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经 济 法 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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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第一编引论
调整对象、体系、主体、渊源等基础知识
第二编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等
第三编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资本输入国外资法、资本输出过海外投资法、保护投资的国际法
第四编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国际贷款、国际股票、国际金融监管等
第五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管辖、国际重复征税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逃避税
第六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国家与他国国民争议
●第一章引论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章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Chapter1IntroductiononInternational
Economiclaw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述(GeneralStatement)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sources)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EmergenceandDevelopment)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述
Section1GeneralIntroduction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Concept)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System)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Concept)
1、国际经济关系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分类
狭义:
国家之间
何为国际?
广义:
跨越国境或地区,具有涉外性
横向流转关系
何为经济关系?
人们在物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结成的关系
纵向管理关系
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务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以一个具体事例来分析,日本A公司到中国与中国B公司举办合营企业C,在这一国际投资关系中可能产生哪些国际经济关系?
日本A公司到中国与中国B公司举办合营企业,在这一国际投资活动中可能产生哪些国际经济关系?
日本A公司
中国B公司
在这一国际投资过程中要产生以下几种关系:
A公司与B公司的投资合营关系,属于私法上的合同关系
中国对A公司要进行投资限制、投资保护,形成公法上的经济管理关系
日本对A公司的投资保护、技术支持,形成公法上的经济管理关系
中国和日本之间基于双边投资协定形成国家间的关系
又比如甲国进口商A向乙国出口商B进口一批货物,在这样一项国际贸易中往往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进口国甲国要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还可能进行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因此甲国与A之间会形成对外贸易的管理关系,同样出口国乙国与出口商B之间也会形成对外贸易管理关系。
进口国与出口国为协调双边贸易关系,消除贸易壁垒,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形成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
如果甲国与乙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甲国和乙国还要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的一些义务,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形成关系。
甲国进口商A向乙国出口商B进口一批货物,甲乙两国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
对外贸易管理关系
甲国进口商A
世界贸多边贸易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易组织
乙国出口商B
对外贸易管理关系
概括起来,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不同国家或地区私法主体主体之间基于跨国交易形成的横向流转关系
(2)各国与私法主体在管理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管理、管制关系
(3)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三种学说
(1)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
私人主体能否成为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
(代表人物:
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金泽良雄)这类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间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属于国际法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那部分国际规范。
持这种观点的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金泽良雄。
私人主体能否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
第一点理由:
从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个人和法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最早的主体
第二点理由:
从当代客观现状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点理由:
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体,三种关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私人间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
(2)国际经济法是分散的经济性法律规范
涉外民商事法律
国际经济法由三部分组成经济法或行政法
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法是否能成
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三部分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第二部分是调整各国在管理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属于经济法或行政法;第三部分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
各个部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国际经济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持这类学说的大多是主张大国际私法概念的国际私法学者。
(3)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国内外新兴学派,如美国杰赛普、斯坦纳、瓦茨等
这类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既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也不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而是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所有国内法律部门并行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间的关系。
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是国内外新兴学派,如美国杰赛普、斯坦纳、瓦茨等。
国际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判断标准:
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是否有内在联系性。
国际经济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
一是国际经济关系含有跨国因素;二是国际经济关系产生于国际经济活动这一特定领域。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新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会出现新的法的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能够反映时代的特征,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就是由于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广泛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或国内法均不不能单独胜任调整这一特定关系的任务,为适应客观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
3、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v主体多元性
v法律规范的多重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或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2.法律规范的多重性
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并不局限于某特定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有关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边缘性的综合体。
既包括公法范畴,又包括私法范畴,既有国际规范,如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又有国内规范。
具体来讲,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私法主体基于跨国交易形成经济关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如海商法、合同法、保险法等。
(2)国家管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内法规范如:
外汇管制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律等。
(3)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双边经济条约、多边经济公约、国际惯例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投资法国际服务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金融法
国际税法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分支体系主要包括: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
每一分支体系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国际贸易法又可细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贸易支付制度,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Section2sources)
