务,所扣之数目,须先获人力部总监批准,而且以不超过25%月薪为限.
n.有薪暂时停职
o.无薪暂时停职
p.开除
q.其他
第六节诉怨程序
目的是使员工与雇主能尽快和公平的解决“诉怨”。
任何问题或诉怨应由员工本身向其直接上司提出。
若不能解决,才向高一层上诉。
大家必须注意,在诉怨过程中,劳资双方必须保持正常和良好的关系,使到双关方有充足的机会去执行他们的职务
雇员申诉程序
顶头上司厂长人事部劳资会议时间
工友总经理
立刻
五工作天内
五工作天内
五工作天内
工会公司人力部调解官劳动争议仲裁庭
工会代表公司代表
工会代表公司代表
第二篇劳动法中有关如何处理纪律之条文
雇佣法令EmploymentAct
第十三条:
故意不履行合约。
任何一方若蓄意破坏雇佣合约条文,则对方可不发通知书而终止该合约。
第十四条:
受雇者行为不检
1.雇主经过适当的调查后,若因其雇员行为不检,未履行其明示或暗示之服务条件:
a)可不经预告而予以解雇;或
b)将该雇员降级;或
c)雇主若认为公平或适当,也可给于较轻的惩罚,如果一项惩罚是无薪暂时停职,但此期间以不超过两周为限。
2.为本条第
(1)节条文调查用途,雇主可暂停其工作不超过两周,但需付给他这个时期不少过一半的薪金。
倘若该调查未有揭露雇员任何行为不检,雇主则须恢复其所扣留之薪金,即全数给予该雇员。
第十五条:
合约何时被视为雇员破坏
若雇员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以上而事前未向雇主请假。
除非有合理之理由,同时在未旷工前,或在旷工时期内已尽快的通知。
或已预先企图通知其雇主关于此旷工之原因。
(因为篇幅关系,其他不十分重要的条款未列出)
第三篇雇员被不当开除可到何处申诉
当职工被解雇时,首先他可以在其公司内依照纪律上诉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撤消对他的惩罚。
若不能得到解决,有哪些法定方法可向法律求助?
他可选择以下任何一个方法:
一、依据大马雇佣法令(EmploymentAct)
第14
(1)和第69(3)条款,唯有在雇佣法令定义范围内的职工,每月薪金不超过5000元者,才可引用这条文。
雇员必须在60天内向人力资源总监(DirectorofLabour)求助。
他在审查整个案件后将作以下任何一项判决:
a.判决支持雇主开除该雇员,因其行为不检(Misconduct)。
b.判雇主不能开除(Dismiss)该雇员,且必须支付:
∙解雇通知书薪金(Wageinlieuofnotice)。
∙解雇补偿金(indemnity)和他能在合约中(contractofservice)获得之现金。
c.凡不服从付款者当作犯罪论。
二、依据马来西亚工业关系法(劳动争议仲裁法)(IndustrialRelationsAct)第20条:
被开除的职工也可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法要求复职。
劳资关系法令定义内的职工,指无论该人是否工会成员,各阶层各职位的员工,没有薪金顶限。
因此,可说是包括所有职工。
1.凡员工被开除,若认为雇主开除他是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可在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书面提出要求在原职上重新雇佣。
2.总监接到申诉后,他将采取必要的行动,使该案件尽快解决。
倘若他证实员工的要求不可能得到解决,他将通知部长。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
1.部长接到总监之通知后,若认为有必要,则把案件呈交劳动争议仲裁法庭处理。
2.仲裁庭的判决是最终的,任何人不能在任何法庭对开除案件提出上诉。
四、被开除者或解雇者,也可依雇佣合约和习惯法,在高等法庭个别提
出民事诉讼,要求复职和赔偿。
开除
大马劳资关系法令大马雇佣法令
IndustrialRelationsActEmploymentAct
60天
60天
向总监上诉向人力部总监
呈交部长
开除不合理开除
呈交仲裁庭
代替通知书之薪金应得之现金
开除不合理开除
重返岗位付赔偿金而不必重返岗位
恢复原职赔偿失业时工资
