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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地产合同补充条款

第四部份补充条款

1.施工范围

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说、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工程施工范围,根据GB50300-2001的口径明确如下:

1.1.土建工程

1.1.1.土建施工,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施工,施工界面至室外散水明沟。

1.2.安装工程

1.2.1.给水工程

1.2.1.1.室内一户一表及主给水管网安装由自来水公司按施工图纸施工到各用户水表,承包人配合。

1.2.1.2.从各户水表起至各住户室内的给水系统安装由承包人按施工图安装接至设计要求位置。

室内冷热水管按设计走向预留穿墙穿梁套管。

1.2.2.排水工程

室内污水排水、雨水排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按施工图施工,至小区综合管网图所示的第一个井或沟;

1.2.3.建筑电气

从本工程各单元室外手孔井至各栋总配电箱、各楼层配电箱及各户电表箱的系统安装,属生活用电的一户一表范围由供电局施工。

具体范围界面在供电局设计图完成后发包人再通知承包人。

公共厅堂、楼梯间、走道的照明,电梯动力及照明,按施工图(含电梯安装图)施工。

1.2.4.智能建筑:

智能建筑如电信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等系统,按设计图预埋管道和安装各类箱体盒体,预埋管道附带丝不穿线。

1.2.5.燃气工程:

按设计管道走向预埋穿墙和穿楼板的套管。

1.2.6.通风及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由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单位施工,承包人预留预埋并总包配合。

1.2.7.消防工程:

室外消防水环网及其管沟施工。

1.3.室外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

1.3.1.道路工程:

包括标区范围内的园区支干道、园区次道路的施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3.1.1.路基成形、道路基层修补或道路基层施工。

1.3.1.2.道路面层施工(或为沥青面层,则由专业单位分包施工),包括面层施工前的道路清洁卫生。

1.3.1.3.道路路沿石、道路雨水口、雨水截流沟施工。

1.3.1.4.水、电、气专业管网横穿园区道路的套管施工。

1.3.2.污水管网施工:

依据标区范围内污水管网施工图施工污水管网工程,含污水支、干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3.2.1.污水管网沟槽土石方开挖、管道安装以及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

1.3.2.2.污水检查井施工,包括检查井结构、爬梯安装以及检查井井座、井盖安装。

1.3.2.3.依据发包人确认的生化处理池施工图进行生化处理池土建工程施工、配合专业单位进行设备安装。

1.3.3.雨水管网施工:

依据标区范围内雨水管网施工图施工雨水管网工程,含雨水支、干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3.3.1.雨水管网工程沟槽土石方开挖、管道安装以及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

1.3.3.2.雨水检查井施工,包括检查井结构、爬梯安装以及检查井井座、井盖安装。

1.3.3.3.雨水沉砂池的土建工程施工。

1.3.4.强电管网施工:

发包人与供电部门协调后确定施工界面划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承包人。

1.3.5.弱电管网施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3.5.1.弱电管网沟槽土石方开挖以及土石方回填工程。

1.3.5.2.弱电管道安装,包括管道基础施工、管道安装,管道混凝土保护,管道内穿铁丝。

1.3.5.3.弱电作业井土建施工、井座以及井盖安装。

1.3.5.4.弱电井的排水管施工。

1.4.其他:

1.4.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环境景观二次平场、种植土回填、露出地面高度大于1.5米的环境挡墙、水体结构、亭台廊架结构、小区人行步道垫层等其它环境构筑物结构工程的施工;

1.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室外游泳池结构、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设施的结构工程的施工。

1.4.3.工程分包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实施的相关工作(包括总包管理及配合工作)

1.5.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

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

2.工程分包

2.1.土建工程防盗门、防火门、外墙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页、铝合金阳台栏杆及其他门窗由发包人委托专业单位分包制作安装,承包人负责安装配合及装饰收口;

2.2.室内外防水施工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3.外墙EPS(或XPS)板外保温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外墙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由承包人实施;

2.4.强电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线管由承包人预埋;

2.5.弱电系统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系统需预埋的线管由承包人预埋;

2.6.有线电视线管由承包人预埋,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7.电话线管由承包人预埋,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8.天然气由承包人预埋穿墙穿楼板导管,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9.消防工程中水消防及室外消火栓水环网由承包人实施,其他由发包人委托专业单位分包安装。

2.10.电梯由发包人采购,电梯供应商分包安装施工;