统一模式(发达国家)
国内立法
分离模式(发展中国家)
国内渊源
国内判例与司法解释
国际经济法渊源
双边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
多边经济条约
国际渊源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判例
强制性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
任意性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即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一、国内渊源
国内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与司法解释。
(一)国内立法
各国国内立法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上所采取的模式因其国情和时代不同,总体上有统一模式和分离模式,又称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两种。
统一模式是指对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即国内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
例如国家的税法统一适用于国内税收关系和涉外税收关系。
我国的《合同法》统一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和涉外合同关系。
采用统一模式的通常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不区别对待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国外自然人、法人。
分离模式是指对对国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调整。
采取这种做法的大多数国家主要对经济管理法采取分别立法,对民商事立法则实行一元模式。
(二)国内判例与司法解释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原则是期判例法的基础。
“遵循先例”是指权威法院或上级法院在一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作为先例,成为下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权威法院或上级有关涉外经济案件的判决作为先例,起法律规范的作用,构成这些国家涉外经济法俄重要渊源。
即使当代英美法系国家出现了了大量的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也没有被动摇。
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但判例法也是构成起法律的重要渊源。
在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权威法院的判决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为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援引。
二、国际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国际经济领域某种或某些共同目标而缔结的据以确定相互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缔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协定;
(2)它是书面形成的国际规范性文件;(3)它对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缔约方享有条约所规定权利、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4)它对非缔约国产生影响;
国际经济条约按缔约者的多少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经济条约。
双边经济条约是指由两个缔约者缔结的国际经济条约。
双边经济条约多为投资协定、税收协定、通商航海条约等。
由于双边经济条约只涉及两个缔约者之间的利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调整两国经济关系主要法律形式是双边经济条约。
其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对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多边经济条约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不易达成协议,因此,相对于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其数量较少,但在世界上的影响较为广泛和深远。
(二)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重要国际组织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或解决国际经济问题,或阐述某种国际经济关系,所制定或通过的决定、决议、宪章、宣言、申明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历来存在不同看法。
依据国际法准则,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其所通过的决议通常对其参加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有的决议文件旨在宣告国际法的原则或基本准则,并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约束力的规范。
对那些符合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并被国际实践接受的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联合国大会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通过了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决议,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等。
(三)国际判例
国际判例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对其受理的国际经济争议案件依其适用的法律所作的个案判决或裁决。
国际判例指联合国常设国际法院、区域性国际法院和临时国际法庭的判决,常设仲裁机构(特别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国际临时仲裁庭的裁决,国际委员会的决定。
国际判例不仅应适用于作为确定国家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而且应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国际判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它在国际经济法律事务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
尽管国际判例没有创立法律的功能,不能作为“先例”予以遵循,只对本案件当事人或当事国有约束力,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作用没有国际经济条约、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那样直接,而只到间接的指导作用,即国际司法与仲裁就够本身不受以往的国际判例的约束。
在当代,国际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引据国际判例已司空见惯,国际判例对裁判者判案具有重大影响。
(四)国际经济贸易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既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
国际惯例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规范,是必须遵守而不能随意加以改变的,如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家财产豁免”原则就属于强制性惯例。
另一种是任意性规范,即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它是人们在国际经济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被人们普遍认可或接受的习惯做法或行为准则。
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为便于人们理解、掌握和选择适用,有些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对某些管理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是指成文。
目前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托收统一规则》(UR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是一类特殊的规范,它不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缔结程序制定的,而是由民间性立法团体编纂而成,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选择和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对其协议采用,它就无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某一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双方合意,既可以全盘接受,也可以任意改变,或增加、删减。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作用在于给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固定的合同缔结范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较为明确,可以节省订立合同的成本和时间。
因此,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被认为只是一种类似于合同范本性质的规则,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拘束力,只是为当事人选择适用提供了方便。
但是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强制性日益突出,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某些国际公约明确承认了其效力。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统一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活理应知道的管理。
(2)有些国际贸易惯例已被某些国家纳入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3)在美国、德国的立法中采用了一种“客观”标准,即对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适用,不再以当事人的明示同意为前提,而以当事人的未明示排除为前提,也就是“无声即为默许”的意思。
《Incoterms2000》的法律效力
案情:
中国深圳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岛,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
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后,由于船舶紧张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
根据《Inco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付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德国公司回复:
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
即使适用《Incoterms2000》,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
问题:
本案可否适用《Incoterms2000》?