第四篇不当的开除,雇员可获多少赔偿
第一章一般赔偿
雇员被不当或错误开除。
一般上所能要求的是损失赔偿(Damages),如果合约有预先注明若被开除时,可获多少赔偿,那就可依合约条文处理。
一般上,赔偿的数额相等于多少个月通知书期间的薪金和福利。
他将领取的或雇主需要发给他的数额,正如他没有被开除时的一样。
在计算时,法庭将考虑下列福利(Benefits),加上薪金。
即雇主在合约中有义务供给的:
1.支付公积金(CPF/EPF)。
2.合约中规定雇主需要为雇员支付的退休金或保险费。
3.合约中规定的佣金。
4.雇员应得之各种津贴。
5.雇主在通知书期间应给的屋租。
6.雇主在通知书期间有义务供给的汽车。
7.雇员在合理的通知书期间可得之花红。
这花红经常不在判案内。
因为它不属于合约性。
花红经常是雇主评估雇员的服务与贡献后的一种奖励。
在今日的灵活的工资制中,花红更是与雇员和公司的表现挂钩了。
第二章马来西亚雇佣法令修订法和工业关系法的补偿金
职工被不当开除(Withoutjustcauseorexcuse),可依照劳动法要求巨额补偿金。
第一节依据雇佣法令(EmploymentAct)
劳动法中人力总监(DirectorGeneralOfLabour)有权处理(决定)解雇开除事件。
职工若不要求复职(重新雇用)而要求现金补偿可依劳法第14
(1)和第69(3)条款要求补偿。
1、人力总监DirectorGeneralofLabour可在上述条文下,支持或驳回雇主的决定,判雇主支付多少元作为通知书和其他补偿金,好象该职工没有犯行为不检。
凡不服从付款者将当作犯罪论。
2、职工必须在被解雇后60天内口头或书面向DG投诉。
3、职工指其薪金每月不超过5000元为限。
4、DG有权命令公司(雇主)发给:
a补偿通知书之现款。
b其他付款(劳法中少付或未付者)
c解雇补偿金
第二节工业关系2007年修订法中不当的开除,职工可获多少补偿
IndustrialRelations(Amendment)Bill.
DismissedWithoutJustCauseorExcuse
1、追算补偿金Backwages:
每服务一年,雇主必须支付一个月薪金
a.正规职工,最高支付24个月薪金.根据开除时,最后一个月之薪金
Lastdrawnsalary.
B.试用其职工Probationer最高只获得12个月的薪金。
2.在被解雇后,在法庭判决前而已经在其他公司任职Post-dismissalearnings,法庭将决定从Backwages中扣减某百分比。
3.任何补偿金(救援),将不包括任何补偿未来失去赚钱之可能性。
例如:
损失赔偿,一般上也不因开除而造成的精神压力、或蒙羞、或失去尊严,或任何使到将来难于求职的记录。
4.任何补偿金。
将考虑该职工造成被开除之成分有多高。
即职工要负责部分责任而减少赔偿额。
第三节什么情况下可立刻开除不必补偿
1.劳法第13条,故意破坏合同。
2.第14条,行为不检.故意不执行明示或暗示合同条件。
3.第15条,故意连续旷职2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节有固定期合约(FixedTermContract)
若在期限合约有效期间,被雇主不当开除,雇员将获得余下的合约期限,将能获得之薪金与福利。
例如他与雇主有3年的雇佣合约。
雇主在2年3个月后就把他解雇,这时,他有权要求领取另9个月的薪金与福利。
第五节职工弃权论IR第20(9)
凡职工从被开除日起60天内可向人力总监(DirectorGeneralofIndustrialRelations(DG)投诉关于雇主不当开除他(Withoutanyreasonableexcuse)。
但该职工若从来没出席DG所指会议,则将当作这职工放弃投案了。
第五篇职工向政党投诉与求助
马来西亚政治体系是由多元种族和单纯某一种族组成。
例如,华人组成的政党为马来西亚华人政党。
马来民族组成巫统政党。
印度民族组成印度国大党。
政党介入职工问题为职工争取较高福利和就业保障,这也可以作为他们的政治资本和赢取更多选票。
因此,当一位马来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时,这职工就向政府人力部投诉,同时也向其政党(巫统)投诉用人单位不正当开除他。
华族则向马来西亚华人政党,印族则向印度国大党。
