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体系,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第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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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体系。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第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

3、火电厂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现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工程设备材料安装的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供应商派驻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现场服务人员的管理,为现场服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有效支持和规范现场技术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4、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市(州)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由省安全监管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登记。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

5、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

6、3.2.8 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现场工作纪律教育;3.2.9 定期向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反映;3.2.10 对违纪或工作不称职的现场服务人员提出撤换建议,报公司领导同意后与供。

7、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8、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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