2.11.上述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工程及其他发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认可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均应作好总包管理和配合;若承人具备相关专项资质(或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水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

3.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3.1.工程计价办法

3.1.1.本工程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单体部份的土建工程按三类建筑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上浮5%包干,其中人工费执行定额基价人工费,不执行市场人工结算指导价调整人工费价差,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实计算的费项(材料价差、二次转运费、包干费等)不上浮;安装工程按二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包干上浮5%包干,其中人工费执行定额基价人工费,不执行市场人工结算指导价调整人工费价差,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认质认价材料费、安装定额未计价材料费不上浮。

本工程施工图的预(结)算编制审核中的问题参照《附件三:

重庆龙湖地产造价管理制度(造价篇)》执行,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

3.1.2.上述结算办法不论任何原因,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承包人及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施工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主体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结算,主体土建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从本合同范围的单位工程中,按其面积大小、结构、建筑、安装相似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一般不超过5类),再从每类中抽取20%~30%的代表工程编制土建、安装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后的土建、安装单位平方米价格,作为该类其他建筑的平方米包干单价进行包干结算,依此类推。

3.1.3.基础工程根据现场基础土石方收方记录,隐蔽验收资料和基础竣工图,深度按实际,断面按设计和99重庆市基价表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3.1.4.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及时编制完成基础工程结算,发包人从本合同范围的单位工程全部基础工程结算中抽取20~30%结算书进行审核,按所有被审核基础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减审增金额/各结算书对应的报审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范围内基础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标准,统一对其他没有被审核的基础结算造价金额进行调整,结算以调整后的基础结算金额为准。

3.1.5.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清楚明确反映变更的内容和部位,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后,办理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结算;发包人从本合同范围的所有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结算中抽取20~30%结算书进行审核,按所有被审核设计变更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减审增金额/各结算书对应的报审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范围内设计变更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标准,统一对其他没有被审核的设计变更结算书金额进行调整,结算以调整后的结算书金额为准。

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变更结算的办理还需符合《附件三:

重庆龙湖地产造价管理制度(造价篇)》的相关约定。

3.1.6.基础工程结算和土建工程设计变更调整结算均按3.1.1口径办理;安装工程设计变更调整结算也按3.1.1口径办理。

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含生化池土建结构)按一九九九年《重庆市市政定额》及有关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6%,其中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按实计算的材料价差或安装定额未计价材料费不下浮;人工费执行定额基价人工费,不执行市场人工结算指导价调整人工费价差;环境挡墙、室外游泳池结构、水体结构、亭台廊架结构等其他环境附属结构工程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3%,其中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按实计算的材料价差或安装定额未计价材料费不下浮;人工费执行定额基价人工费,不执行市场人工结算指导价调整人工费价差。

3.1.7.场内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转运费按渝建发〖1999〗177号通知12条相应规定系数和《综合解释》A.9.的有关规定计算,进入按实计算费项;定额和现行包干费中未包括的停水停电;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交工前的成品保护费;材料的代用等按渝建发〖1999〗177号通知13条相应规定系数计算,进入按实计算费项,不论任何情况不再调整和增加。

3.1.8.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项计费,不收取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收取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超过25公里以上的场外运费等费项。

3.1.9.竣工资料整理费按结算造价的0.05%计入工程预结算,承包人应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发包人的要求,完善和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3.2.甲供材料计价办法

3.2.1.工程所需的钢材(主要指钢筋)、水泥,承包人按定额基价进入工程预(结)算进行取费。

工程财务结算时,承包人按收到的钢材、水泥实物量和进入预(结)算的价格,扣除承包人应收取的采购保管费(1.75%)及合同规定的下浮比例后,退还给发包人供应的钢材、水泥价款。

有关钢材的小量的规格、品种的调剂串换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另计算费用。

3.2.2.工程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确定供应商供应,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共同签订供应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

承包人按设计施工图说和设计变更通知,计算各种强度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审核施工图预算或结算中的混凝土工程量,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规则套定额并进行预算结算。

现场实际使用商品砼的标号和数量由承包人与预拌商品砼供应商签证确认,工程材料财务结算时,承包人按实际使用商品砼的标号和数量的定额基价,扣除本合同下浮比例和泵送砼配合费后退还给发包人供应的商品砼价款。

