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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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
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4.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
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
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
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5.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罪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使用类推解释
[答案]C
1.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因欺诈而结婚
D.因胁迫而结婚
答案:
D。
选项AB,根据婚姻法第10条,属于婚姻无效事由。
选项D根据第11条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至于选项C,不影响婚姻效力。
特别注意,对选项C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而认为属于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
因欺诈而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3项,婚姻无效;
但是婚姻法第10条并未将此规定为无效事由。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影响婚姻效力。
2.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
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
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说:
“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
”李某信以为真。
张某、李某的行为: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
A
3.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
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
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D
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目的是为了不缴应缴纳的
100万元税款,因此外贸公司对该100万元构成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
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了虚报出口的手段,在客观方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的退税款额应是180万元减去偷税款
100万元,即80万元。
本题中外贸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4.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
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
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
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答案:
C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即对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
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可排除选项B、D。
本题还考查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
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
故可排除选项A。
1.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总则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
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
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
(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故选项C说法正确。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是免除处罚,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从犯本人所起作用的程度来予以确定,刑法并未规定要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选项D说法错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选项A的错误在于刑法只规定了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
犯罪,而没有规定“被诱骗”参加犯罪也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由本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出题的趋向之一是对某一章节所涉及内容进行综合性的考查,这样就对考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考生在复习时既要做宏观上整体框架把握,又要注意细节性规定。
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答案:
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本题中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因此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排除选项A、B。
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是参加间谍组
织充当间谍;
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
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本题中甲参加了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组织任务到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是与间谍罪的重要区别。
本题中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在犯罪主体要件上即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排除选项D。
3.简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和使用条件。
(1)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对象只能是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李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发生关
系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单选)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不单独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选D。
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秽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答案:
1.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
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于
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强奸了A。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
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
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
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
二人都是主犯。
(3)郭某强 奸A具有强 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不需要另行单独定强奸罪,数罪并罚。
(4)张某对郭强奸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
张某对郭某强奸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强奸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郭某强奸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
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2.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减刑的是()。
A.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B.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
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答案:
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减刑的决定机关。
《刑法》第79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82条规
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可见,有权决定假释的也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3.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
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 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
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
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
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抢劫,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答案:
BC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1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到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叛逃罪
C.间谍罪
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叛逃罪。
特别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因公在外国滞留不归的,不构成叛逃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答案:
2.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
慎将一职工轧死。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答案:
3.犯罪未得逞是指()
A.未发生任何结果
B.未达到犯罪目的
C.未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D.未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答案:
《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得逞,应该理解为犯罪没有完成,具体的说就是未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C。
4.周某对冯某的一块欧米伽表垂涎已久,一日,周对冯说要给其介绍对象,让冯请自己喝酒,趁机将冯灌醉,然后走到一僻静的胡同,将其手表摘下拿走。
请问,周的行为符合()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答案: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方法指行为人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劫走财物。
5.王某对李某有仇恨,并有报复之意。
某日,王某到李某家,见其家门上锁,屋内只有其小孩熟睡,于是,王某抱了许多干柴、干草,将李某家的房屋点燃。
因火势太旺,房屋烧毁,且屋内小孩也被烧死,相临房屋被引燃。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泄愤报复罪
D.想象竟合犯,依放火罪认定答案:
1.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2.特殊预防是指()。
A.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所犯的那种罪
C.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
D.预防犯罪分子向其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答案: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使于我国境内的
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
A.国刑法
B.国刑法
C.国刑法
D.我国刑法答案:
涉及浮动领土的问题《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国际列车不在此列。
又根据属地原则,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犯罪。
4.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
由于有立功表现而被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之日,几个朋友邀请陈某到一饭店摆宴庆贺他获得新生,陈某喝酒较多。
饭后,陈某驾车回家,途中撞倒一人,陈某下车一看人已死亡,酒顿时吓醒,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
对陈某的行为应()处理。
A.按照交通肇事罪
B.按照累犯
C.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
D.按照过失杀人罪答案: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5.贾仁于2003年5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后杀害。
贾仁的父母亲发现后,马上动员贾仁去公安局自首,贾仁不肯去。
于是贾父在家看好贾仁,贾母去公安局报告。
到了公安局,贾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吴友,贾母即把情况向吴友说明。
吴友说:
“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
”贾母听了吴友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贾仁逃跑。
吴友的行为构成:
()
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B.窝藏罪
C.徇私枉法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吴友作为公安局副局长,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其向贾仁母亲通风报信的行为,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所以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