《Incoterms2000》与合同约定之间的法律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
任意性贸易惯例的强制性日益突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美国、德国的立法中采用了“客观”标准,对私人商务惯例的适用,不再以当事人的明示同意为前提,而以当事人的未明示排除为前提。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EmergenceandDevelopment)萌芽阶段(四千年前—十九世纪末)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三个阶段生产、发展阶段(十九世纪末—二次世界大战前
)
转折和更新阶段(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一、萌芽阶段(四千年前—十九世纪末)
四千年前古埃及法
公元前1800年汉莫拉比法典中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公元前六百年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律—《罗得海法》
罗马帝国的万民法
中世纪的商人法:
《巴塞罗那海法》奥内隆法典(《海事判例集》)《维斯比海法》
十五世纪到十九世纪各国民商法典,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民法典》开始出现国际民商事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古埃及和两河流域,国际贸易就产生了。
在古埃及法和公元前1800年前的汉莫拉比法典中,就存在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
到了公元前800年左右,古希腊城邦在古代世界占统治地位,希腊人在航海贸易中创制了大量国际海上贸易习惯法。
公元前600年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律《罗德海法》,该法由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上的罗德人根据商业习惯汇编而成,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的权威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调整希腊的海上贸易。
在古罗马时期,路上贸易和海上贸易均十分发达,古罗马法中不仅有专门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的“万民法”,而且有与陆上法律相分离的调整海上贸易的海事法,东罗马后期产生了海事法巨典《巴西里卡法》。
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进入政治上的黑暗时期,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冲突连年不断,迫使地中海地区和法国西海岸的城邦社团具备自给自足的能力,在国际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方面形成了以红强大的优势,出现了以城邦为中心的海上贸易竞争世界。
而且是商事习惯法发展到了极致,后世称之为中世纪商人法。
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海事习惯法,如《巴塞罗那海法》奥内隆法典(《海事判例集》)《维斯比海法》。
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是
(1)国际性。
它普遍适用于欧洲以及东西方贸易。
(2)行业性。
它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
(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15世纪末到16世纪,地理大发现合欧洲工业革命存进了世界范围的经济、贸易往来与各国商法的发展。
各国开始收集整理商人习惯法,致力于编纂本国的民商法典,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1804年法国率先制定了《拿破仑民法典》,接着1807年又制定了《商法典》,这两部法典对整个欧洲大陆影响非常大,后世评价说,拿破仑用刀和剑没有征服欧洲,却用一部法典做到了。
1861年德国制定了《商法典》,1900年制定了《民法典》。
这一阶段,在国家间也产生了一些国际条约,如:
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
法律规范数量少而且零散,局限于国际贸易,涉及的领域单一。
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等私法规范,不存在一整套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
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是:
(1)国际性。
普遍适用于欧洲以及东西方贸易。
(2)行业性。
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
(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涉及领域单一,集中在国际贸易领域;2、法律规范数量较少;3、都为私法规范
二、产生、发展阶段(十九世纪末—二次世界大战前)
时代背景:
(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1、市场失灵,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不能满足对日益扩张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和处理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纷纷出台。
2、垄断资本国际化,国际经济关系由传统的国际贸易领域扩展至国际投资、国际金融领域。
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不断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
1、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关税壁垒森严,贸易管制严重。
2、金本位崩溃,国际货币秩序混乱。
国家间经济矛盾加剧和尖锐,各国开始寻求多边合作来规范和保护国际市场秩序。
(三)生产的国际化
生产的国际化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是调整国际贸易的各国民商法是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存在差异和分歧,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组织开始统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主体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商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国家开始介入国际经济关系。
2、涉及的领域扩展到国际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不再限于私法规范,还包括一国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条约、公约也开始发挥作用。
三、转折和更新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形势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日趋增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数量急剧增加并且内容日趋丰富和完善,国际经济法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三大多边协定产生,国际经济组织发挥作用
战后,资本主义世界亟待解决战争遗留的一些问题,如促进欧洲经济复兴,预防再次发生经济危机等。
在美国的敦促下,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市召开了会议,会上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又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大协定具有全球性影响,对于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稳定和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以这三大协定为标志,国际社会进入了以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意义:
刺激和支持对外投资,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促进了自由贸易,奠定了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基石。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成立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宣言》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战后,新中国等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相继诞生,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受压迫的弱小民族去得独立,形成第三世界。
20世纪40年代建立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这种经济秩序下,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为了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促使各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