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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的新途径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土地与流转问题研究

—以湖北省竹根滩镇为例

近年来,新型城镇化这一主题被不断提起。

其含义为:

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提出: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必须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保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

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于农地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城镇化,简单来说,就是农民进城,并完成市民这一身份转换的问题。

但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城市和城郊的土地在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巨额土地增值,而远离近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却没有实现增值,其经营方式仍旧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正如经济学家华生所提到的,中国新世纪前后最大的社会变迁,是从农民、农业、农村为主体的传统社会转到城市化的现代社会,由此产生了农田流转、农民进城、农地转用的新三农问题。

农田流转、农地新用成为了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其本质,就是土地权利的再分配问题。

十八大指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本文以湖北省竹根摊镇为例,从其确权和流转的两大方面,以微观的视角来阐释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竹根滩镇,隶属湖北省潜江市,人口约7万人,耕地面积58902平方米。

下辖35个村,274个村民组。

2012年,该镇农户16955(户),农业人口为7280(人),劳动力人口63521(人),外出务工20550(人),稻田面积9393(亩),旱田面积49504(亩)。

2013年,劳动力人口下降至54970(人),外出务工人增加了8550(人)。

2014年,农户数降至17031(户)。

至2015年,外出人口数已经增加至22313(人)。

而耕地面积基本不变,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留下了大量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使得大量土地被荒置。

在问及一位老人是否得知农村土地确权的时候,他点点头,“儿子回来办的,我们不晓得咋回事”。

在问及是否将家里的土地承包出去时,他表示,家里地太少,承包出去没有多少钱,还是自己种,不过再种两年也种不动了。

该镇土地资源管理所所长告诉我们, 从2008年,湖北省进行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其中14个县整县推进,目前试点的860万亩土地确权工作基本结束,而竹根滩镇也已经基本完成了土地的确权。

在我们走访的农户中,大多数村民表示并不知道土地确权的意义。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简而言之,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早已有规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中央明确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土地承包确权”,土地确权第一次成为中央层面的战略选择。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

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无疑发挥了总纲的作用,在《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

一、调整对象: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调整原则及方法: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土地确认的主体: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疑问点: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绝大多数村民的认可是怎样操作运行的?

会不会为了争夺土地而发生大范围的作假事件?

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主体是否依旧不明确?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因合法继承而获得宅基地的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

我们的疑问点:

按照历史的不同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是否忽视了行政审批行为)。

《意见》第七项明确了按照不同历史时期如何处理超面积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分为三个方面:

(1)以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为界限,在此前使用的宅基地,在本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现有世纪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4、(增加的湖北省的规定为)农村村民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条件而来分户,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此外,《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对违法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问题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湖北省相关规定为:

已发证面积和调查与调查核实面积不一致问题的处理:

1出入不大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说明填写地籍调查表

2出入较大的,注销原土地登记资料或按规定予以更正,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1一户村民两处宅基地合并面积没有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予以登记

2因继承而发生的一户多宅情况,其登记主体可以是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按规定登记发证。

农村违法宅基地的处理问题

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归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的,进行登记发证。

(违法宅基地该如何处理呢)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异地建房问题的处理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原因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的问题:

一明确主体

二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和违法建设用地的处理,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相同。

 

三、对虚假登记的处理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改革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复杂而有难度,各地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所以《意见》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只能在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上把握正确的走向,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

土地确权要”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各地政府要根据本省、市、区的具体情况,细化政策,制定适合本地方适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以湖北省竹根滩镇为例,湖北省在《意见》的指导下,(问题与解决对策)

第一宅基地流转的用途(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新房屋尚未合理及时办理产权证明,该按商品房还是原宅基地房屋进行办理,或者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房屋)

第二先确权颁发的宅基地权属证在土地整理、置换后失去部分功能(有无讨论的必要性)

第三、宅基地被置换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厘清。

商品房屋地产证使用权最长70周年,而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永久的,这其间的关系如何厘清。

