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300或5,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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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300或5。

2、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

3、行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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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收养登记处分别称为: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处,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第八条收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

7、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8、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9、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四条160。

10、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处,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第八条收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收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

11、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第四章 结婚登记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六章 离婚登记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八章 婚姻登记档案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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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标准省婚姻登记工作规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第四章 结婚登记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六章 离婚登记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八章 婚姻登记档案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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