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行政程序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1960 年 1 月 21 日颁布,根据1998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德文版翻译目 录第一章 法院组织第 一 节 法 院第 二 节 法 官第三节 名誉法官第四节 公益代表人第五节 法院管理第六节 行政诉讼途径及管辖权第,对于拥有行政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准用法院组织法第二章的规定。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Tag内容描述:

1、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1960 年 1 月 21 日颁布,根据1998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德文版翻译目 录第一章 法院组织第 一 节 法 院第 二 节 法 官第三节 名誉法官第四节 公益代表人第五节 法院管理第六节 行政诉讼途径及管辖权第。

2、对于拥有行政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准用法院组织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 5 条(行政法院的组成与划分) 1行政法院由院长,主审法官以及其他相应数额的法官组成。
2. 在行政法院内设有若干法庭。

3、精品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关键字精品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 1960年1月21日颁布,根据1998年5月1日公布的德文版翻译第一章 法院组织第一节 法 院第1条 行政法院的独立行政审判管辖权由独立的与行政当局分立的法院行使.第2条 行政审判管辖权中。

4、 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和第2 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二,州行政机关执行州法律的情形.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第3 款规定:如。

5、3独任法官在与当事人听证之后,因案件具有基本原则上的意义、或显示出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困难而将之移交法庭处理。
不允许再次将案件指定独任法官处理。
4对根据第1款和第3款作出的裁定不可执争。
对不作出有关的指定,不得运用法律手段反。

6、3独任法官在与当事人听证之后,因案件具有基本原则上的意义、或显示出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困难而将之移交法庭处理。
不允许再次将案件指定独任法官处理。
4对根据第1款和第3款作出的裁定不可执争。
对不作出有关的指定,不得运用法律手段反。

7、刑事追诉、违反秩序的追诉和处罚;在德国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负担平衡的权利等。
被排除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适用特别法,如排除财政行政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因为财政行政的程序适用税收法。
(二)行政程序德国行政程序可以分。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相关DOC文档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docx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精品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docx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内容.doc
精品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Word文档格式.docx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内容Word格式.doc
标签 >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编号:3910208]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