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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理财,勤俭节约,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业

资金;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人员一般情况下包括报账会计和财产保管员,在校长领导下和财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枝术职称、任职资格、交接手续、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组织与实施。

l

四、学校预算管理

1、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学校执行政府“核定收支(核定预算包干数)、定额

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3、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包括正常经费的编制、项目支出

的编制。

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量入为此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赤字预算。

五、学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

主要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不得随便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3、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不得“坐

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

4、根据物价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要求,学校每学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学校支出管理

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包括:

专款

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

(一)、具体要求

1、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

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不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2、对所有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

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3、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政府采

购招标条例执行。

七、结余及其分配

1、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

一般收支结余和

专项资金结存。

其中:

专项资金结存是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及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2、结余分配。

年终结转时,学校的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结转下

年度继续使用外,按规定的比例在结余中的一般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学校应力争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八、学校资产管理

1、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各种债权等。

货币资金包括:

备用

金和银行存款。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和银行结算纪律。

债权包括预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3、固定资产管理按《罗湖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1)、学校财产管理由学校分管财产的领导、财务、保管、使

用等部门共同管埋。

(2)、按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财产管理软件进行电算化

管理。

3、定期清查和盘点:

每年十一月份学校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和盘点核对。

4、报废和转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负债管理

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

务。

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财政专户、应缴税金、代管款项等要加强管理。

十、基金管理

1、基金是指学校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净资产。

包括:

事业

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

2、事业基金是指无特定用途的净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费超支。

3、固定基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前,采用原值反映。

4、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每年根据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写出学校财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分类表、基数表、专用基金表、结余分配表等。

(二)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1、内容包括:

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

理、收入、支出和基金结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改进措施等。

2、指标包括:

预算收支完成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

出分别占事此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有关生均收支指标等。

十二、财务监督

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要定期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学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学校每月在校务公开栏里对学校叫财务收支状况要进行公开。

张贴学校整套的会计月报表,会计报表中应附项目支出明细表。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经费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财政财务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公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规范票据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方式,由县教育局、财政局管理全县中小学财务活动。

第五条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

完中及初中学校(以下简称中学)按校核算,小学实行报帐制,由中心学校集中核算,核算原则为“以收定支,分校核算”。

中学和中心学校设置主办会计和出纳各1名,小学设兼职报账员1名,中学和中心学校每月应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学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在业务上接受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财务职责。

(一)中学:

负责本校经费的收支管理、账户管理、经费上缴、会计核算、教育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定期及时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按要求编制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经费收支账册和固定资产账册,规范票据管理及会计信息资料建设与管理;

(二)中心学校:

负责本级及所属学校的经费收支管理,经费上缴和下拨、账户管理、会计核算、教育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编制本中心学校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收支账册和固定资产账册,规范票据管理及会计信息资料建设与管理;(三)小学:

负责本校经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管理好学校固定资产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中小学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

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全县中小学部门预算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分校编制,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到县教育局,再由县教育局下达所属学校执行。

第八条中小学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九条中学和中心学校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按季分月填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审批表》,每季度末向县教育局报送下季度用款计划,由县教育局审核后集中报县财政局。

中学和中心学校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支付申请。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各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设账外账和公款私存。

中小学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代管经费是指学校为学生代购课本、作业本和必要的学习辅助资料,以及其他代收代支款项,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代管经费是指代收簿本费。

收取代管经费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入缴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中级学校的各项返还收入应转作其他非税收入,按年初规定的比例纳入政府调控,义务教育学校取得的返还收入不纳入政府调控,但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代课人员工资等。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县及县以上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

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对项目经费要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

确需单独核算的项目资金,应单独建账,定期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偿还各类债务等。

每年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执行到位,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结转下年。

第十二条中小学支出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对非支出性的代管款项申请时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办理,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支出,严格按枞政办[2007]6号文件“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报县政府审批,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批准手续。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万元以内由学校决定,5万元以内由县教育局审批(附申请报告到教育局),5万元以上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

没有批准手续的工程严禁开工建设,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否则县财政不予支付。

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合理规划布局调整,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负债建设,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确需负债建设的,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入帐要求:

所有原始凭证应按发生时间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其支出凭证应按《会计法》规定,经主办会计(小学为报账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核算。

具体要求按照枞会核[20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支出审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要坚持“一支笔”审批。

原则上单项支出在千元以上,需经行政会研究,方可开支。

大额经费支出和大宗物品采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具体程序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中小学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发放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配置管理。

