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1960 年 1 月 21 日颁布,根据1998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德文版翻译目 录第一章 法院组织第 一 节 法 院第 二 节 法 官第三节 名誉法官第四节 公益代表人第五节 法院管理第六节 行政诉讼途径及管辖权第,对于拥有行政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准用法院组织法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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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1960 年 1 月 21 日颁布,根据1998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德文版翻译目 录第一章 法院组织第 一 节 法 院第 二 节 法 官第三节 名誉法官第四节 公益代表人第五节 法院管理第六节 行政诉讼途径及管辖权第。
2、对于拥有行政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准用法院组织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 5 条(行政法院的组成与划分) 1行政法院由院长,主审法官以及其他相应数额的法官组成。
2. 在行政法院内设有若干法庭。
3、精品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关键字精品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 1960年1月21日颁布,根据1998年5月1日公布的德文版翻译第一章 法院组织第一节 法 院第1条 行政法院的独立行政审判管辖权由独立的与行政当局分立的法院行使.第2条 行政审判管辖权中。
4、3独任法官在与当事人听证之后,因案件具有基本原则上的意义、或显示出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困难而将之移交法庭处理。
不允许再次将案件指定独任法官处理。
4对根据第1款和第3款作出的裁定不可执争。
对不作出有关的指定,不得运用法律手段反。
5、3独任法官在与当事人听证之后,因案件具有基本原则上的意义、或显示出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困难而将之移交法庭处理。
不允许再次将案件指定独任法官处理。
4对根据第1款和第3款作出的裁定不可执争。
对不作出有关的指定,不得运用法律手段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