有关政党接到职工的投诉时,该政党往往都是尽全力为该职工争取复职(Reinstatement),甚至攻击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在执行惩罚职工时,都较小心、认真和客观。
政府人力部也因政党在旁边视察或干涉,也较小心、认真、客观、公正的处理。
在我从事劳资纠纷40多年经验,我一向非常尊敬和欣赏马来西亚政府人力部的智慧、公平和妥善的处理。
当政党介入劳资纠纷时,我往往劝说政党暂时不要介入。
当人力部无法圆满解决时,政党再出面介入也不迟。
事实上,政党往往也没有正面立刻出来替职工申诉,而是在旁密切关注。
第六篇宽恕Condonation
在历史上,有许多开除案件,雇主败诉了。
最大的原因是
1)被仲裁庭判决雇主已经宽恕了那员工,或者
2)雇主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查。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许多用人单位,当职工行为不检或旷职没报到上班时,往往没采取惩罚行动。
例如,例一:
职工没预先依程序请假而旷职。
一天或三天后,上班时他才补请假,上司也批准其申请。
几天后,公司把他开除,这是仲裁法庭所不允许的。
(注1)例二,职工不服从主管指示合法的工作,几个月后主管才采取行动惩罚他,这也是仲裁法庭不认同的。
因为,时间拖延太久,或接受职工申请补假……这些都被当做宽恕或原谅了那个职工。
用人单位不可以再采取惩罚行动了。
有许多用人单位在这种被认为宽恕的情况下在法庭败诉了。
放弃惩罚职工有两种情况表示:
1、宽恕。
2、时日拖延太久才采取惩罚。
注1:
AwardNo.740of2002.
CaseNo.9/4-355/96:
[1997]3ILR363
第七篇调查(DomesticInquiry)
第一章那些职工须预先经过调查
调查的目的在于保护职工的工作,不致随便被开除.雇佣法令规定在惩罚员工时,必须先经过调查(DueInquiry)。
工业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法庭在“AwardNo.5of1990”案中判:
雇佣法令第14
(1)条款清楚指出,在开除职工之前,必须先进行调查.雇主必须令工业法庭满意其充足的调查,诚恳(bonafide)的调查.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须遵守自然公正法规的条文;并把过程记录在案。
雇主如果不能将调查之记录呈交法庭,也不能呈上证据,那么,法庭的结论是:
该职工是没经过调查就被开除.雇主破坏了雇佣法令第14
(1)条款。
因此,那开除是无效的!
哪一类职工,一定要先经过调查:
1.马来西亚雇佣法令第14
(1)条(EmploymentAct).
第14
(1)明文规定:
职工行为不检,没履行明示或暗示之服务合约.雇主经过调查后,可把他开除.
雇佣法令中,职工(Employee)之定义:
指所有职工,月薪不超过马币RM2,500元者.(白领阶级,文书,经理,会计员…等,则不在此定义内.)手着劳工(ManualLabour),无论薪金多寡,即无薪金顶限,都在雇佣法令定义内。
2.在劳动争议仲裁法(IndustrialRelationsAct)下的职工,指无论是否工会会员,各阶层各职位的职工,没有薪金顶限.因此,可说是包括所有职工。
法令规定,雇主要开除职工,必须要有正当的、合理的及公正的理由。
(Justcauseorexcuse)因此,这点成为雇佣合约中暗示的条件.也就是说在开除雇员之前,雇主须先经过调查.
3.有些劳资集体合约(CollectiveAgreement)或个人雇佣合约(ContractofService)注明:
雇主在采取纪律行动对付雇员时,将先经过调查。
第二章调查时应注意之原则
以下是收集,整理和分析马来西亚工业(仲裁)法庭历年来对“调查”之判例要点,是雇主必须注意和遵守的条文:
1.调查时必须公平,内容必须正确,不是形式上而已,让被指责的职工能有充分的机会辩护。
2.主持调查者必须公平,无偏袒,没偏见,没有个人的兴趣,本身与该事件无关。
同时,他个人不必在该事件作证.人是不能自己审判自己的。
3.调查时基本文件之格式
a.书面通知该职工,他面对的指控是什么?