资产配置主要包括系统内部调剂、租赁和购置,包括土地购置和房屋建设等重大资产配置。

学校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配置审批基本程序是:

单位申报并填制《枞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批表》——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或县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管理。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处置审批基本程序是:

单位申报并填制《枞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县教育局审核——资产评估——县财政局(或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组织依法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入库——单位调帐。

未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不得调帐或核销。

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中小学购置的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县教育局将经审核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采购。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流动资产的核销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参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中小学的资产配置和处置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参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票据管理和印鉴管理。

各校开学时所需财政票据必须到县财政局统一领购,收费结束必须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日常票据管理按《枞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校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印鉴应分开管理。

印鉴管理人员:

校长(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

印鉴保管要求:

学校主办会计保管财务公章及自己印鉴,出纳保管支票及自己印鉴,校长(负责人)印鉴可委托主办会计保管。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校的所有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财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教育局对学校财务进行内审,学校均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要对经费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学期对学校经费情况审查一次,并张榜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枞阳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枞财[2009]249号)同时终止执行。

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掌握现金开支范围。

2、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收入现金应及时送交银行,认真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坐支现金。

4、任何人不得以白条顶现金。

5、严禁教职工个人因私借用学校的公款。

6、各部门因公借款,需由经办人填制借款单,由校长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7、各部门借用公款,必须及时结帐,外出人员应在返校后十日内到财务科办理结算,不得拖欠,一次结清。

愈期不结帐,财务科从本人工资和其它收中扣除;借款超过三个月,按有关规定处理。

8、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银行存款的支付。

9、月度末,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与银行逐笔核对帐目,严防错帐。

10、严格支票管理,签发支票要写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11、支票使用十天,使用后的支票存根连同发票要在五日内交回会计,办理消号入帐,不得无故拖延。

12、支票如有遗失,要迅速通知会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因遗失支票造成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负责。

13、已作废支票,要按规定登记备查。

14、各部门借款支出结帐的单据或发票,均应是正规合法的,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单位、金额、数量要填写完整,否则财务科不予办理结帐,由经办人负责清理。

15、万元以上的大项开支,应提前一个星期报财务科,以便向财政厅、银行编报用款计划。

16、严禁挪用公款。

严格稽核制度,加强对出纳工作监督。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正确使用票据,根据财政部和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

2、学校财务室负责全校票据使用和管理,主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3、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学校财务室在收取款项时,须向交款人或交款单位开具有关票据。

4、学校财务设票据专管员,票据由专管员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登记簿。

5、票据领用人应认真核对票据的数量、编号,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字。

6、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据,并及时到上级财务部门按票据金额办理交款及票据核销手续。

7、开具票据应当及时、连续地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收费项目标准联页如实一次复写、打印,填写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开票人要签章,并在发票联、收据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涂改的票据无效。

对填开错误的票据,须完整存留,并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且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8、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据,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由他人代开串开,票据用完或虽未用完但近期内不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更换或缴销手续,财务负责人应对缴销的票据认真查验。

9、空白票据和近期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外部、内部检查。

已销号的票据存根,销毁时,须由学校财务室报请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进行。

10、对遗失收费票据的,应及时向领据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学校财务印章管理制度学校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我中心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报账员章、出纳员章组成)。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由保账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三)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保账员不得保管收款收据。

(四)保管印鉴的保账员、出纳员因事请假,不得将印鉴章转交给对方;也不得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五)印鉴转交须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六)印鉴保管人员应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印鉴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七)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保管印鉴,印鉴使用完后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

(八)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九)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四条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加盖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要有相关领导签字,并应对所加盖的支票的编号进行登记备案。

(二)财务印鉴的法人章只能用于与学校财务相关的业务,不能用于办理与财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财务印章。

(四)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加盖印章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并负责;印章保管者有权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拒绝加盖印章。

(五)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0年6月25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条加强票据使用记录的管理,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条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一、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二、验收入库制度

1.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

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

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

文教局调拨的财产凭基建科财产调拨单入帐。

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

3.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

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造册登记制度

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

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分别登记账册或实验(专用室)账册。

及时登账,按月结账、对账。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

四、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仓库存放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2、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

3、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

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4.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

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6.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7.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8.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9.赔偿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五、财产报废制度

1.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找出报废原因,若是失窃物品,要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报废的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登记,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3.报废单要有学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产保管员签字、说明,并要经区国资办审核批准。

4.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账。

六、资产清查制度

1、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

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2、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

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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