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966566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实用文档之 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docx

实用文档之与新修订标准的对比表

实用文档之"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

征求意见稿

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名称改变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2.3属性名称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

属性名称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新增加定义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

期。

2.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基本要求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4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夸大,不应使用欺骗性的语言文

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6.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

民族文字,拼音的字高不得大于对应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6.2国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

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和繁体字,但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商标、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繁体字的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新增加内容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

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mm。

4标示内容

4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2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示。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新增

4.1.2食品名称

4.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

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等效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若选用食品分类(类别)名称,该名称应能充分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或使用的名称及其

等效名称时,应使用能够反映食品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食品的属性名称,如该食品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等名称。

4.2.1.3当某食品的属性名称可

能导致不同食品分类(类别)的混淆时,应在食品标签的适当位置同时标示该食品的分类(类别)名称。

新增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2.2.1当食品的属性名称因字

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

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2.3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或

食品名称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

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或用途,物理状态,感官、风味、形状等特征的描述性用语。

4.1.3配料表

4.3配料表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

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列。

4.3.1.3.2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

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

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新增

 

4.3.1.4.2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

的具体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2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同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新增加要求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标示属性名称,也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归类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添加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

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

料”)

4.4.1.1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

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或其它警示用语或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仅用于说明产品的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

明确了特别强调的情形

4.4.1.2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

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中的配料;

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

c.仅用于说明产品的风味、口味等感官特征。

新增加规定

4.4.1.3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用

于区分口味、风味等的图示或图

片,如涉及某种食品或食品配料,不属于特别强调。

使用香精调配出的口味,不允许使用相关原料或食物的真实照片。

新增加内容

4.4.2.1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附录C)。

新增加内容

4.4.2.2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新增加内容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

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删除,规定食品名

称中的配料或成分需定量标示。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

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L)(l)、毫升(mL)(ml)。

4.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毫升(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克

(g)、千克(kg)或体积升(L)、毫升(mL);

d.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

用长度厘米(cm)、米(m)。

增加了“长度”为净含量的标示方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

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属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可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

4.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生产(包括包装、分装或灌装)的国家

或地区名称,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

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根据需要,依据海关出具或认可的原产地

证书标示食品的原产地信息。

进口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其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与生产者相关的信息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4.9.2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

食品的,应标示受委托单位的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

新增加内容

4.11致敏物质

4.11.1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部

分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

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或在配料

表邻近位置标示(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E):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

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

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致敏物质可自愿

标示。

原推荐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

4.11.2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

上述食品配料时,如,共用生产车

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

时,可自愿标示(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E)。

4.11.3如配料中只使用上述食品

的非蛋白质成分,可免除致敏物质

标示。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2.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

量处理过的任何食品配料,应在配

料表中,或在其邻近位置标明。

4.4推荐标示内容

7推荐标示内容

7.2.2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

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食用方法

等的信息,宜有相应的中文内容。

中文内容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新增加内容

7.3.1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

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

可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原强制性条款变为推荐性条款

7.3.2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

新增内容

7.3.3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时,可不限于使用数字性的等级划分。

新增内容

附录C

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

新增内容

附录E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新增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