第四农地权证收益与集体经济分配之间有冲突农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是30年,目前承包合同没有到期;实行土地整理,确定各项权利,今后,土地流转收益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部分,而集体经济的分配很多学者指出,我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我国的土地制度,群众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没有处分权,是不完整的产权。

产权模型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确定土地权利归属是土地流转的前提。

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民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的价值也随之升值。

但是在目前的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个人却很难从这个升值的土地中受益,集体所有的农地制度限制了集体成员从土地的升值中受益。

农民个人很难从升值的土地中受益归于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土地的估值过低;二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使得无法界定集体成员之间、集体成员和集体之间、集体外部成员之间和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征地等行为,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在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下,集体成员对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本质上是一种身份权,而不是一种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是可以对价交换的,而集体成员针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却无法将其转移给集体之外的成员。

中国式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从土地产生土地收入,特别是征收不动产保有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是现代发展国家的通例、我国的土地财政有所不同,既有着依靠土地收益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一面,又有着自己独特的背景和发展模式。

1949年建国后,我国土地使用是跟随项目批准的划拨使用,无需付费。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招商引资的扩大,从经济特区到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开始了土地使用权的批租转让。

这一期间,地方政府依靠这种方式收取税费,大发其财。

1994年后,情况有所转变,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税制的改革,限制和减少了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中的分成,但将部分土地转让收益划给了地方,土地收入为地方多重视。

1998年国家启动住房商品化改革后,土地增值空间开始显现,开始主导的还是土地开发市场化,及房地产开发商各显神通,那时的开发商只要一手搞定城市有可能出让土地的工厂单位或城郊集体,一手向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然后支付少量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拿到用来建设商品房的土地。

正是这其中的官商勾结,囤地暴富严重到了相当地步,最后国家在2004年出台了开发土地出让一律要由政府收储,实行土地招、拍、挂的政策,由此可知,中国的土地财政的实质是房地产财政。

过去几十年里,地方政府以低价从农民处征收土地,而后翻翻加价作为建设用地对外出售。

据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估算,土地价差保守估计在几十年里为地方政府大赚了省推出了总额为3万亿的刺激计划。

就是让省级或者市级政府公开发行自30万亿元左右,钱被用来建设各式各样的“面子工程”,同时满足了很多官员的贪婪;地产商整地、盖楼把建成的房子加价卖给曾经和自己一样,都是普通人甲乙丙的其他人,并成为巨大社会收入落差的顶层一端;不是官员,也不是地产商的甲乙丙,很可能曾经是土地的拥有者,现在他们通过出卖廉价劳动力在“世界工厂”里打工挣钱,然后再把上下几辈子的收入交给地产商,住进在自己土地上盖起的格子间。

这个由无声的土地和活跃的地方政府启动的“财富抽水泵”,将财富源源不断地从社会底层抽到顶层。

当然,除了向中央寻求支持,它们也有自己的融资渠道,比如说仍然透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靠出售土地这种未来收益,向银行拿贷款。

地方融资平台,其实是地方政府发起设立的一种公司模式,它通过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股权、规费,还有国债等资产,让其资产和现金流水平达到融资标准,然后向银行借贷,或者对外发放公司债。

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公司债,又叫城投债,因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投资项目,所以又叫“准市政债”。

近期,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模式,正逐渐从80%以上靠银行借贷,逐渐转变成发放城投债、打包资产向老百姓出售理财产品等方向转移。

但是,我们都看到了,我们现在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最严格的房地产调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卖地不再能保证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有稳定的收入。

这直接导致什么后果呢?

就是平台公司过去从银行借来的贷款,很可能还不上。

所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也不能像以前那样,那么容易筹措到钱了。

我们发现,现在它们也在透过另外一种融资模式进行融资,那就是把这些有可能已经成为坏账的资产打包成所谓理财产品,向老百姓出售,许诺归还本金和比较高的利息回报。

透过以上分析,我有理由相信我们老百姓根本拿不到钱。

地方政府想要融资,是不是可以透过其他的方式呢?

