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山东省收养登记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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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

2、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

3、行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

4、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收养登记处分别称为: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处,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第八条收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

5、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6、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处,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第八条收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收养登记处标识牌。
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

7、解析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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