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受理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1化妆品检验项目l.i微生物学检验项目1.2卫生化学检验项目1.3毒理学试验项目1.3.1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1.3.2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1.4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健康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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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1化妆品检验项目l.i微生物学检验项目1.2卫生化学检验项目1.3毒理学试验项目1.3.1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1.3.2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1.4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

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

3、卫生部化妆品受理规定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

4、表1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普通化 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育 发 类染 发 类烫 发 类脱 毛 类美 乳 类健 美 类除 臭 类祛 斑 类防 晒 类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痢萄。

5、第三章 检 验第一十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相关检验规定等开展检验工作.第一十三条 申报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当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

6、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四企业标准;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 检验申请表。

7、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化妆品卫生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二条卫生主管机关之意义本条例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卫生处局;在县市。

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

9、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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