是不是可以让地方政府直接自行发债地方政府想要融资,是不是可以透过其他的方式呢?

是不是可以让地方政府直接自行发债?

对于中国式土地财政的评价,有两种看法,一是土地财政是中国特色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道路的核心和基础,而土地财政的作用,就是将拍卖土地的市场机制,将这笔隐匿的财富,转化为启动城市化的巨大资本,并通过对工业用地的成本补贴和工业企业的税收补贴,大大增进了我国工业制造品的竞争力。

另一种则是普遍的压倒性的舆论及对土地财政模式的严厉批评,它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开发权,因为侵犯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当代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土地的严格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民间每一块开发的新土地,都要得到政府的批准。

从这个角度来说,各国政府在土地供给的源头都有垄断性。

通过与我国禁地的人口数量、人均可耕地和出口导向型赶超经济模式等方面相近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来看,都曾经一度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权,但它们并没有产生类似中国土地财政的问题,相反却借助土地增值的社会分享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和住宅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了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的住房问题,从而到上世纪末工业化实现、城市化完成(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华时,社会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保持在0.3左右,成为我们今天号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乎可望而不可及的公平目标。

所有可以看到,地方财政模式并非洪水猛兽,而是东亚模式城市化、现代化的成功经验。

土地材质的异化,源于土地收益成为了政府的囊中之物,扭曲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丧失了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我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现如今,不管是全国两会还是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土地改革比较重视。

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该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对化解中国经济当下的房地产风险会起到重要作用,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能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在较大程度上增加土地供应,供给增加将影响土地价格,起到平抑房价的效果。

新土改: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深化土改制度,一号文件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更快实现确权,并可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被征地时农户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占比提升等。

相关细则的明确将能有效推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加快规模化进程,并且土改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预计在此过程中不断出台的扶持政策或者土改模式的创新将可能带来系列的投资机会。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以此激发土地活力。

2、新土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商机

抓住土革机遇,将闲置的建设用地复垦成为可利用的耕地,并置换一定的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化建设,是法律允许和实践中常见的做法。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使土地结构发生调整,会释放出部分可担保资产,同时,也相应地带动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也承载着产业转型、项目开发和资本转换的预期价值,这就为农村金融和房地产商预留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土地流转新政策:

新增连片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且流转5年以上的给予流出农户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

耕地(水稻20亩以上、蔬菜30亩以上、其他5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元;山林(森林培育、林下种养)10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水域(饮用水水源和未经整治的山塘水库除外)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

同时,分别给予村级组织一次性奖励每亩90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同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宅基地建立流通试点了,严禁地方范房地产化。

征地补偿要给钱给房给就业了,不能随便暗箱操作了农民意愿尊重了,土地流转被奖励了。

集体资产的产权要落实到户,集体资产的流转要更加规范。

农业部

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的通知

主要用于承包地块面积测量、绘制空间位置图及数字化支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印制支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等相关支出

2012年5月29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

10月

国土资源部

2014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根据国土资源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领域科技创新,强化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与推广,支撑保发展与保红线

2013年4月

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22日

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

2013年10月8日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013年8月29日

十八届三中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中国六十年农村土地变迁历程

中国的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可以为我们在现当代研究中国土地政策的制定和选择中提供历史渊源,对农村土地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为现今解决土地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办法。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强化了在《大纲》中提出的农村土地均分。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这首部具有社会主义意义的宪法第八条提到“国家依照发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制”,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从中可以看出,第一,把土地定义为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第二,房屋是生活资料,第三,强化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含义,暗含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思。

在随后进行的“一化三改造”(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农民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就自然变为集体所有,这在首部宪法中就埋下了伏笔。

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

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

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

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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