b.预先通知他关于进行调查之地点与日期
c.应用合标准之指控书(ChargeSheet)
4.必须诚实与诚恳进行调查
5.该被指控的人若需要其同事或工会职员到场协助辩护,公司须接纳其要求
6.该被指控的人,在调查者面前应有充分的机会辩白
7.他有机会呈交文件,证据和提供证人
8.必须在他面前呈示所有指责他的证据
9.他有权查问证人并有权申辩指责他的证据
10.必须有适当的记录并叫有关者签名
11.记录
a.内容是在调查时所述者.
b.获得的结果,必须清楚与明确.
c.指出为什么要查询.
d.肯定行为不检.
e.工业行动中的阴谋行为应作别论.不能证明行为不检时,行为不检则不能成立.
12.必须尽快公布判决.延迟的判决表示公义可能被否定.
13.怎样的调查是不适当的
a.在实地调查(Investigation)后,立刻进行调查(Inquiry)而没给他机会解释.
b.在被查询或对证后,才指出敌对他之证据.
c.没有把初步查询证人时之记录给他阅读,就叫他答复所指责的.
d.被指责(指控)者,所提出之指证没有被适当的考虑.
第三章没进行或不完善调查在法庭是否有办法补救?
AwardNo.25of1988;[1988]这判例列出新的论点:
雇主没进行调查而开除了雇员,并不是绝对无效,也不是事件的致命点;但没进行调查,是不合常规,即不依正规手续(Notfatality,butirregularity)。
雇主在主持调查时,必须记住,以上有关Dreamland的判案,并不表示法庭要去掉调查。
开除在雇佣法范围内之雇员,进行调查是必须的,而且是强制性的。
在开除前,必须给职工有公平和公正(justiceandfairness)的机会,然后才可确定开除。
使他知道:
1.指控他的是什么?
2.有机会听他的辩护
3.要公正,善意并根据肯定可靠的事实
(Equity,goodconscienceandsubstantialmerits)
4.不可急躁,草率的处理,更不可没有可靠的根据
否则,将被判开除无效!
在Dreamland案,法庭接受雇主没经过调查就可以开除雇员,其中一个因素是那职工.不在雇佣法定义范围内.
其次,有关雇主没经过适当或正确的调查,虽然那开除可能有效,但该案件呈上仲裁法庭时,就由雇主向法庭重新证明他开除那职工时,没有违反自然公正法的条规.同时,他可以在法庭的调查程序中,补救在公司内进行调查时之不足,并在法庭证明那职工的行为不检是严重到需要被开除之程度!
第八篇结论
1.雇主在惩罚或开除员工前,须先采取下列步骤:
∙曾否向该名员工清楚地说明他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曾否向该名员工清楚地陈明整套的工作标准,如时间、预期生产额等?
∙曾否清楚且迅速地向他表达你对他的不满。
∙曾否明确与该名员工沟通你对他的期待?
∙曾否给过他尝试矫正这些错误的机会?
一般经理人最常发生的两个问题,一是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二是对他的期望及不满往往表达得不够清楚。
2.在新加坡不在劳动法令定义中的职工,例如经理,行政人员,包括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籍经理、行政人员,若他被指控行为不检时,他们得不到劳动法保护,无权要求雇主先进行调查而告诉他犯了什么错?
也没有机会辩护。
在这种情况,他们只有依习惯法。
但在习惯法中,雇主是没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调查。
雇主有权决定征聘或开除。
有许多经理人和外来专业人员,并不了解这种雇佣制度。
所谓的民主情况下,让你有机会解释,已经很不错了。
但过后雇主有全权作出决定。
这是公正吗?
职工会曾多次要求修改劳法,让这些人有所保障,但总得不到答复。
3.在马来西亚,任何雇员,不论职位高低与薪金多少,全体人员都受马来西亚劳
动法保障,不可无理被开除.
参考文献
1.林世知著《马来西亚与新家坡劳工法纪律处分与诉怨》,劳资关系专业机构顾问机构,出版2005年。
2.SyedAhmadIdid,Thelawofdomesticinquiriesanddismiss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