定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损耗不扣除,由承包人包干使用。

预拌商品砼数量按强度不同分别统计数量,承包人各种强度的预拌商品砼用量若分别超过预结算中各种设计强度的用量的,实际使用的强度的预拌商品砼价与设计强度的预拌商品砼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3.2.3.安装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其价格不进入预结算总价,工程预结算时,发包人指定这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承包人以指定设备价格的0.45%及以指定其他材料价格的2.1%计算材料设备保管费。

3.2.4.发包人供应的土建及装饰工程中的装饰材料及其他材料,承包人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的基价进入预结算计取各项费用,计取费用后按进入预(结)算的基价扣除承包人应收取的保管费(2.1%)及合同下浮比例后在预(结)算中退还给发包人该材料价款。

3.2.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包括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承包人按预结算工程量和定额消耗量计算用量向发包人领用,领用量超过预结算计算用量的,其超过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加10%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恶意超领的,其超过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加20%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

3.3.认质认价材料计价方式

3.3.1.发包人通过认质认价,推荐厂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认质认价通知的要求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由于承包人的延迟订货,造成的价格变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2.部份材料在本合同中已明确认质认价,发包人及承包人已明确视其为本合同的条件,详见合同附件五:

甲供及认质认价材料清单列表,在本合同施工工期内,即使该部份市场价格有变化,也不再作任何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化,无法按合同约定履约等理由要求调整该部份材料价格,或影响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0元的合同违约金,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3.3.承包人按认价的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中相应材料的价格调整价差。

3.4.其他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计价方式

其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按“材料价格基价表”的材料价格进入预算(结算)。

其中带“*”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价格,按《重庆市造价管理总站造价信息》披露的到工地结算价调整差价;型钢(如工字钢、槽钢、扁钢等)材料按《重庆市造价管理总站造价信息》披露的到工地结算价下浮5%后调整差价,按上述办法调整材料差价后,在本合同施工工期内,即使该部份材料市场价格有变化,也不再作任何调整。

本合同所规定的《重庆市造价管理总站造价信息》为2008年第4期。

3.5.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用的计取

3.5.1.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承包人应按总分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配合,行使总包职责,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包括一般的剔槽打眼,嵌缝补缝(包括空调系统安装单位开槽开洞后的修补、精装修样板房及精装修售楼部的精装修配合工作),提供垂直运输,必要的临设场地的提供(其中:

对于水电气实施单位,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库房),水电接点的提供,简单的脚手架(但必须确保安全),保安和清洁卫生,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工程保修期督促分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等,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可按如下方式计算:

3.5.1.1.由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外分包的室内和屋面防水专业施工,不论设计施工防水的层数和遍数,只按防水投影面积计算,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10元/m²基价进入预算结算取费作为总包管理费后退还给发包人10元/m²的基价。

承包人承担室内外防水工程施工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质量保修的连带责任。

3.5.1.2.本工程由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外分包的入户门、防火门、铝合金门窗及其他成品门窗按九九重庆基价表的有关规定计算总包管理费,门窗由制作安装单位安装及打膨胀剂塞缝及防水胶勾缝,承包人进行表面装饰勾缝,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

3.5.1.3.本工程外墙外保温体系若为EPS(或XPS)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外进行专业分包,承包人除按3.5.1条承担所约定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外,还得为外墙保温系统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外脚手架,承包人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外墙保温系统的脚手架补偿费、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无EPS(或XPS)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分包时,该费用不得计取。

采用聚苯颗粒保温时,按发包人补充的单位估价表及结算办法办理结算。

3.5.1.4.其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及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项目(如由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外分包或由发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的安保系统、有线电视、电讯、天然气的专业安装、消防火灾报警和喷淋的安装、暖通以及电梯的安装、阳台栏杆和护栏制作安装、外墙面装饰等),承包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向发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3.5.2.除按上述办法计算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外,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该费用属综合包干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承包人收取了上述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用后,应承担所有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总包和配合责任。

3.6.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计取

3.6.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暂按合格标准计算,在预结算中单列,不参与下浮;建筑物垂直封闭按施工方案审核批准确定的封闭范围不论搭设时间是否超过8个月,只按8个月内计算建筑物垂直封闭费用。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作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除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外,发包人将经常组织监理和承包人交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时,按重庆市安全监督站及发包人共同验收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优良、合格、不合格数据及资料,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施工现场范围内外的道路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噪音控制等也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3.6.2.承包人应按《附件四:

重庆龙湖地产工程管理制度(工程部篇)》、渝建发(2000)39号规定及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围墙、地面硬化、承包人施工场地相邻的施工道路的维修、场地和道路的排水、维修,宣传工作和标准化的现场管理标牌,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由承包人负责。

3.7.水电费的计取

3.7.1.发包人按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采用人工施工),提供分配现场施工用电,承包人超出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施工大量采用小型空压机等)造成现场供电不足,需发电或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3.7.2.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自动计时器,记录发电时间),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

如因市网停电,由承包人自行发电,每次发电时间超过4小时的,发包人承担此部份发电机累计发电台班数量的定额台班油料消耗的油费,此费用只计税金。

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

发包人不对市网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3.7.3.施工用水电费按市政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水电用量,与现场各用水电单位实际查表数量进行分摊,按市政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单价扣还给发包人当期水电费,市政有关部门水电费单价与定额基价的价差不作调整。

3.8.预结算的办理

3.8.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说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60天内(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编制出本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单位工程的工程类别,计取综合费率编制施工图预算,企业取费级别按批准的等级;施工图预算同时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预算资料后60天内(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施工图预算。

3.8.2.工程竣工结算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120天内(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

3.8.3.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60天(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复核完成后,发包人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工程尾款。

3.9.其他

3.9.1.进场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平面控制图,认真作好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在现场外解决,发包人不再在本现场以外提供临时设施场地,承包人按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向发包人收取施工场地(包括不提供生活临时设施场地)补偿费用。

此费用为包干费用,不另计费,发包人不再补偿承包人因施工场地原因(包括不提供生活临时设施场地)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加。

3.9.2.施工污水和施工现场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沉沙井,通过沉沙井后排放到经发包人同意的排放口,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9.3.临街施工部分必须的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由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对防护范围作法审批后,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本合同结算办法规定编制预算,进入工程结算总价。

3.9.4.基础施工若必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管理规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发包人工程部和造价采购部有关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基础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费只按相应机械签证的定额台班直接费单价结算。

3.9.5.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外运的运费及密闭运输措施费及垃圾处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10.抢工措施费计算办法

3.10.1.因本合同内容所涉及的项目为样板区,设计变更及更改量大,且工期紧,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双方同意:

3.10.2.由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抢工期施工,发包人给予承包人28万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抢工措施费。

3.10.3.抢工措施费是在样板区的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下的综合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0.3.1.承包人在基础施工中为抢工期而采取的机械施工措施、基础工程使用塔吊而产生的费用等因样板区工程带来的机械费用增加等。

3.10.3.2.加大施工管理人员和各班组施工人员的组织和投入,施工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赶工费、停窝工费、施工降效费、夜间施工加班费、高温季节施工补偿费等因样板区工程带来的人工费用增加。

3.10.3.3.增加模板和架料投入等因样板区工程带来的施工材料费用增加。

其中,本合同部份工程应按工期节点要求,先完成底层顶板后覆土,将造成该范围内模板(含模板支架)在覆土清除前无法正常拆除,本合同约定2-24~2-27栋范围内的模板(含模板支架)占用费用已包含在抢工措施费,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增加覆土范围无法拆除的造成承包人模板(含模板支架)面积增加,承包人可按20元/平方米(模板接触面积)要求发包人增补补偿费用。

基础施工完成后按发包人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覆土前工程保护、覆土、清理覆土、工程修复等工程量按实签证并按合同规定计算费用。

3.10.3.4.屋面和外装饰施工期间雨天(或雨季)施工的防雨措施费用;非施工单位原因更改返工工效降低增加费用的补贴等因样板区工程带来的综合费用增加。

3.10.3.5.幕墙和钢结构施工配合、无偿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及总包管理等。

3.10.3.6.此项抢工措施费分别按5.1.1至5.1.5共五个阶段目标进行考核,每阶段按实施计划按时完成,发包人付给承包人5.6万元抢工措施费,依次类推。

某阶段进度达不到预定要求则本阶段不支付,在下阶段承包人努力达到了下一阶段的目标,发包人可补发上一阶段的抢工措施费。

若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总工期要求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则抢工措施费不支付给承包人,已支付的阶段抢工措施费也将全部扣回。

3.10.4.现场设计变更及返工的工程量按实签证,根据合同结算规定结算费用,返工造成承包人的其他费用补贴已包括在抢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4.工程质量

4.1.坚决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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